诸葛亮后人维权“猪葛亮”商标,拷问谐音梗营销的法律边界
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该公司不仅名称与历史名人诸葛亮谐音,其法定代表人恰好名为“周瑜”,这一巧合迅速在网络上发酵,被认为是利用三国典故进行的“谐音梗”营销。

此事引起了自称诸葛亮后裔群体的不满。来自浙江兰溪、山东临沂等地的诸葛氏后裔发表联合声明,认为“猪葛亮”这一名称使用“猪”字谐音,是对先贤诸葛亮形象的贬损和不尊重。他们指出,这种行为属于攀附历史名人进行恶意营销,伤害了后人及社会大众对诸葛亮的敬仰之情。据称,他们已发现近200家类似的使用“猪葛亮”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案例,并担心这种现象会误导公众,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诸葛亮后裔的主要诉求并非立即提起诉讼,而是希望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他们计划向国家商标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猪葛亮”等相关商标无效,并呼吁监管部门在未来加强对此类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守住尊重历史文化的底线。他们表示,首先会通过发声表达立场,若相关行为持续恶劣,则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面对舆论压力,涉事的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是自主构思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注册的,并无刻意恶搞或“蹭热度”的意图。尽管如此,她表示公司在春节后将停止经营,并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商业创意与历史文化尊严之间的界限。从法律角度看,诸葛亮后裔的维权之路存在一定障碍。法律专家指出,诸葛亮作为历史人物,其名誉权等个人权利已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能够就死者人格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其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时隔千年的后裔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近亲属”,因此不具备直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在法庭上证明血缘关系也存在困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猪葛亮”商标无可非议。法律专家认为,更可行的维权路径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该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诸葛亮作为中华文化中智慧的象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文化符号。将“猪葛亮”注册为商标,容易让公众产生负面联想,可能构成“不良影响”。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能否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超越了对特定家族情感的伤害,构成了对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并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其中,注册者的主观动机——是否明知历史人物而故意使用谐音以博取眼球——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此事件也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当历史名人成为公共文化遗产后,其名号的商业化使用应如何规范,以在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文化尊严之间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