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尊享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怎么样?条款+案例

2024-12-18 22:51:34 1点赞 0收藏 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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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性、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十九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 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3.本合同现金价值

少儿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十八周岁,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 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0%;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3.本合同现金价值。

可选保险责任一

轻度疾病保险金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积6次

特定疾病保险金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累积2次

可选保险责任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分6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累积赔付5次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利益演示

被保险人性别:男

被保险人年龄:30 周岁

交费方式:十九年交

年交保险费:3,300 元

基本保险金额:100,000 元

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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