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司法判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自行投保或者第三方对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所获的赔偿金,不能抵扣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

源自公众号:木林随笔

01-20 16:36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若曾自行投保意外伤害险,所获赔款能否抵扣肇事方的赔偿数额?这是一个常见的困惑。通过一则真实的司法判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对此的态度:人身意外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侵权赔偿是基于法律责任,两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抵扣,这为保障受害者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

【司法判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自行投保或者第三方对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所获的赔偿金,不能抵扣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智能速览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 侵权赔偿责任与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 受害人从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金不能抵扣侵权人的赔偿额。

  • 即使司机负全责,其雇主和车辆挂靠公司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 贵州省高院文件明确指出商业保险赔偿不能冲抵侵权赔偿。

【司法判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自行投保或者第三方对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所获的赔偿金,不能抵扣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精华内容

要理解为何意外险赔偿不能抵扣侵权赔偿,关键在于区分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

案例背景

驾驶员赵某利驾驶货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自身骨盆骨折及十级伤残,住院41天。经交警认定,赵某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司乘人员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事故造成赵某利各项损失总计120862.29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核心争议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利从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中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可以直接用来抵扣其雇主王某豪或挂靠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进行了抵扣处理,但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人身意外险与侵权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混同处理,更不能用以冲抵赔偿。

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明确指出,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其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将两者混淆并进行抵扣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因此,判决撤销了要求意外险公司支付赔偿并冲抵雇主责任的原判项。

责任划分

在纠正了保险抵扣问题后,二审法院对侵权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由于赵某利负事故全责,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65%的责任。其雇主王某豪作为劳务接受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某某运输公司,因从运营中获利且负有管理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例清晰地划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责任的界限,重申了受害人权益的完整性。它提醒人们,购买意外险是为自身多一份保障,而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工具。当不幸遭遇事故,明确这两者的区别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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