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只青蛙租农田:一场关于保护尺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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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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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养/沼水蛙能否捕捉和食用?可参野猪前例】首先,沼水蛙并非保护动物。我去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两个版本,2000年,2023年,都没有“沼水蛙”。它也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网上一大堆文章和回答,都说沼水蛙是某某某某保护动物,毫无根据。那么是否可以捕捉和食用“青养/沼水蛙”呢?可参考野猪的相关资料。野猪在2023年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的名录,可以更简易地办理捕猎的手续,但是否能自行捕猎和食用,以下是专家的标准答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说的陆生野生动物,当然也包括野猪。”那当然也包括沼水蛙!沼水蛙广东俗称青养/青昂,以前是很常见的食材。但从实际情况出发,现在少见的原因,可能既有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和趋势。也因为养殖有困难,或者养殖经济性不好。目前我没找到沼水蛙养殖的相关信息。部分养殖信息,大概只是野捕之后的暂养。市场博物#科普##动物##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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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抖音发布野猪挠痒、小黄麂吮乳、昆虫交配等野生动物科普视频,均遭遇限流,这让我满心疑惑。想来是平台AI审核,将这些动物自然行为误判为有不良暗示。大众平台对易引发联想的内容严格管控,本无可厚非,但抖音作为全民平台,正是野生动物保护发声的重要阵地,从科学视角展现动物行为,是科普的必要环节,合理且正当。平台这般纯技术的审核模式,未免草木皆兵,希望能摒弃狭隘的判定偏见,优化管理方式,让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声音被更多人听见。 华南梅花鹿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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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养/沼水蛙能否捕捉和食用?可参野猪前例】首先,沼水蛙并非保护动物。我去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两个版本,2000年,2023年,都没有“沼水蛙”。它也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网上一大堆文章和回答,都说沼水蛙是某某某某保护动物,毫无根据。那么是否可以捕捉和食用“青养/沼水蛙”呢?可参考野猪的相关资料。野猪在2023年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的名录,可以更简易地办理捕猎的手续,但是否能自行捕猎和食用,以下是专家的标准答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说的陆生野生动物,当然也包括野猪。”那当然也包括沼水蛙!沼水蛙广东俗称青养/青昂,以前是很常见的食材。但从实际情况出发,现在少见的原因,可能既有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和趋势。也因为养殖有困难,或者养殖经济性不好。目前我没找到沼水蛙养殖的相关信息。部分养殖信息,大概只是野捕之后的暂养。市场博物#科普##动物##美食#

2. 在抖音发布野猪挠痒、小黄麂吮乳、昆虫交配等野生动物科普视频,均遭遇限流,这让我满心疑惑。想来是平台AI审核,将这些动物自然行为误判为有不良暗示。大众平台对易引发联想的内容严格管控,本无可厚非,但抖音作为全民平台,正是野生动物保护发声的重要阵地,从科学视角展现动物行为,是科普的必要环节,合理且正当。平台这般纯技术的审核模式,未免草木皆兵,希望能摒弃狭隘的判定偏见,优化管理方式,让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声音被更多人听见。 华南梅花鹿的微博视频

3. 发布了头条文章:《广东市场蛙类7种:田鸡、青蛙、牛蛙、青养、蠄蟝、石蛤、雪蛤》 清乾隆<<广东通志>>说:“百粤之民以蛙为上味。” 非常同意,记得小时候吃过的田鸡,只是简单姜葱炒,或者滚个汤,那个鲜美弹滑,至今记忆犹新。广东人对蛙类食材的喜爱,无需赘语。蛙蛤类的岭南物种很多,在古代都有食用或药用,都是从野外捕捉。时移世易,现在文明社会,以食用养殖品种为主,品种就不算多。下面简单介绍广东市面几个食用蛙类物种。1、田鸡,正名:虎纹蛙。2、青蛙/花田鸡,正名:黑斑侧褶蛙。3、牛蛙:正名:牛蛙,英文名:Bull Frog。4、青养/青昂,正名:沼水蛙。5、蠄蟝,正名:中华蟾蜍。6、石蛤/石蛙,正名:棘胸蛙。7、雪蛤,正名:东北林蛙。一、田鸡,正名:虎纹蛙:田鸡是青蛙类的俗称,形容蛙肉鲜美媲美鸡肉。各地都这样叫,对应的物种不同。在广州和珠三角,田鸡一般是指虎纹蛙。虎纹蛙是原生动物,1989年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个误定。但从那时起,捕捉和食用虎纹蛙,后果是很严重的刑事级别。直到1990年代后期,我国引进已驯养的泰国虎纹蛙亚种,开始批量养殖。养殖泰国虎纹蛙进入市场和餐桌。2017年,农业部颁发《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虎纹蛙(非引进)名列其中,可以凭证养殖和销售,养殖虎纹蛙全面重归市场和餐桌。虎纹蛙食味较好,体型中等偏大,成蛙250-450克,最大可达650克。价格适中,属于综合属性优秀的食用蛙种,推荐。每斤10元左右或以上一点,一般比牛蛙高一点。烹调建议:虎纹蛙肉厚味鲜口感弹爽,基本上所有蛙类的做法都适合它。姜葱炒田鸡、荷叶蒸田鸡、焖田鸡、田鸡粥、滚田鸡汤、炖田鸡汤、啫啫田鸡等等粤菜都好,有时间可以试试传统名菜太史田鸡。其他湘菜川渝菜的青蛙重口味做法,也都是没问题的。二、青蛙/花田鸡,黑斑侧褶蛙:黑斑侧褶蛙是中国原生,分布广泛,广东是有的,但不如虎纹蛙常见。养殖品在广东市场大批量出现,也相对迟,印象里是近十年内。反而在湖南地区,一直都有遇到食用。黑斑侧褶蛙相对高档,体色青绿美观,(养殖体)味道更为鲜美,但有明显缺点:体型小,肉薄骨多,吃起来并不爽。价格通常在15-20元一斤之间,相对贵。烹调建议:上述田鸡的各种做法,大部分都适合它,尤其煲粥,滚汤,清蒸,炒都不错。但需要大口吃肉的焖煮、啫啫菜式、田鸡腿菜式,重口味蛙菜等,就不适合。在湖南吃得比较多的,是用大量蒜头红椒爆炒的,香是香,但也过辣。三、牛蛙:正名:牛蛙,英文名:Bull Frog:牛蛙非原生物种,是从北美引进养殖的优秀养殖蛙类,规格大,粗生,长得快,肉料比高。我国引进比较早,大概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批量养殖大概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比泰国虎纹蛙还要早,也早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食用蛙类。牛蛙的优点是规格大,肉厚而多,口感也可,吃起来相当爽。缺点是肉的鲜甜味略逊,但通过适当烹调,也可以对应处理到好吃。零售价格通常在10元以下,比泰国虎纹蛙略低。烹调建议:荷叶蒸、滚粥、滚汤等做法,不算适合。其他炒、焖、啫啫、干锅、水煮等等,特别是各种重口味的做法,都不错。不过一般建议牛蛙肉块,先过下热油,效果更佳。——小结:以上三种都是市场常见饲养肉食蛙类,可放心采购食用,下面四种就需要肯定在不违法前提下,再行采购和食用。这三种饲养蛙,食味排行:黑斑侧褶蛙、虎纹蛙、牛蛙,性价比排行:虎纹蛙、牛蛙、黑斑侧褶蛙。如果野生计,按小时候的记忆,当以田鸡(虎纹蛙)为第一,特别是带皮食用,鲜美异常,非常美味。四、青养/青昂,正名:沼水蛙:青养(沼水蛙)曾经是珠三角大牌档、宵夜档,非常常见的食用蛙类。不过现在相对少得多,广州市区的市场已经没有在售,只有郊区或珠三角下面县镇市场,偶尔还能见到。从2000年,沼水蛙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不过2023年版本(《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17号公告))没有看到收录(不肯定,待确认)。经查,沼水蛙目前并没有人工养殖信息,我们一直使用的青养,都是捕捉野生的。大概是因为,近年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风气和执法,越来越严厉,这也是青养越来越少见的原因。烹调建议:青养身体窄长,骨多肉薄,但有非常好的鲜甜味。在大牌档最多是做生滚粥、清蒸,滚汤、油炸、炒、椒盐也是常见的,以前在顺德中山常吃到,最喜欢青养生滚粥,已成美好回忆。希望沼水娃有人工养殖的一天,但目前貌似没看到进展。五、蠄蟝,正名:中华蟾蜍:蠄蟝,就是蛤蟆,广东食用的是中华蟾蜍。以前在宵夜档大牌档,比青养少一些,但也算常见。现在珠三角下面还有一些店可以吃到蠄蟝,但就相对少了。中华蟾蜍是三有保护动物,有批量养殖,但在2020年《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里,归入第二类: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这就是为什么蠄蟝有得吃,但相对少的原因。蠄蟝的味道很鲜美,口感我吃过两三次觉得不稳定。另传统认为可祛湿毒护疗肤,这也是其受欢迎的原因之一。蠄蟝最主要的食法是蠄蟝粥、蠄蟝水蛇粥,也可以椒盐、油炸、啫啫等。蠄蟝背部毒腺有剧毒,处理需要经验和非常小心,个人切勿私自处理食用。六、石蛤/石蛙,正名:棘胸蛙:石蛤是两广传说中的山珍,它生活在深山幽静干净的水边,相对难得。不过现在已经有大批量的养殖,倒是可以放心食用。不过因为养殖条件要求高,生长速度慢,石蛙的售价一直居高不下,有的要卖斤价100以上。所以即使是养殖,依然是山珍档次。石蛤我没有吃过,听说口感和味道都极好。传统认为其有食补食疗作用,所以很多人追捧之。除了一般蛙类的吃法外,石蛤更多是煲或炖药材汤,我了解不多,就不赘述。期待以后有机会更进一步的接触了解。七、雪蛤,正名:东北林蛙:东北林蛙俗名不少,哈士蟆(满语)、蛤蟆、田鸡等,雪蛤是后起的商品名之一,意指其要在东北大雪下冬眠五六个月。东北林蛙是有批量养殖的,已经调整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食品名词“雪蛤”,其实是“雪蛤油”,在药典上对应的名词是“哈蟆油”,传统著名的中药材。即雌性东北林蛙的干燥输卵管。常见的冰糖木瓜炖雪蛤,就是炖的雌性东北林蛙的输卵管。林蛙本身东北是有整体食用的,雌林蛙的籽和油比较香,雄蛙就干瘦,没什么吃头,所以常搭配销售。雪蛤我吃过,没有感觉,东北林蛙整体我是没吃过,期待有机会试试。一共写了7种蛙类,广东市场目前大概就这些吧,如有遗漏,请朋友们补充。—end—市场博物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 #不可辜负的美食# #科普# 广东市场蛙类7种:田鸡、青蛙、牛蛙、青养、蠄蟝、石蛤、雪蛤

4.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下面对《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保障耕地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严守耕地红线,加强黑土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依法履职,在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相关案件的同时,联合制定了本司法解释。《规定》起草过程中,“两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多次组织召开由专家学者、国务院部门有关同志、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土地执法工作人员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先后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院内相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农办的意见,并多次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会同环资庭、民一庭、执行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本《规定》,以推进法律实施,统一裁判规则,规范司法行为。二、《规定》起草的基本原则《规定》起草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法保护耕地提供司法保障。“两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人员和事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部署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两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与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关系,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审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判决方式、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从重处罚、从宽处罚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在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同时,注重保障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依法分类处置,努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三是坚持社会共治,遵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开展耕地保护工作,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发挥作用。《规定》起草中,“两高”多次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有力指导,切实保障《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同时,“两高”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特别注意司法与行政管理的职能区分,监督、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通过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等内容,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求。《规定》立足体现民法典、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三大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遵循立法本意,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遵守司法解释制定规范,并将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必要的处置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司法解释。《规定》起草中,我们就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以回应实践需求,解决实践难题。对存在分歧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的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加强规范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切实为执法办案提供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三、《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一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这里重点介绍以下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第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第三,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四是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关于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决定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问题,《规定》进行了区分处理,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例外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五是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第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针对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五,针对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六是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七是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5月10日法释〔2026〕10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以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条 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在同一个行政决定中,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一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理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决定时,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除外。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三)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拆除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不能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四)其他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六条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未履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行为受到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九条 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提起公益诉讼。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一)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形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和底层结构已经完成或地基施工完毕,或者基坑已开挖完毕或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二)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三)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四)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的;(五)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第十二条 实施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对于黑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第十三条 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依照本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二)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人积极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十七条 对耕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九条 对于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摄影:胥立鑫)

5. Nature | Heijden组-农药残留改变土壤中分类多样性与功能多样性

6. #广东男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抓# 【男子非法捕抓4条滑鼠蛇后被抓,警方在其家中查获画眉、珠颈斑鸠……交代打算私自饲养 食用】#肇庆一男子非法狩猎获刑7个月# 近日,广东肇庆四会市一男子因非法狩猎被捕。在查扣的野生动物中,发现有画眉鸟、黑水鸡、珠颈斑鸠、黄额丝雀,滑鼠蛇等活体以及蛇死体28条,经鉴定,滑鼠蛇为“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因在禁猎区非法捕蛇捕鸟,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义务。@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的微博视频

7. 人工搭建的水渠野生动物通道,兼具特殊性与普惠性:特殊性专为幼龄小动物安全通行而设;普惠性则兼顾了跳跃过河仍存在风险的体弱成体、亚成体等弱势个体,让各类体格弱小的野生动物都能顺利跨越水渠。#野生动物保护# 华南梅花鹿的微博视频

8. //@鲸类保护联盟小助手://@拯救表演动物项目: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园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里的要求,请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杜绝各类动物表演。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第28条,请根据标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LY/T 3214-2020)里对动物福利、动物笼舍、动物健康安全、身体健康安全、心理健康安全、行为健康安全、环境舒适安全、野生动物服务科学评估等要求,保障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得到依法依规的保护,不得虐待。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和第42条,请公示该野生动物展演利用的合法资质、批准文件、专用标识、动物健康状况,公开黑熊等野生动物的后续安置情况,依法保障动物可追溯和公众知情权。@杭州发布 @杭州林水

9. #听百兽之王讲动物顶流的家#  提到南京顶流,除了杜杜你还能想到谁。 是满城寻找的豪猪,还是挑食的野菜天团大猩猩。这些动物明星都住在红山森林动物园。5月9日政务V影响力大会园长沈志军揭秘顶流摇篮。不强迫表演只让天性做主。 不关水泥笼子只按原生建家。不止园内守护更把故事传到园外。园长说动物园不是牢笼是动物在这座城里安的家。一座城怎么对待动物就怎么对待彼此。南京用包容托起了顶流们的家,也定义了这座城的温度。http://t.cn/AXJdoetE

10. 什么是生物多样性?为什么它对生态系统如此的重要呢?

11. #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为:“Acting locally for global impact——护一方生灵,泽万物共荣”我们可爱的大中国是全世界17个生物超级多样性(Megadiverse)大国之一,在此浅浅分享一下这些年来拍摄过的那些中国大地上的可爱生灵。1-硕步甲,中国特有鞘翅目昆虫,摄于浙江临安;2-华东林猬,中国特有林猬,摄于浙江杭州;3-布氏鲸,每年10月-次年3月见于广西北海涠洲岛、斜阳岛海域,@GE_WildlifePhotography 拍摄;4-喜山颈槽蛇,摄于西藏墨脱;5-突肛角蟾,摄于西藏墨脱;6-锦程缨毛蛛,@撩弟小旋风 摄于西藏墨脱;7-东方蝾螈,中国特有蝾螈,@翻车大鲀鲀 摄于江苏南京;8-黑麂,中国特有鹿科动物,摄于安徽休宁;9-白鹇羽毛,明清两朝五品文官官服标志动物,摄于安徽休宁;10-喜马拉雅小熊猫,2021年从原小熊猫中拆分出的全新独立物种,摄于@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 ;11-原缨口鳅,中国南方分布的溪流原生鱼,摄于安徽祁门;12-岩松鼠,中国特有哺乳动物,摄于四川唐家河;13-浅缝骨螺,分布于西太平洋海域,摄于福建厦门;14-红线黎明蟹,喜爱藏身沙中,摄于山东青岛;15-雕鸮,最大的猫头鹰,摄于安徽休宁;16-䱀,胸鳍下生有毒刺的原生鱼,摄于安徽泾县;17-石蛃,极为原始的昆虫,无翅,善于弹跳,摄于安徽宁国;18-中华穿山甲,鳞甲目的唯一代表动物,摄于台湾省台北市立动物园。

12. 【昌都:守护“雪山精灵”】红拉山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境内,是滇金丝猴的重要家园之一。滇金丝猴是中国特有的世界级珍稀濒危物种。当地各级政府投入的保护资金累计超过了4000万元。在一系列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滇金丝猴的种群数量逐渐回升,从上世纪80年代的500多只增长到了现在的800多只。#金丝猴# 宜人宜宾的微博视频

13.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26年主题为护一方生灵 泽万物共荣,保护生物多样性,正是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长远未来 。 我国珍稀物种保护成效亮眼:大熊猫野外种群增至近1900只,雪豹达1200多只,东北虎野外种群超70只,旗舰物种稳步增长,印证生态持续向好 。每一种生灵都不可或缺,守护它们的家园,就是守护地球的生机与平衡。 诚邀你一同参与微博#奇妙物种守护计划#,进入奇妙物种守护计划完成幸运集卡,通过一起守护奇妙物种持续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为雪豹、大熊猫、东北虎等珍稀物种发声助力。 以微光聚合力,用行动护生灵,#做自然的朋友#,让万物共生之美永续长存。@微公益 @微博环保

14. 🌍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和我一起参与 奇妙物种守护计划 。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守护雪豹、大熊猫、东北虎等珍稀物种,守护它们共同的家园,也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未来。快来关注#奇妙物种守护计划#,一起守护奇妙物种 #做自然的朋友# @微公益 @微博环保

15. 人类猎杀野生动物有着漫长的历史。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野生动物资源相对丰富,人类为生存对野生动物的索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技术、工具、交通等不断进步,野生动物在与人类的博弈中逐渐处于绝对劣势。如今,少数人凭借现代化手段,其捕猎效率与破坏力,已远超过去大量人力的传统捕猎行为。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与相关机构,必须认清这一现实变化,深入研究当前人类与野生动物冲突的新特点,针对性制定保护策略,才能更有效地守护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物安全。 华南梅花鹿的微博视频

16. 人类是否有道德义务阻止其他物种灭绝?

17. 【国樽律所】青蛙案引发争议:生命价值如何衡量,法律道德如何平衡?

18. 保护青蛙看图写话

19. 作文范文:保护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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