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发现地下埋藏物,产权归谁?527+用户观点全景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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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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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学花277万买了一套290平的住宅, 交房时却给了他182平的住宅和108平米的地下室,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发生了什么!(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案例回顾:王志学在厦门看中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是290平,单价是1万元,总价款是290万,本来王志学打算贷款买房。但销售人员说如果王志学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会便宜13万。王志学觉得贷款还要付银行利息,这样一次性付清还能省13万,还是一次性付清房款划算。王志学就把之前住的那套房子卖了,向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277万的购房款。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则王志学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到了交房的日期,王志学带着全家人高兴的去收房,自己买的房子是290平,面积也比较大,王志学打算找个装修公司好好设计一下。可是当他到了现场时却傻眼了,290平根本不都是住宅,而是182平是住宅,负一层108平是地下室,地下室根本就没有窗户。王志学很生气,自己按照住宅交的房款和签的合同,怎么一到交房的时候就变了,这开发商太不讲诚信了。而且住宅和地下室的价格能一样么,那么大的地下室对他也没有用。王志学拿着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却不同意支付还说:“当时你买房的时候我已经告诉你了,290平包含108平的地下室。”“那房产证上怎么就写了182平呢?”王志学说。王志学迟迟不收房,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房房子,但开发商说:“根本没有290平的住宅。”王志学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退房屋差价款,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往下看。法律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总面积3%之内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退还给王志学,总面积超过3%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王志学。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时290平,实际交付的房子面积时182平,存在108平的误差,开发商未按约定面积向王志学交房,应当向王志学支付房屋差价款。故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53万。一审判决后,王志学和开发商均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王志学认为,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交付其合同约定的290平的房子,属于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志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当时卖房时,已经和王志学说290平包含108平地下室,而且当时房子均价是12000元一平,而王志学的房子是1万一平,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290平包含地下室的。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开发商与王志学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290平米,根据王志学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上房子的面积是182平,确实存在108平米的误差。而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所附的平面图中已经写明:290平其中包含108平的地下室,合同一式两份,足以证明,王志学对房屋面积中包含108平地下室是知情的。二审法院查明,本案108平的地下室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只能登记182平,不能登记为290平米。由此可以证明,这108平米的误差,不是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是因为地下室108平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才导致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中的面积不一致。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王志学购房款,有违公平。所以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08平米的房款89万,王志学享有182平的房子的所有权,开发商享有地下室108平米的所有权。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但二审判决相对合理一些。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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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四川发布 @眉山发布 @眉山12345 @眉山公安 @微东坡 @东坡公安 @四川建设发布 @四川自然资源 @眉山公安交警支队 @眉山消防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眉山检察 杜双全李春媚等集资楼项目之“地下车位”依2004年当时期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车位。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杜双全本人非常清楚!地下车库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归入小区业主共有之公区,其建设成本计入房屋售价之中,地下车库车位购买的是永久使用权和对永久使用权的处置权,地下车位买卖协议特别说明备注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是,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相关官方联合调查查明,杜双全杜光年早已经为小区所有地下车库办理了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这是杜双全广厦房地产公司一房多卖,非法办证的铁证!同时,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及眉山市住建局眉山市规自局等官方回应专属面积不包含任何小区公区面积的话完全不可信!与事实情况也完全不符合!@眉山12345 @四川自然资源 @四川建设发布 @眉山公安 @东坡公安 诉求政府部门联合专案彻查彻办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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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志学花277万买了一套290平的住宅, 交房时却给了他182平的住宅和108平米的地下室,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发生了什么!(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案例回顾:王志学在厦门看中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是290平,单价是1万元,总价款是290万,本来王志学打算贷款买房。但销售人员说如果王志学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会便宜13万。王志学觉得贷款还要付银行利息,这样一次性付清还能省13万,还是一次性付清房款划算。王志学就把之前住的那套房子卖了,向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277万的购房款。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则王志学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到了交房的日期,王志学带着全家人高兴的去收房,自己买的房子是290平,面积也比较大,王志学打算找个装修公司好好设计一下。可是当他到了现场时却傻眼了,290平根本不都是住宅,而是182平是住宅,负一层108平是地下室,地下室根本就没有窗户。王志学很生气,自己按照住宅交的房款和签的合同,怎么一到交房的时候就变了,这开发商太不讲诚信了。而且住宅和地下室的价格能一样么,那么大的地下室对他也没有用。王志学拿着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却不同意支付还说:“当时你买房的时候我已经告诉你了,290平包含108平的地下室。”“那房产证上怎么就写了182平呢?”王志学说。王志学迟迟不收房,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房房子,但开发商说:“根本没有290平的住宅。”王志学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退房屋差价款,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往下看。法律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总面积3%之内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退还给王志学,总面积超过3%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王志学。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时290平,实际交付的房子面积时182平,存在108平的误差,开发商未按约定面积向王志学交房,应当向王志学支付房屋差价款。故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53万。一审判决后,王志学和开发商均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王志学认为,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交付其合同约定的290平的房子,属于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志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当时卖房时,已经和王志学说290平包含108平地下室,而且当时房子均价是12000元一平,而王志学的房子是1万一平,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290平包含地下室的。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开发商与王志学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290平米,根据王志学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上房子的面积是182平,确实存在108平米的误差。而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所附的平面图中已经写明:290平其中包含108平的地下室,合同一式两份,足以证明,王志学对房屋面积中包含108平地下室是知情的。二审法院查明,本案108平的地下室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只能登记182平,不能登记为290平米。由此可以证明,这108平米的误差,不是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是因为地下室108平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才导致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中的面积不一致。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王志学购房款,有违公平。所以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08平米的房款89万,王志学享有182平的房子的所有权,开发商享有地下室108平米的所有权。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但二审判决相对合理一些。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2. @中国政府网 @四川发布 @眉山发布 @眉山12345 @眉山公安 @微东坡 @东坡公安 @四川建设发布 @四川自然资源 @眉山公安交警支队 @眉山消防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眉山检察 杜双全李春媚等集资楼项目之“地下车位”依2004年当时期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车位。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杜双全本人非常清楚!地下车库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归入小区业主共有之公区,其建设成本计入房屋售价之中,地下车库车位购买的是永久使用权和对永久使用权的处置权,地下车位买卖协议特别说明备注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是,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相关官方联合调查查明,杜双全杜光年早已经为小区所有地下车库办理了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这是杜双全广厦房地产公司一房多卖,非法办证的铁证!同时,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及眉山市住建局眉山市规自局等官方回应专属面积不包含任何小区公区面积的话完全不可信!与事实情况也完全不符合!@眉山12345 @四川自然资源 @四川建设发布 @眉山公安 @东坡公安 诉求政府部门联合专案彻查彻办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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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私挖300平地下室致楼体开裂该当何罪#?#律师解读邻居偷挖300平地下室#】近日,#邻居偷挖300平地下室之后#再次引发关注。那么,该业主私挖大面积地下室导致整栋楼出现安全隐患,是否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可能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联合负责人刘廷彦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该业主私挖地下室,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同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施工中,如该业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还可能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该业主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挖地下室,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有鉴定意见显示其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件中,虽无人员伤亡,但如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更严厉刑罚。此外,该业主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如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最高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视频 代博)法姐讲法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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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揭秘侵占罪:从构成到追责的全面解析一、侵。揭秘侵占罪:从构成到追责的全面解析 一、侵占罪法律条文速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且本罪告诉才处理。 二、构成要件深度剖析 (一)客体要件:守护他人财物所有权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对自身财物的所有权。财物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动产、不动产,有形物、无形物,合法之物、违禁品及赃物等都在此列。这体现了法律对各类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保护,无论财物性质如何,只要非法侵占他人所有,就可能触犯本罪。 (二)客观要件:合法占有后的非法侵占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交予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保管”的内涵:“保管”主要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或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权利,且这种保管必须合法。若通过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例如,甲通过欺骗手段让乙将财物交给自己保管,随后非法占有,此时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而非侵占罪。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遗忘物”是财产所有权人、占有人因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被害人一般明知道自己遗忘在何处;而“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实践中,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比如,某在商场将钱包遗忘在收银台,这是遗忘物;若某在逛街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地上,自己并未察觉,这便是遗失物。 “埋藏物”的界定:“埋藏物”是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所有权归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埋藏物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例如,某在自家院子里挖出埋藏多年的古董,若无法确定其合法所有权人,则该古董属于埋藏物。 (三)主体要件:特定年龄与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具备相应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人才能对自己的侵占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考量。 (四)主观要件: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 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明知他人交予自己保管的财物,仍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有,而是因对合同或事实认识错误等将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费用而迟延交还,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等,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某因保管不善将代管的他人名贵字画损坏,但并无非法占有该字画的目的,此时某不构成侵占罪。 三、定罪量刑精准把握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与处罚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标准明确了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范围及相应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量化依据。 (二)“数额巨大”的界定与量刑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着侵占数额的增大,刑罚也相应加重,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与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这些情形的规定,考虑了被侵占对象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具有更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占行为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四、自诉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告诉才处理的立法考量 构成本罪必须经过告诉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有些行为人基于一时贪欲临时犯意,代为保管财物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是邻居、同事或朋友关系,拾得遗忘物、埋藏物与故意占有他人财物性质不同。法律严格限制侵占罪构成条件并规定告诉才处理,旨在鼓励事后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定罪处罚。若当事人不告诉,则不予以处理,即不告不理。 (二)自诉案件的审理与调解 本罪属自诉案件,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起诉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即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既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又能防止矛盾激化,解决实际问题。但调解或和解都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三)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相关规定。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相关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同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五、侵占罪是否一定亲告的法律辨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亲告原则 公安机关对侵占罪一般没有管辖权,若立案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是因为侵占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自主处分权的尊重。 (二)特殊情况下的公诉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作为《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若存在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法院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即使是自诉转公诉,被害人的自诉行为(向法院起诉)一定是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然后法院才能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公安机关才有案件管辖权,后续的公诉程序才具有正当性。例如,某侵占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若被害人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检察院代为告诉的特殊情形 很多检察院依据《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若侵占罪中出现“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检察院可代为告诉,此时检察院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自诉人,法院即使受理,也应当适用自诉程序,而非提起公诉。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在被害人无法行使告诉权时,仍能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律师 #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 #侵占罪 #侵占罪律师

37. 历史名贤纪念亭藏于小区地下车库?文物部门:属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

38.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条文内容: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罪名解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 1.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客体: - 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4. 客观方面: - 表现为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 三种情形: 1.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如朋友、客户等基于信任交由行为人保管、管理的财物; 2. 遗忘物:他人不慎遗留在某处但并非遗失物(如短暂离开时落在饭店的钱包); 3. 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的、原所有人不明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但若能查明原主则不属于埋藏物范畴。 - 关键点: - “非法占为己有”:即主观上有据为己有的意图; - “拒不退还/交出”:在权利人主张权利后明确表示不归还或不交出; - “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三、立案追诉与定罪量刑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虽然《刑法》本身未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侵占罪一般要求: - 数额较大: - 多数地区以 5000元至2万元以上 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具体以地方司法机关解释为准。 - 例如: - 北京、上海等地通常以 1万元 以上作为立案追诉起点; - 有些省份可能规定 5000元 为起点。 - 数额巨大: - 一般为 10万元以上(各地不同,如有的地方规定为5万或8万)。 注意:由于《刑法》第270条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不主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侦查。 四、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要点 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侵占罪的独立司法解释,但以下文件和原则在实践中对侵占罪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1. 《刑法》第270条的“告诉才处理”性质 -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除非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特殊情况。 - 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常会建议其通过民事途径或提起自诉解决。 2. 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重要实务区分) 犯罪类型 是否基于合法持有 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 是否需要“拒不退还”要件 侵占罪 ✅ 是(如保管、捡拾) 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 ✅ 必须有“拒不退还/交出” 盗窃罪 ❌ 否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无需被害人事先主张 诈骗罪 ❌ 否 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自愿”交出财物 ❌ 无需被害人事先主张 👉 关键区别: - 侵占罪的行为人最初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比如别人让你保管、你捡到东西等),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拒不归还; - 盗窃罪、诈骗罪则是从一开始就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五、量刑指导意见(参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未直接列出侵占罪,但根据司法实践,侵占罪的量刑大致如下: 1. 数额较大(如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基准刑:拘役、管制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 数额巨大(如10万元以上) - 基准刑: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六、实务建议 1. 对于被害人(权利人): - 发现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且拒不退还的,应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若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侵占罪为亲告罪); - 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可能引导走自诉程序。 2. 对于行为人(嫌疑人): - 若确实因一时纠纷占有他人财物,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归还,避免演变为刑事案件; - 若被控侵占,应重点围绕是否“合法持有”、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拒不退还”等方面进行辩护。 七、总结 项目 内容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0条 罪名 侵占罪 行为对象 代为保管的财物 / 遗忘物 / 埋藏物 主观要件 故意 + 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要件 合法持有后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交出 犯罪类型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立案标准(参考) 数额较大:一般为1万~2万以上(各地不同);数额巨大:10万以上 量刑范围 数额较大:2年以下;数额巨大:2~5年,并处罚金 与盗窃、诈骗区别 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其他两罪为非法获取 #南阳赵律师 #法律 #律师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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