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术后乘机死亡,登机前签免责声明,律师:免责≠免除救助义务

2026-04-15 14:10:47 0点赞 0收藏 0评论

61岁的乘客,刚做完手术就去坐飞机,结果身体恶化死亡,机组需要担责吗?

这是前两天发生的真实案件。死者李先生乘机前9天,刚做了痛风手术,登机前,家属签署了“免责声明”。可在飞行途中,李先生情况急剧恶化,抵达后紧急送医,依然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说死因是“败血症”,机上“安全员知道了也没做什么措施”,希望航司能给个说法。

旅客术后乘机死亡,登机前签免责声明,律师:免责≠免除救助义务

有网友问,他们不是签了免责声明吗?怎么好意思维权?

问题是——免责声明,真能免责吗?

一般来说,乘客买了机票,就与航司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航司负有两项核心义务:

一是安全运送义务,即把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二是合理救助义务,即在旅客发病时尽力救助。

比如及时发现异常,广播寻找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急救措施,如吸氧、心肺复苏等。

以上,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排除。《免责声明》可以证明航司进行了风险提示,但不代表其对旅客人身安全不用责任。

因此,如果家属所说为真——“安全员知道了也没做什么措施”,那么这事儿还真有维权空间。

旅客术后乘机死亡,登机前签免责声明,律师:免责≠免除救助义务

而航司的抗辩依据,在于《民法典》823条,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系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航司免责。

对此,《民用航空法》124条规定更详细——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也就是说,航司必须证明不存在承运人方面的因素。如果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其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前厦门有个案件,一个乘客在乘坐飞机途中晕倒,经机组救治后恢复意识,经停时机组询问是否需要终止航程就医,该乘客表示可以继续乘机,结果起飞后再次晕倒,机组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措施并紧急返航,但最终其仍抢救无效死亡。

最后法院判定,航司已尽到充分注意和救助义务,旅客死亡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机组无责。

那么对比下来,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很明显。

一是要明确死亡的具体原因。二是要看机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

免责声明不能替代救助义务,旅客也不能将责任无限外包。法律必须综合所有因素,精确划分比例,才能做到各安其分、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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