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规来了!自然人起征点提至 1000 元

2026-02-03 15:32:24 0点赞 0收藏 0评论

自然人单次应税收入低于 1000 元,就能免缴增值税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针对增值税起征点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关键征管事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说明,明确操作要求,助力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落地。

增值税新规来了!自然人起征点提至 1000 元

这份公告的核心亮点,是对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判定规则的优化调整。自 2026 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原先的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直接上调至 1000 元。同时公告也明确,当自然人出现 6 类特定应税情形时,将不再适用 1000 元的按次起征点,转而参照按期纳税模式,直接套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此外,公告还为小规模纳税人送上税收优惠 “福利”: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若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自主选择针对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福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以下简称 10 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3. 自然人取得 2025 年 8 月 8 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4.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6.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 “反向开票” 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7.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规定的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6 年 1 月 30 日政策深度解读

1 月 3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10 号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政策衔接事项。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同步出台上述征管公告,对实操细节加以明确。

1. 小规模纳税人能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答案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自愿放弃增值税优惠,但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不过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对此,本次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时,可任选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1% 征收率减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能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票。

2.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能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的起征点?

10 号公告第一条指出,以一个月为纳税计算周期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自然人通常按次纳税,但部分应税情形具备持续经营属性,此前税务总局已明确这类情况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政策。本次公告延续这一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上述 6 类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套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3. 自然人适用月 10 万起征点,有哪些注意事项?

自然人发生公告第二条所列情形时,需将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计算,套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既不能拆分部分销售额单独适用按次 1000 元起征点,也无法套用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举两个例子就能看懂:案例一:2026 年 1 月,自然人甲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 12 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提供咨询服务赚了 1 万元。因甲当月发生公告规定的特定情形,需合并计算销售额 ——1 月分摊租金 1 万元 + 咨询收入 1 万元 = 2 万元,未达 10 万元起征点,因此甲 1 月可免征增值税。案例二:同年 3 月,甲从互联网平台获取设计服务收入 9 万元,由平台代办增值税申报;当月还靠咨询赚了 500 元。加上当月分摊的租金 1 万元,甲 3 月合计销售额达 10.05 万元,超过 10 万元起征点,需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甲不能拆分租金、咨询、设计三类收入,分别套用不同起征点标准。

4. 自然人按次纳税且销售额达标,该怎么申报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标后,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按次纳税主体中,自然人占比极高。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减轻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时,境内支付价款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本次公告从便利自然人办税的角度出发,结合现有征管体系,提供了三种申报路径:一是代开发票即申报: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会直接征收增值税,视作完成申报纳税。二是扣缴义务人申报:存在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增值税后,即视作自然人完成申报。三是自行申报:除上述两种已缴或代扣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其余未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需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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