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房做慈善,法律留了路,窗口没开门

源自20位全网作者

13:45

热搜上挂着一句话:650万的房产,要缴450万的税。 点进去,说的是上海一对老夫妻,一生节俭,生前捐出500多万元,身后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和一套市价300多万的房子,公证遗嘱写明全部捐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大河报看看新闻

但650万和450万,不是这套房子。

那是2014年闵行的一桩旧案。毕原鸿、毛怡夫妇立下公证遗嘱,把房子捐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帮扶困难学生。房子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准备出售时一算,综合税费接近房价的七成;650万的房子,税要近460万。最后没卖,租了出去,用租金做慈善。大河报

这次上海这对老夫妻,房子市价300多万,受委托的是华侨基金会。两个案子被并进同一个标题,数字看着更吓人,问题却被说成了“税太高,没办法”。

先把账分开:不是没办法,是办法不在窗口的菜单上。

卡住的不是“捐”,是“卖”

很多人以为,捐房要交70%的税。这个说法不准确。

捐的环节,规则其实让了路:公益性的无偿转让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通过非营利组织赠与公益事业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契税对用于办公等规定用途的也有免税通道。 税是在“卖”的时候压下来的。知乎

老人去世,继承开始,房子要先确权、过户到基金会名下,才能卖。一过户,基金会就从“受遗赠的慈善组织”变成了“持有房产的机构”: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30%到60%累进,企业所得税再按25%计征,加上增值税及附加。早年低价取得、如今市价几百万的房子,增值额大,两项一叠,报道核算下来,综合税负到了六七成。

所以2014年那套650万的房子,最后只能租。租金细水长流,善款打了折,但至少还在流。

法律其实留了另一条路

关键在“过户”这一步。老人委托基金会在自己死后把房子卖掉。律师易非说,这本质是死后生效的委托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委托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基金会不必先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可以按老人的委托,以遗产的名义直接卖给买家——这正是遗产管理人制度要做的事。按这个思路,卖房主体仍是老人的遗产,税按个人售房的口径走:增值税满两年免征,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满五唯一免个税。和“机构卖房”完全是两本账。大河报知乎

这不是空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今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明确受遗赠人同时是遗嘱执行人的,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的必要费用,可从遗产价款中优先列支。 重庆、徐州等地,也已把遗产管理人写进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操作里。人民法院报微博徐州发布

那为什么还是没办成

因为“能办”和“有窗口办”是两件事。

法院处理的是“这份委托算不算数、基金会有没有权利卖”。民法典给了答案。登记窗口处理的是“这属于哪一类业务”。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分类里,有“继承”,没有“产权人已故、受托人持委托书直接代售”。实体法往前走了一步,行政程序还站在原地。

于是成了一个死循环:事太少,所以没有细则;没有细则,所以事更办不成;事越办不成,越攒不够数量去推动细则。

2014年那桩案子,民法典还没施行,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存在,只能先过户、再卖,税躲不掉。2026年,制度有了,最高法院的案例也有了,但窗口的受理分类还没更新。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困境,十年后还在原地。

现有规则里,到底有没有解法

有,但都不是现成的流水线。

最现成的一种,是出租。2014年闵行那套房子就是这么处理的。合法,但慢,租金还要缴房产税、增值税,最后能用于慈善的部分有限。

第二种,法律上成立,但往往要有人先去打一场官司: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直接卖房,凭公证遗嘱、遗产管理人资格材料或法院判决去登记窗口办。办不办得成,取决于当地登记部门认不认。有律师今年1月记录,登记中心以前没遇到过遗产管理人,看过判决书、问过之后,还是给办了。 能办,只是没有标准。微博

第三种,要改规则:登记增设“遗产管理人/受托人代售”的受理类别;税务上把“公益机构处置受赠不动产”从“经营性处置”里分出来,给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特例,或建公益机构白名单。这不是“给慈善免税”,而是承认:受赠、变现、用于公益,和开发商卖楼赚利润,不是同一件事。

老人留下的,不是一道算术题,是一道程序题。法律已经写好了答案,窗口还没有这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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