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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查出HIV,医院能偷偷通知你吗?法律红线别踩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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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检查出一方有艾滋病,为什么不告诉另一方呢? 隐私保护与告知义务

2. 婚检发现患者艾滋未告知伴侣被停职!80%医生正在经历:不说害人,说了丢饭碗

3. 婚检应不应将艾滋病告知另一方?隐私和健康哪个重要

4. 伴侣健康权,应该大于患者的隐私权吗?

5. 婚检时,医生知道夫妻一方有艾滋病应该如实告知吗?

6. 她得了艾滋要求医生不告诉伴侣,你怎么看?

7. "艾梅乙"应知应会|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应知应会(61-70)

8. 婚检查出艾滋,能不能让医院向配偶隐瞒病情?

9. 婚检查出艾滋医生该不该告知配偶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博弈

10. 云南和广西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婚检必检项目

11.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艾滋感染者1个月内告知配偶

12.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确诊艾滋病后,医务人员必须同时告知 感染者本人及配偶与监护人,无需感染 者同意、无30天缓冲期 。 云南、广东、广西:给感染者30天自行 告知期限,隐瞒不报疾控再代为通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统一要求:感染者本身 有法定义务主动告知配偶、性伴侣,隐 瞒造成他人感染,涉嫌故意伤害、传播 性病罪 。 民法典规定艾滋病婚前必须如实告知, 隐瞒配偶可起诉撤销婚姻。 隐瞒病情的法律后果:民事:配偶可撤 销婚姻、索要损害赔偿;刑事:明知感 染故意隐瞒、无防护发生性关系致对方 确诊,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判刑。#艾滋病 #警示教育 #洁身自好

13. 婚检检查出艾滋病,医生该不该告诉结婚对象

14. 友友们,艾滋病告知新规震撼出炉,真是大快人心。 刚刚刷到的消息,我举双手赞同, 这是势在必行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云南广西突然甩出王炸新规,婚检艾滋病检检测加配偶强制告知条款,这就改写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历史,在婚检中一旦检出艾滋病阳性,医疗机构必须直接告知配偶,并提供阻断治疗和医学指导,新规落地仅半年,震撼全网,这才是生命至上。

15. 婚检出艾滋病配偶保密,医生要不要负责?

16. 《传染病防治法》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上位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也应会被提上日程

17. 年轻人婚检查出艾滋,你会告诉配偶吗?

18. 艾滋病可以结婚,配偶为什么不能知道?

19. 广西和云南两地,要把艾滋病筛查正式纳入婚检必查项目 ,疾控或医疗机构有权直接告知另一方,同时提供防护医学指导。

20.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

21.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

22. 婚检结果保密,致伴侣感染艾滋!多位医务人员因此被停职

23. 租房查HIV、通知配偶、拒绝入境……各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多硬核

24. 婚检艾滋告知困境:医生停职背后的法律博弈 #艾滋病 #hiv病毒 #告知义务 #隐私权 #健康权 一对小情侣到医院做婚前检查,结果查出女方有艾滋病,但医生没告诉男方,结果婚后男方感染艾滋,投诉到卫健委,医生被停职了。后来又一对小情侣来做婚检,同样是发现女方有艾滋病,有了上次的教训,医生就告诉了男方,结果女方以侵犯隐私为由又去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最后被逼的直接辞职了。 这横竖都是死啊,是无解了吗? 隐私权和健康权,到底该保哪个? 先说结论,现行法律下不告诉是正解。《艾滋病防治条例》、《民法典》、《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明确了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有保密义务,所以绝对不能告诉。 《民法典》 1053 条说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但你要注意,这是说伴侣有告诉义务,医生没有。 河南永城有过判例,法官认为医院 "无义务告知配偶",驳回了男方全部诉求。所以这是定论。 那医生如何自保呢,发现艾滋病,第一步上报疾控中心,这是法定义务必须做。第二在婚检病历上明确注明,你有法律义务告知婚检伴侣,并让其签字,然后拍照。第三步让疾控中心去处理。 这次两会也有代表建议查出艾滋病,如果患者不告知伴侣,相关机构有权直接告知,支持的点赞,你支持吗?评论区告诉我。

25.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

26. 婚检查出HIV:隐私保护与伴侣告知全科普

27. #婚姻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隐私 #艾滋病 有代表提出艾滋病检测报告,应当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我反对这个提案,时间太长了,应当立即告知,现行的对于艾滋病人隐私的过度保护,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他人的权益。保密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心在是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艾滋病像黑暗中的信号弹——带来的是死亡、恐惧与深重的社会污名。隐私保护能让人勇敢走进检测柜台的必要保障:如果被识别、被曝光会丢工作、被驱逐,甚至被暴力对待,那么谁还敢去做检测?因此,医务保密、法律保护、反歧视呼声成为推动检测和治疗覆盖的核心策略。这个历史背景塑造了长期以来“以隐私优先”的思维——这是被时代逼出来的防线,也是很多人权倡议的基础。 但随着医学的进步大大众认知的改变,艾滋病已经从绝对可怕的魔鬼,变成了相对可控的疾病。但坚守的保密策略,表面上保护了单个患者,但同时能制造另一个受害者——伴侣、未出生的孩子。 隐私权必须被尊重,但权利不是孤立的;当行使隐私权会使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临实质风险时,社会有责任介入,以保护可能受害者。 隐私权并不是绝地的,一个成熟的社会与卫生体系,应当做到两件事:一方面尊重和保护确诊者的权利与安全;另一方面用制度把因隐私造成的“别人受伤”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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