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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妈

定制宠物拉花暗藏侵权风险?三大判断维度教你安全操作

源自21位全网作者

06-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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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咖//@成毅的小抖篷:该账号发布AI生成视频,未经官方及艺人本人任何授权,擅自盗用成毅《赴山海》中萧秋水和李沉舟影视形象。弹幕与评论区均公认酷似成毅,可明确关联特定艺人。此行为严重侵犯艺人肖像权与影视作品著作权,违反《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严正声明》,严禁未经授权合成传播艺人影像与艺术形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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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AI明星拜年视频小心侵权#【#AI明星拜年视频乱发要担责#】近日,短视频平台上一些以“拜年祝福”为名的AI视频火了,众多明星艺人在AI的加持下“齐聚一堂”,拱手拜年,好不热闹。#拜年的真正意思# 无独有偶,AI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引发大量关注,不少人跟风参与其中,网民惊呼AI圆了自己“与星爷梦幻联动”的愿望。 一些AI生成视频越来越逼真,形象、声音都能近乎完美复刻,甚至做到了“以假乱真”。由于传播范围大,流量可观,一些人通过AI生成明星视频获得大量关注后开启带货模式,获取了不菲收益。 周星驰经纪人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 AI生成明星视频,是否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呢? 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形象、声音也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AI根据指令生成视频,往往会伴随着对明星形象、声音的使用。 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但需是以非营利为目的。这也意味着,在未经明星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AI生成视频,以获取流量或者牟取利益,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AI生成电影片段进行传播,侵犯著作权吗? 打开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通过AI拼接成的电影片段,比如“西北锤王大战灭霸”“周星驰对战李小龙”等被大量点击、传播。网民惊呼:“有意思,这是删减版(加强版)吧!” 这种“爆改”电影片段虽然有创意,但潜在的侵权风险值得警惕。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魔改”电影片段,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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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速咖//@成毅的小抖篷:该账号发布AI生成视频,未经官方及艺人本人任何授权,擅自盗用成毅《赴山海》中萧秋水和李沉舟影视形象。弹幕与评论区均公认酷似成毅,可明确关联特定艺人。此行为严重侵犯艺人肖像权与影视作品著作权,违反《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严正声明》,严禁未经授权合成传播艺人影像与艺术形象的规定。

2. #发AI明星拜年视频小心侵权#【#AI明星拜年视频乱发要担责#】近日,短视频平台上一些以“拜年祝福”为名的AI视频火了,众多明星艺人在AI的加持下“齐聚一堂”,拱手拜年,好不热闹。#拜年的真正意思# 无独有偶,AI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引发大量关注,不少人跟风参与其中,网民惊呼AI圆了自己“与星爷梦幻联动”的愿望。 一些AI生成视频越来越逼真,形象、声音都能近乎完美复刻,甚至做到了“以假乱真”。由于传播范围大,流量可观,一些人通过AI生成明星视频获得大量关注后开启带货模式,获取了不菲收益。 周星驰经纪人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 AI生成明星视频,是否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呢? 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形象、声音也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AI根据指令生成视频,往往会伴随着对明星形象、声音的使用。 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但需是以非营利为目的。这也意味着,在未经明星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AI生成视频,以获取流量或者牟取利益,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AI生成电影片段进行传播,侵犯著作权吗? 打开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通过AI拼接成的电影片段,比如“西北锤王大战灭霸”“周星驰对战李小龙”等被大量点击、传播。网民惊呼:“有意思,这是删减版(加强版)吧!” 这种“爆改”电影片段虽然有创意,但潜在的侵权风险值得警惕。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魔改”电影片段,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 #霸王茶姬杯贴催生侵权灰色生意##霸王茶姬打印明星线稿也会侵权# 霸王茶姬近期因粉丝在奶茶杯上私自打印明星照片引发侵权争议,张凌赫、周深、刘宇宁等艺人肖像被大量用于自制杯贴。门店已接到通知禁止打印真人及动漫人像图案,仅限官方素材或手绘内容。二手平台出现商家以“1元打包50张明星照片”售卖侵权素材,甚至提供游戏、动漫形象定制服务。这些图片多源自专业摄影作品,未经授权被商用,侵犯肖像权与著作权。部分用户将明星照片改为线稿试图规避侵权,但律师指出线稿若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仍侵犯肖像权;改编摄影作品未获授权同样侵犯改编权与复制权。(来源:扬子晚报)扬子晚报的微博视频

4. 这款图案的咖啡拉花,我感觉自己已经练得差不多能出师了,哈哈。别的花样还是掌握不好。最近在儿子的推荐下,我喝咖啡都会特意加一小勺肉桂粉。虽说撒上肉桂粉的那一刻,精心做好的拉花瞬间就没了模样,但我还是很享受拉花的整个过程。这大概也成了我每天早上,必不可少的生活仪式感。

5. 【#AI艺人撞脸明星可能侵权#】近期,两名AI数字艺人被开通社交媒体账号,据称参演的AI剧集也即将上线。不少网友关注到,AI数字艺人的外貌似乎和多位明星“撞脸”,大家纷纷质疑,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法学专家表示↓↓ [话筒]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无论是否刻意复刻,都可能涉嫌侵权。 [话筒]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无拘无束”,创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撞脸”“融脸”等可能侵权的行为。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必须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授权。#法姐讲法[超话]#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http://t.cn/AXfJONYG

6. 字节暂停Seedance2.0海外发布计划,AI视频生成再迎版权归属之问

7. 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就AI侵权发声明了!“任何主体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相关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凡可关联特定公众演员的AI撞脸,仿声演绎,换脸短剧,商业植入,虚拟人复刻,素材二创改编等侵权内容,即便标注‘非商用’‘公益分享’‘个人二创’等字样,均不构成合法免责依据,仍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终于!也希望各方面在落实这些要求的同时,也能管管那些素人肖像被盗用喂ai的情况,毕竟素人要维权只会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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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饭圈文化中代拍行为一直饱受争议,而节目中,“昕技术”涉及代拍等行为也引发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昕技术”的代拍行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便是公众人物、明星艺人,未经许可,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拍摄及出售照片,同样构成侵权。明星作为公民,肖像权也应当受到保护。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删除照片、赔偿损失等责任。被侵权方可主张每张图片500至5000元的赔偿。法律划清肖像权边界,让尊重成为底线。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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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产品外包装的定性与著作权丨电商合规 来源:《【案例研判】产品外包装的美术作品属性及其认定标准》,对内容的总结(注意:案例来源于该文章分享内容,但暂未在裁判文书网查到相关案号): 一、法院裁判要点 1.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包装兼顾实用性与艺术性。包装图案简洁,通过长方形比例、配色搭配及文字布局形成美感;被告包装在底色、图案、文字布局、配色上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仅部分文字有差异,构成侵权;最终酌情确定赔偿12万元。 2.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包装不具备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美术作品需兼具独创性、可复制性及审美意义,《作品登记证书》不必然证明作品属性;包装造型无独特性,平面展开图为简单汇总,“中草药”等文字为产品介绍性内容,图形和色彩无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因此改判不构成侵权。 3. 再审法院:认为涉案包装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考量作品独创性高度,包装通过浅金黄色底色、右上角凹入的不规则褐色长方形载体,结合图案、文字的结构造型、排列布局、色彩搭配,形成独特表达,不属于同类产品惯常设计;同时具备审美意义,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侵权认定。 二、产品外包装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点 (一)美术作品认定的关键标准 1. 独创性:需体现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在图案、文字排列、色彩搭配等方面的表达不属于同类产品惯常设计,具有个性化特征,比如本案中涉案包装的色彩组合、图形布局并非行业通用样式。 2. 审美意义:设计需具备一定美学价值,通过元素组合形成视觉美感,而非仅为实现产品包装的实用功能,例如承载商品、标注信息等。 3. 作品登记的局限性: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作品属性及权属的当然依据,最终仍需法院结合独创性和审美意义进行实质审查。 (二)外包装著作权保护的三种路径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针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但要求包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让相关公众形成区别商品来源的认知,适用门槛较高,不适用于一般品牌。 2. 立体商标保护:需证明包装通过大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显著性要求高,注册难度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 3. 著作权法(美术作品)保护: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受保护,门槛相对较低,是普通企业保护外包装的重要选择,但核心在于证明包装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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