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胜诉获赔21万元,多起维权案件揭示侵权成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吴京与天创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淮安顶大家居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包装及宣传广告,并回收销毁相关侵权材料,同时需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其中天创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还需承担21万元的经济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这起案件是吴京近年来多起姓名权、肖像权维权诉讼中的最新进展。

公开资料显示,吴京因影视作品中塑造的“战狼”等硬汉形象,其姓名和肖像常被商家以各种形式关联营销。此前他先后起诉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分别获赔61.3万至30.1万元不等。在另一起针对北岛雪糕企业的诉讼中,吴京提出的索赔金额达到212.5万元,该案目前仍在审理阶段。不同案件的赔偿金额差异,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商家获利情况等因素判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企业擅自使用明星肖像或姓名进行“擦边球”营销的现象频发。部分商家通过强调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身份,暗示存在代言合作关系,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也可能误导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明星的商业价值及维权成本来判定赔偿标准。
作为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吴京从武术运动员转型为演员、导演的职业经历颇具代表性。他主演的《战狼2》曾创下56亿票房纪录,《流浪地球》系列更是推动了中国科幻电影的发展。随着其公众影响力持续提升,相关维权行动也在为规范商业代言市场提供判例参考。专业人士建议企业使用公众人物形象前应取得合法授权,避免因“流量焦虑”引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