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退休金因单位少缴社保而降低时,许多人选择起诉索赔。但天津高院的一则案例明确指出,只要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的待遇降低损失,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需寻求行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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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办社保手续,少缴导致的损失不归法院管
法院仅受理未办社保且无法补办的情形
加班费主张需履行审批手续,仅有打卡记录无效
劳动者应通过行政投诉要求补缴而非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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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天津高院(2024)津民申1571号民事裁定书,厘清社保争议与加班费的司法认定标准。
社保受案界限
劳动者因2010至2015年间社保未足额缴纳,导致退休后首月养老金减少392元,遂起诉单位赔偿损失。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法院仅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故因未足额缴费导致的待遇降低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加班费举证
除社保争议外,劳动者还主张了9万元的延时加班费。虽然提供了打卡记录和在岗照片,但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指出,劳动者签字知悉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加班需提前申请及补办审批制度。因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加班审批或补办手续,仅凭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正确维权路径
对于已经办理社保手续但基数不足的情况,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视为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者若想追回损失,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差额。
正确的路径应当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以此恢复应有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面对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导致退休待遇降低的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损失赔偿往往行不通。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监管”的界限,选择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补缴,才是挽回损失的可行路径。职场维权,选对路子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