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的张女士花37.2万元全款购买一辆奔驰GLC300L,约定10月1日交车,提车当天销售不在、车也不在——再见面时,这台新车已经碰撞受损,还多跑了约59公里。销售解释说是开去贴膜的路上被追尾,4S店给出的第一套方案是补偿5000元、质保延长一年。张女士拒绝,坚持退全款或换新车,双方在当地质检部门组织下沟通近6个小时,4S店最终承诺一个月内退还37.2万元购车款。相关话题随后登上微博热搜,多家法院、检察院账号转发点评。百姓关注
这类纠纷里,"走保险"还是"私了"看似二选一,实际是4S店递过来的选项。真正决定责任归属的是"交付"这个节点:车没有交付,撞坏的是4S店自己的交车义务,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换车或解约退款;车已经交付,赔偿责任也由肇事的一方和用工单位承担——任何情况下,都不该用消费者的保单为别人的过失买单。小红书
交付之前,车是4S店的风险
按民法典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六盘水这台奔驰没交钥匙、没完成验收,碰撞发生在车交到张女士手上之前,这笔损失就还留在车行的责任区间里。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点评此事时明确:车辆没提车就出了事故、买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顾客是可以要求换车或者解除协议并退还已交付的款项。法治日报
如果车已经提走,逻辑换成另一条:销售把客户的车开出去是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由4S店这一用工方承担,赔偿不了的部分,消费者可以连带4S店一起追究,德鼎法律在讨论同类问题时给出的思路是可以连带4s店一起走法律程序,因为你问题中描述的是工作期间的疏忽。至于追尾车辆那一方,责任划分由交警认定,那是车行与第三方之间的账;店家把消费者推出去和肇事司机直接协商,是最常见的甩锅动作。2024年11月的江苏无锡,一位刘女士付了3万多元、保险都已办理,销售挪车时被拖车撞出大坑,店家让和拖车司机协商赔偿,但自己要求退换这台事故车。知乎搜狐
走保险,先问一句用的是谁的保单
保险不是不能走,而是要走得明白。先看撞车那一刻,保单登记在谁名下。济南的张先生6月27日购买领克900,6月29日销售开着张先生的车去售后拿赠送的脚垫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这类已交付情形里,车险是客户自己买的,4S店提议的"走保险"用的就是客户的保单——车修好了,出险记录却记在客户名下,来年续保时保费优惠随之缩水。更要紧的是,保险赔付的项目是维修费用,"新车变事故车"造成的贬值不在其中,只能另行向责任方主张,而各地法院对贬值损失的支持口径并不一致。未交付的情形则完全不必纠结这些:修车、理赔都是车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账,消费者有权拒绝任何"先修再说"的方案。生活帮
私了不是禁区,但5000元对不上37.2万
协商本身不是问题,量级才是问题。37.2万元的车,出险前被开出59公里并发生追尾,店家的第一反应只是补偿5000元加一年延保,张女士拒绝并要求退全款或者换新车——这是拿维修费的标准,去打发一辆"不再是新车"的车。接受维修,等于放弃了换车和解约的权利,所以私了前必须把赔偿谈成两类之一:要么全额退款或更换新车,写清金额和最后期限;要么留下车,赔偿至少覆盖原厂修复、维修期间的替代出行费用和车辆受损的合理补偿。几条红线不能碰:验车有问题之前不签提车确认单,方案没落成书面文件之前不交回钥匙、不签"维修后概不负责"之类的字据。六盘水案正是在当地质检部门介入后才从僵局走向全额退款,调解记录本身就是后续维权的证据。百姓关注
接下来该盯什么
截至发稿,4S店承诺的退款还在"一个月内"的期限内,11月中旬是验证兑现的时间节点,届时若未到账,凭调解协议即可投诉或起诉;追尾事故的第三方责任认定、受损车辆的具体车况,双方均未披露。对准备提车的普通车主,这个事件留下一个可复用的习惯:验车时先看里程表和检测记录,发现瑕疵异常,应及时与销售公司沟通,处理好后再提车,全程保留票据和纠纷证据。交付完成之前,这台车的每一公里、每一道划痕,责任都不在消费者。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