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孔祥俊 魏奕荧|产业和公共利益维度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研究

源自公众号: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01-27 13:48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深刻冲击着现有版权体系,其带来的版权问题远非单纯的理论之争。从产业与公共利益的维度出发,审视生成物赋权、数据训练和来源,可以为理解这一复杂议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孔祥俊 魏奕荧|产业和公共利益维度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研究智能速览

  • 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核心在于产业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 投资原则不适用于AI生成物,应回归激励创作目标。

  • AI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主要由产业利益推动,但具备公共利益正外部性。

  • 高质量训练数据已成为产业竞争的核心,涉及数据权益问题。

  • 版权法功能有限,需结合竞争法等综合视角解决AI版权问题。

孔祥俊 魏奕荧|产业和公共利益维度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研究精华内容

面对生成式AI的版权挑战,传统法律框架显得力不从心。深入剖析其背后的产业逻辑与公共利益诉求,方能找到破局之道,构建适应技术发展的新规则。

生成物赋权的逻辑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强烈的财产化倾向,这背后是逐利需求的驱动,而非其与现有版权框架的天然契合。各国对于生成物独创性的标准不一,美国强调人类的“充分控制”,日本看重“创造意图”,而我国司法则更为开放,只要体现“一定的智力投入”即可。

这种分歧说明理论解释空间巨大,结论更多取决于各国国情和利益考量,而非纯粹的法教义学。因此,对生成物是否赋权的讨论,需要超越理论桎梏,从公共利益角度进行功能性反思,警惕其侵蚀公共领域,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在激励创新方面的潜力。最终,应以实践的真实需求作为取舍标准。

权利归属的再思考

若赋权,权利应归属谁?主流方案有基于投资的开发者权利、基于创作的用户权利和分权模式。传统版权法中的“投资原则”在电影、职务作品中被广泛应用,以激励产业投资。

然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生成式AI产业,因为开发者的主要利润来源于用户订阅和增值服务,而非版权收入,其商业模式甚至倾向于将版权让渡给用户以吸引用户。相较之下,“创作原则”更符合版权激励创作的目标。尽管有观点担心赋权用户会扼杀创意,但专业创作市场自身的激励机制会鼓励创作者产出高质量作品以获取回报。因此,将权利赋予用户是更可行的方案,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此趋于一致。

数据训练的利益交融

AI模型训练需大量数据,这是否构成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传统合理使用主要服务于科研、教育等纯粹公共利益,但AI训练的合理使用进程,却是由商业实践和产业竞争需求推动的。

尽管AI技术具有高度商业性,但其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正外部性,例如加速科学发现、提高生产效率等。在技术信息时代,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依托于前沿技术的突破,产业发展成为满足公共利益的媒介。因此,产业利益背后潜藏的公共利益前景,为其合理使用提供了正当性,二者在此呈现出交融状态。

数据来源的竞争格局

算法、算力和数据是AI发展的三大要素,其中高质量数据尤为关键且稀缺。这些数据往往来源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使得数据获取环节成为利益争夺的核心端口。

目前,高质量数据已被大公司通过付费授权等方式垄断,训练成本高昂,小公司难以匹敌。随着“检索增强生成”(RAG)等技术发展,对外部数据库的依赖增强,使得数据权益的争夺更趋激烈,这已超出传统版权范畴,演变为竞争法上的数据权益问题。这表明,AI版权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版权与数据权益相衔接的综合利益体系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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