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2026年起多地法院明确:超标电动车事故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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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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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学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优者风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因为非机动车行为人闯红灯,不遵守交规,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担责。适用场景:责任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均有过失时优先用机动车vs非机动车/行人(最常见)机动车之间(大车/重车/高速车多担责)

2. 女子醉驾电动车出事故致幼子死亡,起诉4名聚餐者索赔30万,法院判了

3. 发布了头条文章:#案件速递#《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近日,@莱西法院 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莱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4. 【#外卖员持C1照骑车撞人被保险拒赔#】#法院认定准驾不符不等于无证驾驶# 外卖小哥骑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明确外卖小哥持有C1驾照骑电摩虽属准驾不符,但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3月15日晚,外卖小哥王某某骑电动车送外卖,在鞍山市一路口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行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所骑车辆为两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魏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随后,魏某某将王某某、其所在配送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索赔144862.79元。法院查明,配送公司为王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赔偿限额每人每次60万元。经核算,魏某某合理损失共计144662.78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王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其虽然持有C1驾照,但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依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拒赔。配送公司反驳称,保险公司提交的“无证驾驶免责”材料仅为产品展示文件,非案涉保单组成部分;且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未举证投保人知晓条款内容,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事故成因是王某某未停车让行,与驾驶资格无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魏某某119071.49元,配送公司赔偿剩余25591.2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王某某属无证驾驶,请求改判。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事实,明确王某某持C1驾照驾驶电动摩托车虽属准驾不符,但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的“无证驾驶”。其一,王某某C1驾照有效,行政准驾管理与保险风险控制目的不同;其二,外卖配送电动两轮车普遍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保险公司明知骑手身份及车辆用途,收保费后拒赔有违诚信;其三,苛求外卖小哥判断车辆属性,认定其“无证驾驶”有失公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的微博视频

5. #电动自行车买了保险却保了个寂寞##电动自行车强制险应成安全刚需#【4亿电动车主注意!保险理赔纠纷频发,法官喊话:保险公司须“卖者尽责”!】全国电动车保有量已达4亿辆,但保险理赔纠纷频发:条款模糊、宣传误导、理赔难!朝阳法院首例电动车保险案宣判,法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卖者尽责”,宣传须真实准确,保障范围需清晰释明。纠纷还可通过调解、诉讼解决,法律为投保人权益兜底! http://t.cn/AXIVK4VS

6. 【#315晚会重锤电动自行车解限速#】#狂飙的电动自行车有多恐怖# “时速可以提到40到50,50到60公里/小时。”2025年国家最新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公里/小时,电池组标示值不应超过 48 伏,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瓦。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一、核心数据(315晚会引用) - 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在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中占比约10%(每10起就有1起) - 主要原因之一:违规解除限速、超速行驶 二、新国标红线(2025年实施) - 最高设计车速:≤25km/h- 电池组:≤48V- 电机功率:≤400W 三、超速有多恐怖 - 商家/主播公然解限速,实测可达40–60km/h,甚至75–80km/h - 速度越高,刹车距离大幅拉长、避险时间极短、致死率飙升 - 改装/解限速车辆,事故中常被认定全责 四、更多关键数据 - 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4亿辆 - 北京:电动自行车事故占全市亡人事故35% - 涉电动车事故中,超50%发生在机动车道 要不要我把电动自行车解限速的违法后果、举报渠道和安全骑行要点整理成一份简明清单给你?# 大v聊车#

7.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要求赔偿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是罕见的明显倾向保护弱者的法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负有向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进行赔偿的义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向机动车一方负有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只是单向的,不是双向的。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就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讲话讲到: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这是目前官方对机动车一方能否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赔偿权利的表态,即机动车不具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不是正式法律规定,但是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明确态度。 就是不知道当排气量50cc以下的微型小摩托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全责,小摩托死伤的时候,这条法律和规定怎么办?

8. #悬崖秋千女子坠亡目击者发声#【秋千坠亡游客事件 律师:生死状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目击者称坠亡女子头盔撞岩石发出巨响#近日,在四川广安华蓥市玛琉岩探险公园,一名游客在体验瀑布秋千项目时受伤,送医途中死亡。5月6日,一名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表示,“事情发生得很快,能听到(遇难女生)头盔撞上岩石的声音,巨响。撞击点为瀑布凸出的一块大石头。”此外,该目击者还表示,她于事发当天(3日)11时左右达到景区,“就听到售票处说大秋千没票了”。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瀑布秋千是高风险性的娱乐活动,本案中存在设备未绑紧等违反安全操作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一人死亡后果,根据《刑法》134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针对游客签订"生死状"属于一种免责条款或格式条款,其内容通常是由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未与游客协商的书面声明,这一类条款的法律效力受到《民法典》的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中关于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从法律上自始无效。生死状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不能免除景区责任,《民法典》506条明确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该类条款客观上是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在景区提供的娱乐活动中,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从事高风险类设备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其操作规范、安全检查到位。本案中,工作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相关责任人员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大象新闻的微博视频

9. 开车后改签的火车票不能退票基本案情包某宁委托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38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后包某宁因自身原因未赶上火车,遂通知何某改签。何某于当日列车发车后通过“铁路12306”APP提交改签订单帮包某宁改签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宁东至北京西的Z286车次。改签当日,包某宁又委托何某申请退票,此时“铁路12306”APP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包某宁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无效格式条款。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不允许其退票,认为没有依据。包某宁遂将中铁某局诉至南铁法院,要求退还部分票款。案件焦点“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否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裁判要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三)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从形式上看,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某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系中铁某局在考虑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及以后的列车之权利,但基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需求及维持正常的票务秩序,进而规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该条款并没有当然免除中铁某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某宁因自身原因未按原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在列车开车后选择改签车票,后无特殊原因又要求退票,其退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包某宁的诉讼请求。法官后语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普遍适用于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行业,与公民生活休戚相关。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有效备受合同各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本条与第四百九十六条的区别。其一,本条在于规范“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第四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所有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二,性质不同。本条是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而第四百九十六条是对合同内容的事实认定,属于合同订立范畴。其三,效果不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但该条款属于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包某宁主张“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变相不允许其更换其他出行方式、变相要求其必须出行、不得改变出行时间等),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需结合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综合认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此条款显然与包某宁有重大利害关系,中铁某局对该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某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在认定中铁某局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后,还要区别该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否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作了旅客可以办理退票的规定,包含办理退票的时间,方式,退费等内容。除了退票权利外,《运输规程》还作了旅客可以办理改签的规定,即旅客在需要时可以选择退票或者改签。时效性是车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只有良性的票务市场环境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时出行的需求。对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支持退票,是铁路运输企业减少旅客频繁改签、避免恶意退票等行为,确保更多有出行需求的旅客能够及时购买到车票,维护公平、有序的购票环境的需要,该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利于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票务秩序和运营效率以及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亦引导乘客在购票和改签时注意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引导消费者在生活中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仔细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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