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店冰柜仅退款4070元,买家说销毁却在用:反告商家要退一赔三
今年8月,山东滨州的冰柜卖家秦先生驱车一千多公里,赶到上海一家包子店。推开后厨的门,两台冰柜好好立在那儿,插着电,呼呼地转。而在此前和买家的沟通里,对方明明说过:冰箱已经销毁了。
4070元货款,已经通过"仅退款"退了。钱退了,货在转。更没想到的是后续——10月29日,买家李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把商家和平台一起告了,要求退一赔三,外加精神损失费1万元,合计22210元。
红星新闻、极目新闻把这事儿捅出来之后,网上先是一边倒地站商家,骂买家白嫖;等看到起诉理由是"商家明知冰柜达不到零下26度还按能达到来卖,属于虚假宣传",又有人开始犹豫:这买家是不是也有冤?
我的看法是:这案子从头到尾是两本账,商家一本,买家一本,谁也替不了谁,混在一起吵必然吵不清。
冰柜冻不住,这本账买家占理
先把事实捋一遍。今年5月,连锁包子店的采购李先生在网上下单3台冰柜,总价5000元左右,出问题的两台共4070元。商品页写的是"超低温款",温度范围零下26摄氏度到0度;下单前他专门问过客服"能达到零下26度吧",客服答"可以"。
5月12日签收,6月起他就开始反馈温度下不来:实测只有零下12、13度,店里的冻品冻不住。商家两次安排维修都没解决。7月16日,买家以"功能/效果与描述不符"申请退款,商家拒绝,又安排师傅上门检测——7月21日的测温照片上,读数还是零下12度上下。商家的结论是"柜子正常、内部结冰",还解释这是变频款、不会一直保持一个温度。8月3日,平台客服介入,认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支持先行退款4070元。
对一家包子店来说,冰柜温度真不是舒不舒服的事。肉馅、冻半成品,行业的储存线是零下18摄氏度——这条线写在强制性国标《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里:需冷冻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8℃。今年7月,河北元氏县有个实打实的处罚案例:库房里放着要求零下18摄氏度以下贮存的食品,检查时实际温度零下14度,差4度,照样被依法罚了。
一台只能降到零下12度的冰柜,塞满肉馅之后,基本就是在反复化冻再冻上。所以买家要求退款、平台支持退款,这本账,他站得住。
真正值得掰扯的是商家的辩解:空箱可以达到零下26度。空箱,就是一台东西都不放。商品页上印着的低温数字、客服拍胸脯确认的"可以",普通人默认是"能冻住东西";货到了才知道,那可能是空载状态下的仪表读数。空载和满载,根本是两个工况。
而且这家店的页面话术是有前科的。公示系统显示,8月21日,秦先生的店铺因为宣传语里"节能40%"拿不出依据,被认定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5000元。
"已销毁"的冰柜,插着电在转
但接下来这本账,风向就反过来了。
仅退款这个按钮,退的是钱,不是货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解除、货款退回之后,两台冰柜仍然归卖家;怎么处理——退回去还是等卖家来拉——本来是流程的下一步。
商家也确实来协商了:拉回去运费太高,能不能"买一台送一台"。买家的回复是:用不了,冻不上,“冰箱已经销毁了”。同一天,他还在平台问客服,是不是可以不用再理会商家,客服答复"可以的"。
秦先生不信"销毁",才有了开头那一幕:开车一千多公里赶到上海,亲眼看见两台"已销毁"的冰柜在包子店后厨通电运行。他当场报警,警方到场确认货确实在用,但买家不在现场,没法强制取回;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走诉讼,报警回执落款8月26日。再后来,这家包子店关了门。
10月事件曝光后,李先生给了个新解释:退款时他已经不管店里的事了,不清楚冰柜怎么处理的;他跟店铺负责人转述过"可以自行处理",后来"听说"销毁了,但本人没亲眼见到。
这段话信息量不小。不管店里的事了,那"可以自行处理"是谁转述的?没亲眼见到销毁,跟商家怎么说"已销毁"说得那么肯定?就算句句属实,替不属于自己的货随口定了去向,货却还插着电在用——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王勐律师的定性很直接:拿到退款却隐瞒货物存在、继续占有使用,属于不当得利;如果从一开始就虚构问题、目的是占有货款和设备,还可能涉嫌诈骗。律师同时点了平台一句:先行退款,不等于免除买家的退货义务。
货在店里、店又关了,这两台冰柜到底谁在用、该谁还,这本账只能等法院算。但有一条不用等判决:仅退款从来不等于货归你。
退一赔三,还有一道门槛
再说那笔22210元的反诉。李先生的理由是商家虚假宣传,所以要求退一赔三(三倍赔偿合计12210元),再加1万元精神损失费。
虚假宣传这半句,前文说过了,商家不干净,温度不达标就是违约,这个跑不掉。但退一赔三还有另一道门槛,很多人不知道:三倍赔偿出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人。李先生是给包子店采购,冰柜是经营设备——这属于经营性采购,不是生活消费。
这不是我拍脑袋。今年10月媒体报道的河南焦作一起判例:范某网购上千件飞行玩具准备摆摊转卖,遇到货不对板,起诉退一赔三,法院认定这是经营性进货,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三倍赔偿不予支持。类似的判决还有批发18双鞋转售的,法院直接写明"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经营采购的维权路径在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里:退款、换货、违约责任都能主张,惩罚性赔偿一般指望不上。
精神损失费那1万就更微妙了。买卖合同纠纷里想拿到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得是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一台冰柜的纠纷,很难够到这个标准。
所以这22210元的诉求,按近年判例看,大概率立不住多少。当然,这是分析不是判决——法院要在收到材料后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不立、怎么判,等司法程序给答案。商家的麻烦也没完:即便退一赔三不被支持,温度违约这本账还独立存在,"节能40%"那5000元罚款也是真金白银。
各自拿走各自的那本账
这事吵成这样,是因为两边各握着一半道理:商家页面里的数字可能是虚的,买家嘴里那句"已销毁"也是虚的。谁在网上嗓门大没用,法院只会把两本账分开算。
我的立场很简单:退款,是买家的权利,这没毛病;但钱退了、货扣着接着用、还撂下一句"销毁了",硬生生把一场占理的维权做成了不当得利的嫌疑。反诉是他的权利,可经营采购想要退一赔三,看今年的判例,希望不大。
对普通读者,真正带得走的是三句话。用过仅退款的都记住:退款不等于货归你,别动别用,等商家取回或按流程寄回,聊天记录留好——一句随口的"已销毁",能把占理的人变成赔钱的人。买冷冻设备的,别只盯宣传页上的"最低温度",那多半是空载工况的数字,问清满载表现和冻货能力,冻品储存看-18℃这条硬线。给店里采购设备遇到货不对板,测温照片、聊天记录、维修单都留好,按民法典主张违约责任,别把宝押在退一赔三上——那道门槛,基本是留给生活消费的。
至于平台,商家那一千多公里,跑的其实是平台没跑的流程:先行退款之后,货的去向谁跟踪?这个洞不补,下一场跨省维权只会更荒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