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简法|定金抵作价款后还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解读:定价抵作价款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均可适用定价罚则,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再作为定金。
【注释1】(1)定金抵作价款符合《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规定,不因定金抵作价款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性质;(2)定金抵作价款后一方严重违约仍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定金不因已经抵作价款而失效。
【注释2】定金抵作价款后是否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定价抵作价款后仍可适用定价罚则,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再作为定金。
【注解】定金的性质不因折抵货款而改变|三方在有关协议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因定金折抵货款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不因天铁集团在诉讼之前从未向恒远公司提出双倍返还而改变。——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197号
→【备注】《合作协议》约定的定金5000万元,在买卖铁精矿粉过程中已扣回1200万元,尚欠定金3800万元,法院认为定金的性质不因折抵货款而改变,但因客观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主观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进行惩罚,最终判决返还定金3800万元及利息。
【理解与适用】但在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尤其是买方交付的定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抵作价款时,出卖人严重违约,买受人能否主张定金权利?对此,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抵作价款后,其作为定金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此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均可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再作为定金。对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理由是:如果认定定金抵作价款后即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在先、出卖人交付货物义务在后的买卖合同而言,定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约束出卖人的功能,这对买受人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本意。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587条亦采纳了这一观点,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63-764页。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