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暴力拆车并发贬损诋毁言论:被判赔偿500万
快科技7月29日消息,湖北高院今日首次集中发布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第五项为“某汽车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经多年研发,推出全新一代某车型并正式上市。
某科技公司于该车型上市当月购入一辆新车,并通过其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先后发布该车型53条拆解视频,在其中使用“塑料材质”“省成本”“设计奇葩”等贬损性表述。
某汽车公司举报后,某短视频平台认定相关视频违规并将其下架。此后,某科技公司仅对车辆标识作模糊处理,仍持续发布该系列视频,还在评论区作出“被河蟹(和谐)掉,并非自删”等误导性表述。
某汽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有关该车型的全部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网络测评和消费评价应当以真实体验和客观事实为基础,某科技公司并非普通消费者,也未通过驾驶、乘坐等正常方式形成对涉案车辆的使用体验,而是以拆卸、损毁车辆的方式制作视频、吸引关注。
某科技公司不属于专业检测机构,亦未采用科学、规范、客观的方法对车辆质量进行检测,却通过碾压车辆外壳、划破座椅靠垫、用砖头剐蹭车身等破坏性手段拆解新车,同时发表大量贬损性言论,并在评论区对负面评价点赞,刻意引导观众对涉案车型形成用料低劣、质量不可靠等负面认知。
相关视频经平台认定违规后,某科技公司仍通过模糊处理车辆标识等方式继续发布,并发表误导性言论,主观过错明显。
法院综合考虑某科技公司发布视频的数量、传播范围、商业报价、侵权持续时间及过错程度,以及某汽车公司对新车研发投入较大、涉案车型上市时间较短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法人名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经营利益,也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平台和自媒体的发展,拓宽了公众表达、消费评价和舆论监督的渠道,但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事实依据、逾越合理边界,更不能成为恶意贬损企业名誉、攫取流量利益的工具。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并非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正常评价,而是通过暴力损毁新车制造视觉冲击,并配合贬损性语言、失实暗示和评论区互动,诱导公众形成负面认知。相关行为明显超出网络测评、舆论监督和商业评论的合理限度。
本案明确了网络测评应当遵循的事实基础、专业边界和责任后果,释放了恶意贬损企业商誉必将付出法律代价的鲜明信号。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着力营造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网络测评中的虚假评价、恶意诋毁攻击等乱象,不仅侵害企业人格权益,也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挤压企业创新投入和转型发展空间,加剧行业无序内耗。
本案通过依法维护市场主体人格权益,为企业安心创新、稳健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助于引导行业竞争回归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彰显了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导向,对规范自媒体测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网络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编辑: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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