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引热议,50+观点深度剖析司法公开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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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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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和朋友聊天时,我们在“吸毒者档案是否应该封存”这个问题上产生了非常大的分歧。他认为社会应该关注弱势群体,认为吸毒并不直接危害社会安全;许多戒毒成功的人找工作困难、遭遇歧视,其实他们“只是吸了毒”,不是犯罪,如果戒了,就应该重新开始。他还举例说,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因为无法融入社会,最终只能再次犯罪。但在这一点上,我的立场非常坚定:吸毒者不配把自己归为弱势群体,也不配拥有所谓的“隐私保护”。如果吸毒者可以轻易翻篇,堂而皇之地生活在阳光下,毫无代价地获得“重新开始”的人生,那些深夜里行走在生死边缘,为禁毒献出生命的缉毒警察算什么?对毒品的零容忍,才是对英雄最起码的尊重。吸毒者档案绝对绝对不能封存!!!一家企业愿意雇佣吸毒者,那是企业的选择,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拥有知情权,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公民也都应该有知情权。我怎么知道我身边同事是不是吸毒者?你愿意这样冒险吗?对不起,我不愿意。此外,配偶或伴侣的知情权,更是一条底线。你告诉我,档案不封存会让他们“无路可走”,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贷不了款,被社会抛弃。但吸毒者在把毒品拿在手里的那一刻,就应该意识到,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有买才有卖”,不从源头掐断,如何做到真正的禁毒?他们能不能重新做人?我当然希望他们能!但这不应该建立在“隐藏身份”的基础上。重新做人,是承认错误、通过努力重新获取他人信任;不是把错误藏起来,混在普通人当中,让无辜的老百姓承担风险。这不公平!禁毒,是中国的红线,绝对不能跨越。如果真的要谈“给机会”,那我就说一句,祈求把机会留给那些为守护我们平安、健康的缉毒警察,让他们有再活一次的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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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公开郑智化登机视频:正当自卫还是随意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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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昨晚和朋友聊天时,我们在“吸毒者档案是否应该封存”这个问题上产生了非常大的分歧。他认为社会应该关注弱势群体,认为吸毒并不直接危害社会安全;许多戒毒成功的人找工作困难、遭遇歧视,其实他们“只是吸了毒”,不是犯罪,如果戒了,就应该重新开始。他还举例说,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因为无法融入社会,最终只能再次犯罪。但在这一点上,我的立场非常坚定:吸毒者不配把自己归为弱势群体,也不配拥有所谓的“隐私保护”。如果吸毒者可以轻易翻篇,堂而皇之地生活在阳光下,毫无代价地获得“重新开始”的人生,那些深夜里行走在生死边缘,为禁毒献出生命的缉毒警察算什么?对毒品的零容忍,才是对英雄最起码的尊重。吸毒者档案绝对绝对不能封存!!!一家企业愿意雇佣吸毒者,那是企业的选择,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拥有知情权,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公民也都应该有知情权。我怎么知道我身边同事是不是吸毒者?你愿意这样冒险吗?对不起,我不愿意。此外,配偶或伴侣的知情权,更是一条底线。你告诉我,档案不封存会让他们“无路可走”,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贷不了款,被社会抛弃。但吸毒者在把毒品拿在手里的那一刻,就应该意识到,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有买才有卖”,不从源头掐断,如何做到真正的禁毒?他们能不能重新做人?我当然希望他们能!但这不应该建立在“隐藏身份”的基础上。重新做人,是承认错误、通过努力重新获取他人信任;不是把错误藏起来,混在普通人当中,让无辜的老百姓承担风险。这不公平!禁毒,是中国的红线,绝对不能跨越。如果真的要谈“给机会”,那我就说一句,祈求把机会留给那些为守护我们平安、健康的缉毒警察,让他们有再活一次的可能吧!

2. 机场公开郑智化登机视频:正当自卫还是随意侵犯隐私?

3. #奔驰亮证姐真实身份不能视情况公布#奔驰贵妇人亮证事件的核心,是公众对权力是否滥用、执法是否越界的追问。奔驰贵妇人若为公职人员,其亮证威胁、同伴泄露隐私可能涉滥用职权;若不是公职人员,证件来源与信息获取途径也涉嫌违法,更需明确回应。 个人信息被精准泄露,无论源于权力滥用还是非法渠道,都突破了法律底线,更加剧了公众对隐私安全的恐惧。特别是警方上门要求当事人删视频、道歉,已经引发社会对执法行为是否公平的质疑。 这个“视情况公布”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敷衍。唯有彻底查清身份、信息来源及执法依据,公开透明回应,才能消弭疑虑,彰显法律面前无特殊,维护法治公信力。#热点观点##热点解读# 文创客的微博视频

4. 【#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有必要吗#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将案件审判员姓名隐去,近期引发关注。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地域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了相关情形。2024年开始,最高法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据此前报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提到,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对于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表达了诧异。他们猜测,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受访法官告诉记者,最高法要求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对自然人姓名“能隐则隐”,但未曾提及需对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关于裁判文书对外发布流程,一位法院系统人士介绍,文书往往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隐名处理后,再提交至发布系统。该人士称,其在发布裁判文书前,并不会隐去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记者注意到,不仅审判员的身份被隐去,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案号均为“(2024)浙01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进一步模糊为“(XXXX)京XX民终XX号”。前述法院系统人士认为,据其了解,案号也不属于隐名处理的范畴,且并无模糊处理的必要。“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南方日报的微博视频

5. #罗永浩赞老乡鸡##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预制菜透明化: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该“模糊上桌”!罗永浩直播中举着老乡鸡的菜品加工等级公示牌,一句“以后准备去试试”,看似随意,实则戳中了预制菜消费的关键痛点——消费者需要的从来不是“抵制预制菜”,而是“明明白白吃预制菜”。当“现做”与“预制”的界限长期模糊,消费者的选择权便成了空中楼阁:有人追求锅气愿为现做买单,有人图便捷接受预制,但前提是“知情”。老乡鸡的公示牌之所以被点赞,恰因其用简单直接的标注,把“是否预制”这桩本就该透明的事摊开了讲。预制菜本身无对错,藏着掖着才伤信任。正如罗永浩所言,“注明现做和预制”是行业表率。当更多餐企像老乡鸡一样,把“透明”写成菜单上的明文,预制菜才能从“争议话题”变成“安心选择”——毕竟,吃得明白,才是对消费者最基本的尊重。我用微博智搜分析了@ 的一篇博文,一起来看看吧~ 分析:【#罗永浩赞老乡鸡#菜品划分公示牌,称以后准备去试试】罗永浩今晚在多个平台直播,再谈预制菜。罗永浩专

6. #艾滋病人信息保密是否合理#?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的争议,本质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难题,需从双重维度辩证看待。 从合理性而言,隐私保护是人权与公共卫生的基础。作为基本人权,患者隐私权受法律保障,尤其在社会对艾滋病存在偏见的背景下,泄露隐私可能导致患者就业、社交受阻,甚至遭遇歧视与暴力。更关键的是,若隐私无法保障,患者可能因恐惧隐瞒病情,逃避检测与治疗,反而加剧病毒传播风险。当前通过规范治疗,艾滋病患者可长期维持健康状态,保密能让他们正常融入社会,这既是对个体的尊重,也是减少社会恐慌的必要措施。 但争议点同样不容忽视。艾滋病的传染性决定了患者隐私与他人健康权存在天然冲突。例如性伴侣、共同生活的家人,若对患者病情毫不知情,可能在日常接触中暴露于感染风险。现实中,因医生严守保密原则,导致配偶在不知情下被感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凸显了“保密”对特定人群健康的潜在威胁。也有医生因为没有严格执行了保密制度而受到批评、惩罚的案例。此外,严格保密可能制约公共卫生防控效率,阻碍对传播链的精准追踪,影响防控措施的针对性。 事实上,绝对的保密与完全的公开均不可取。合理的边界应是:在保护患者基本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明确“必要披露”情形——如对性伴侣的告知义务、疾控部门为防控需要的信息追溯等。同时,需强化对故意隐瞒病情者的约束,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安全。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更有效地遏制艾滋病传播,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赢。 网页链接

7. 同学表述时也用“溺亡在泥池中”,南方都市报使用时可能也只是传递信息。//@李天时:抵制不准确不道德居心叵测的媒体表达//@王人平:用模糊的“溺亡”替代重大安全事故中的“遇难”,将一场本可避免的责任事故轻描淡写为意外事件,不仅是对逝去生命的轻慢,对公众知情权的敷衍,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无视与践踏//@出版人周筠://@5月的布谷鸟:这就是通过文字作弊消解事故的重大性和严肃性,发布这个公告的应该立即停职下岗#6名大学生溺亡涉事选矿厂画面曝光#

8. “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云南质检,呵呵了!和清华劳东燕北大赵宏一样傲慢,自行封存就是几句大话把你给打发了。//@立青Jun: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处罚决定,却以模糊理由拒绝公开,这不仅有违政务公开原则,也让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记者申请公开10份处罚决定书被拒# #官方回应申请公开处罚决定书被拒#

9. #预制菜 强制明示##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预制菜强制明示,让消费明明白白!罗永浩吐槽西贝几乎全是预制菜且价格昂贵,引发了大众对预制菜的关注。如今预制菜在餐饮行业愈发普遍,可商家是否使用预制菜却常成“秘密”。消费者不是不能接受预制菜,只是希望消费时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花着“现做”的钱,却吃到未标明的预制菜,难免感觉被欺骗。从法律角度看,商家隐瞒使用预制菜,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虽然相关部门已发文推广预制菜明示,但并非强制,导致商家大多不主动标明。所以,推行预制菜强制明示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点餐时清楚了解菜品情况,做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吃得安心,吃得明白。我用微博智搜分析了@极目新闻 的一篇博文,一起来看看吧~ 分析:#罗永浩能不能撕到预制菜强制明示#【极目锐评|罗永浩与西贝的“预制菜风波”升级,如能推动餐厅明示预制

10. 【#亮证女处罚书公开举报者全名引争议#】#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政拘留#8月6日,备受关注的防城港“亮证姐”事件迎来新进展,“亮证姐”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网友表示,在警方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的名字进行了隐私保护,却公开了与其发生冲突的白色长城汽车驾驶员李某某的全名,这种做法是否欠妥? 接近涉事另一方李先生的人士告诉媒体,他本人有点懵,因为官方公布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侯某某的名字、证件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做了打码处理,李先生的姓名和车牌号却被公示出来,侯某某的车牌号也被直接露出。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结果,依法可以进行匿名处理。这意味着在向社会公开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对于长城汽车驾驶员李某某实名出现的问题,陈平凡认为,如果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联且其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或者警方认为公开其姓名对于说明案件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且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犯,那么实名出现是合理的。但如果李某某作为普通当事人,其姓名公开并非必要,可能存在信息处理不够严谨的情况。(澎湃新闻、潇湘晨报)

11. 【抖音 淘天 腾讯 京东 美团 快手等61家平台签署互联网平台互通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推动互联网平台互通互操作自律公约》,共有61家单位签署,包括抖音、腾讯、淘天、蚂蚁、百度、京东、美团、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覆盖电商、社交、支付、信息服务等多个关键领域。公约核心内容聚焦三大场景:一是推进应用及服务互通,支持用户在不同平台间便捷切换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使用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服务;二是以安全为底线,推进外链的识别与访问;三是逐步推进数据互通互操作,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在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收集使用。此外,公约强调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明确用户有权选择关闭互通功能,并要求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便捷的投诉反馈渠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2. 这绝非“老师工作疏忽”就能搪塞的!抽血是侵入性医疗操作,而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明确要求此类操作必须以监护人充分知情、书面同意为前置条件。擅自抽血是对幼儿身体权、健康权的直接侵犯,也剥夺了家长的知情权与决策权,还让孩子面临晕针、过敏等潜在风险中,已涉嫌违法,应该追责。

13. 好奇查了一下秦雯老公,不查不知道,一查还真意外。秦雯老公可是个不简单的人呢。金牌编剧光环背后,一位掌握着十多家企业资源和广泛警界人脉的导演丈夫,成为娱乐圈特权现象的关注焦点。一段私密录音让编剧秦雯从云端跌落。在这段1分20秒的录音中,秦雯眉飞色舞的讲述自己如何袭警并被捞出的经历,而这一切的关键人物正是他的丈夫导演王光利。录音中秦雯轻描淡写的说道,两句话就把我们捞出去了。这句看似随意的炫耀,瞬间点燃了公众对特权现象的怒火。随着风波持续发酵,王光利名下的商业版图与人脉资源也逐渐浮出水面。在王光利的多重身份中,导演是他最为人熟知的标签。他曾执导血战到底、金腰带、我的极品女神等影片,去年8月还带着拳王题材电影金腰带在广州塔高调举办首映礼。表面上他是一位拍着正能量电影的导演,作品主打励志拼搏的基调,然而商业版图展现了王光利的另一面。天眼查APP显示,王光利名下关联着12家企业,其中五家为存续状态,七家已注销。这些公司涵盖文化传媒、影视制作等多个领域,王光利在其中担任董事长、监事等要职。就在秦雯录音风波爆发王光利的商业版图出现了引人注目的异动。同时,王光利关联的成都紫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中路国家文化有限公司都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秦雯的录音叙述中,2024年在上海进贤路发生的一起冲突,清晰展示了王光利的人脉网络。与秦雯的轻松脱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一名普通网红因袭警被拘留十天。这种特权与普通人司法待遇的差距,瞬间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秦雯在爱情没有神话中编写的剧情与现实中的捞人逻辑如出一辙,剧中女主靠闺蜜、富豪男友摆平性骚扰的情节,折射出与现实中相似的特权思维。在录音中,秦雯甚至敢跟王家卫打包票,以后您出事找我们在后面撑着。这种将人脉资源视为无所不能工具的心态,暴露了娱乐圈内部某些人对特权的习以为常。随着调查组的成立,秦雯夫妇面临的已不仅仅是舆论危机,王光利那些正在注销中的公司,能否割断与这场风波的联系?录音中那句两句话就把我们捞出去的轻巧,最终会不会成为司法调查中的证据?这一切都有待时间的解答。唯有司法调查才能揭示这起事件究竟是个别现象,还是娱乐圈特权网络的冰山一角。俗话说法律是公平的,不公平的是执法者…… 育晴烟雨的微博视频

14. 【黄河时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绝非纵容# 关键在高标准执法】#幼师等招聘可依法查询吸毒记录# 想在更高层面凝聚人心,关键还是要求执法者以高标准的执法工作来回应民众的法治信心,不枉不纵,如此才能让修订的法律条文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的开始,而不是猜忌与分歧。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近日引发关注,其中,因吸毒有治安处罚记录也在被封存的范围内引发热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需要澄清谬误的是,在一些自媒体断章取义的解读中,将本次法律修订与吸毒不用负责画了等号。此处提及的予以封存情形针对的是包括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单单是针对吸毒,更不是放弃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而是在行为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通过合理的封存,为其复归社会提供制度土壤,避免附随效果带来“一次犯错,终身受过”。正如在央视新闻报道中,法学专家介绍的那样:记录封存并不是“风险隐身”,公众担心的“吸毒者从事高危职业”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已有多重防线,记录封存不会削弱职业准入监管。这针对的是我国违法犯罪情况的结构性变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年均超800万起,涉及人数庞大,其中盗窃和殴打他人两类治安处罚合计占五成。而对应的,是行政违法记录查询被泛化,从而让这些数以百万计的人群在求职应聘、行业准入、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公租房等方面遭受“标签歧视”。长期以来,传统认知中都有重典主义的倾向。应该说本次舆论纷争,本质还是社会知情权和个体隐私权的一次交锋。但法治社会的进步,就是要保障个体合法权利,尤其是对迷途知返者复归社会提供基本的支撑。当我们为“该不该”而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那些游走在法条周围充满期待的眼睛,仅一字一句的改变或许就足以让他们破碎的人生得以照进光亮。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民众合理关切就认为是“杞人忧天”。在民间语境中,误入歧途的初吸者和复吸者的社会观感是决然不同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有“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的表述,但复吸的量罚基准只要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戒范畴内,那么理论上其违法信息依然会得到封存处理。未来,是否可以探索设立分级信息披露制,对屡教屡犯者适当保证社会知情权?尤其是,很多民众关心的,在婚恋关系中,过往有无吸毒史往往对伴侣一方的婚姻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当个体的隐私权与个体知情权发生碰撞时,是否还有更好的两全之计?明星艺人作为有社会示范性的人群,其吸毒类行为往往都被警方以通报形式广而告之,今后这类举措该何去何从?在良法确立后,如何在现实层面更好平衡起社会知情权与个体隐私权的边界,这样的理性辨析显然比无意义的“阴谋论”更有价值。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法均需在善治层面得到检验。民众虽然对专业法条并不熟悉,但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却是朴素而热诚的。法治信心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层面的个案瑕疵均会挫伤民众整体的法治信心。以行政处罚为例,在现实中,我们不乏看到在法条明确规定比例原则时,一些个体工商户却面临执法机构的小过重罚甚至钓鱼执法,个别执法者有法不依,不少人忧心法条会为特定群体服务的根源就在于此。因此,跳出具体法条的争论,想在更高层面凝聚人心,关键还是要求执法者以高标准的执法工作来回应民众的法治信心,不枉不纵,如此才能让修订的法律条文成为社会各界共识的开始,而不是猜忌与分歧。这一切,既关乎民众对法律的认可与信仰的成色,更关乎法治中国的建设。(@新黄河 评论员:李明)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绝非纵容,关键在高标准执法 | 黄河时评

15. #海底捞多款儿童套餐标注部分预加工#海底捞儿童套餐标注“部分预加工”引发热议。所谓预加工,是中央厨房统一生产、门店二次烹制,本质是通过标准化流程保障餐品安全与口味稳定——这对儿童餐饮而言,恰是最核心的需求。部分家长担忧“预加工”等同于“不新鲜”,实则是对餐饮工业化的误解。儿童肠胃敏感,稳定的品控比“现做现卖”的形式更重要。海底捞的聪明之处在于主动标注:菜单明示、系统提示、店员讲解,将"隐秘操作"变为"透明选择"。这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比纠结"是否现做"更有意义。餐饮消费的升级,从不是盲目追求"全手工",而是让安全、品质与知情权同步落地。海底捞用标注传递的坦诚,或许能为行业提供一面镜子:与其藏起"标准化",不如大大方方说清"为了孩子"。#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分析:【#海底捞多款儿童套餐标注部分预加工#】#海底捞称顾客点预加工产品会提示#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深

16. 【#罗永浩西贝之争背后不只是一道菜#】#专家谈罗永浩吐槽西贝预制菜事件#罗永浩与西贝的隔空对战持续进行,也将"预制菜"再次推上风口浪尖。一方高举消费者知情权大旗,另一方则强调标准化生产的合理性。这场争议背后,实则是餐饮行业工业化转型与消费者传统认知之间的激烈碰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已明确,预制菜是经工业化预加工的预包装菜肴,而馒头、面包等主食类产品或餐饮企业中央厨房统一配送的半成品,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预制菜"。西贝采用的"中央厨房+门店现制"模式,也正是目前餐饮行业普遍做法。但大众认知仍存在模糊地带。消费者并非完全抗拒预制菜,而是反对"支付现制菜价格却吃到预制菜"的不对等。西贝推出"罗永浩菜单"和开放厨房的举措,虽是对舆论的回应,却也折射出行业透明度建设的迫切性。预制菜市场规模突破6000亿元已成定局,但其健康发展需破解三大难题:保鲜技术升级、营养最大化保留、安全全程可控。预制菜唯有透明化、标准化,才能走得更远。这场风波或许正是推动行业完善规则、回应消费者关切的契机。 看看新闻Knews的微博视频

17. 说实话,看到网上讨论艾滋病保密制度,我也挺纠结的。一方面觉得患者隐私确实该保护,但转念一想,这病毕竟会传染啊。就像家里有人感冒还会提醒别人离远点呢,何况是这种大事。最让我想不通的是婚检这块。俩人都要过日子了,万一有一方带着病,另一方连知情权都没有?这跟开盲盒有啥区别。现在医院查出来也不让说,等结婚后出事算谁的?当然不是说要把患者信息满大街贴,但完全一刀切保密真的合适吗?至少得让高风险人群有防范途径吧?

18. #顾客起诉胖东来免费筷子无生产日期#免费筷子无单包日期标注:责任边界需在规则与情理间权衡。胖东来因免费发放的一次性筷子未在单个包装标注生产日期遭起诉,事件核心在于:限期使用的产品若外箱已标日期且有合格证明,拆分后的单包未标,是否构成违规?从法律层面看,《产品质量法》明确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需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此处“显著”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实际使用场景——一次性筷子的消费场景是“即取即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先拆箱查看外包装再取用单根筷子。单包未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在使用前直接获取关键信息,与“保障知情权”的立法初衷存在偏差。但另一方面,胖东来已提供外箱标签、厂家质检报告,且市场监管部门未检出质量问题,说明产品本身无安全隐患。争议的本质,是“形式合规”与“实质便利”的冲突:外箱标注虽满足部分法规要求,却未覆盖消费者最直接的使用需求。责任判定需回归立法本意。若法律强调“单包标注”是为避免因外箱丢失、拆封后信息缺失导致的风险,那么即使外箱有标,单包未标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义务”;但若外箱标注已足够醒目且产品经检验合格,法院亦可能基于“无实际损害”的事实,对责任进行审慎裁量。此案的意义,或许不在“非黑即白”的追责,而在提醒企业:免费提供的产品同样需重视消费者权益细节。毕竟,知情权的保障,不该因“免费”二字打折扣。#智搜分析#总结:胖东来以高口碑服务著称,此次事件凸显网红企业面临的过度审视。若法院判决支持顾客,可能倒逼行业升级细节管理;若支持企业,或抑制过度维权。#微博智搜内容共创计划# 分析:#顾客起诉胖东来免费筷子无生产日期#【免费筷子未标生产日期,胖东来遭顾客起诉,多方回应!】#多方回应

19. #男子吃饭抽40张纸巾被老板娘发到网上# 老板娘直接发布未打码视频,合适吗? 最起码得先问问顾客因为什么原因才会有这种行为,即使担心浪费也可以制止,又或是报警处理。现在直接侵犯顾客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这已经突破了法律边界。红中午要谨记,对待争议需理性,尊重他人权益与规避法律风险应放在首位。#热点观点##热点解读#

20. #2026年吸毒记录可封存# 让违法人员和守法人员享受一样的社会评价、社会待遇,本来就是对守法人员的伤害,就是另外一种不公平。 谁敢坐吸毒者驾驶的车和飞机?谁愿意自己孩子的老师、朋友、对象是个吸毒者?谁愿意和吸毒者成为同事?谁能确保他不会为了毒资做出偷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甚至往同事水杯中投毒,引诱他人吸毒?一些高危行业比如化工厂,招收到吸毒的员工,风险倍增,一旦出事,谁负责? 守法者畏惧和歧视吸毒者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犯了错就该立正挨打,这样才能减少犯错。而守法者的知情权和避险权,应该高于违法者的隐私权。 这是我们普通人的共识。#禁毒# #吸毒记录可以封存#

21. 【张捷说法】车顶维权与智能汽车的数据归属#热点观点##张捷说法##车顶维权女车主首赢特斯拉# 4 年前因认为车辆刹车失灵而车顶维权的张亚周,历经四年诉讼、花费超 80 万后,终获北京大兴区法院胜诉判决,车企需 10 日内提供其车辆事故前 30 分钟完整行车数据。此案聚焦智能汽车数据主权与归属权争议,消费者购车后虽拥有物权,却难获车辆数据,知情权受影响。此前因数据缺失,案件鉴定、判决公平性存疑,且我国缺乏相关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律师费难追偿。此案也反映出地区司法环境差异,其胜诉被视为司法对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初步认可,具有深远意义。 张捷观察-谁是谁非任评说的微博视频

22. #西贝晒出罗永浩消费账单#从消费者视角来看,罗永浩的发声很有意义。他对预制菜的质疑、对“现做”宣传真实性的追问,本质是在捍卫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体验权。我们花钱消费,有权知道菜品是现制还是预制,也有权要求“宣传”与“实际”的匹配度。 西贝作为连锁餐饮品牌,价格定位不算低,消费者自然对“现做品质”有期待。罗永浩呼吁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不仅是为自己维权,更是替广大消费者争取消费透明化的权益——这种推动行业规范的诉求,值得支持。毕竟只有当企业不能再模糊“预制”与“现做”的边界,消费者才能真正吃得明白、选得自主。这事用@微博智搜 看明白了,你也戳卡片来看看,#秒懂热点就用智搜#!每天用智搜看热点,分享抽666元~ 西贝晒出罗永浩消费账单

23. #西贝们最该做的不是和罗永浩打官司#贾国龙与罗永浩的“预制菜之争”,暴露出连锁餐饮企业在危机应对中的典型误区——创始人亲自下场“硬刚”,反而模糊了矛盾核心。老板的精力该放在哪里?不是与舆论KOL“死磕”,而是让法务团队精准梳理证据链,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同时,公关团队需跳出“辩解”思维,站在消费者立场回应:我们是否清晰告知了食材处理方式?冷冻技术的应用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消费者要的不是“谁对谁错”的结论,而是“被尊重”的选择权。西贝若能借此机会完善SOP(标准操作流程),明确标注每道菜品的原料来源与加工方式,把“模糊营销”转为“透明承诺”,远比“打嘴仗”更能赢回信任。毕竟,连锁餐饮的根基是复购率,而复购率的前提,是让顾客吃得明白、吃得安心,这远比一场官司胜利来得更加彻底。我用微博智搜分析了@ 的一篇博文,一起来看看吧~ 分析:#西贝们最该做的不是和罗永浩打官司##你认为预制菜知情权有必要吗#@罗永浩的十字路口 罗永浩吃一桌子

24. #小齐说法# 【#多个视频平台偷时间构成消费欺诈吗#?#平台虚标倒计时是否违反相关标准#?】9月7日,有网友发现某些视频平台在播放广告时,实际播放时间多于其标明的倒计时。这一发现瞬间引发网友热议,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榜。#多个视频平台偷时间#近日,有网友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新型“鬼秤”。某些平台在播放广告时,广告页面的倒计时与真实世界的时间流速不一致,广告的实际播放时间多于其标明的倒计时。据媒体调查,多个互联网平台标识为80秒、120秒的广告,实际播放时间皆多于标明时长。互联网广告正在悄悄“偷走”用户的时间。那么,该行为是否侵害用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能要求赔偿或退款吗?平台是否承担虚假宣传责任,若广告主与平台合作,责任如何划分?(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见习记者 马子煜) 多个视频平台被曝虚标广告“倒计时”,构成消费欺诈吗?

25. 就算此事件要报道,这才是正常的报道流程:1:没有公开姓名,遵守基本的隐私权。媒体不是司法,没有审判权力,只有报道权力。2:有具体采访行为,明确此事件经过调查。3:有律师咨询行为,关于校规方面是否合乎法规程度,清清楚楚。中新社旗下的媒体,作为国家级,专业水准还不及一个省级报纸,丢脸丢到极致了。

26. #人均违法# “我们没有人可以考公了,人均违法了。” ——现在国考到底有多难,这个北大教授赵宏是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吸毒领域的轻微违法还是当单列,其他可以封存,别混合着吸毒,考公的人少了,不是坏事,还是让合格青年进公职,为我们服务。我是从来不强烈反对吸烟,吸烟对人类具有安慰性质,这和刷小视频一样,戒烟和戒断小视频有多难,想想吸毒,轻微吸毒,还是请上强度。 “人均违法”这一争议性表述源自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对治安违法记录终身化的担忧,她在央视节目中提出“每年800万人受治安处罚,若记录永不消除,未来恐无人符合考公条件”,迅速引爆舆论对法治公平、违法成本及政策合理性的激烈辩论。一、事件核心争议点“人均违法”的数据逻辑矛盾赵宏引用“每年800万人受治安处罚”的数据,推算若违法记录永久留存,叠加人口增长放缓,未来考公群体可能因政审限制锐减。但网友指出:800万处罚人数仅占14亿总人口的0.57%,与“人均”相去甚远;违法记录具有重复性:多数处罚集中于特定人群(如多次违法者),非均匀分布;建模显示,即使不封存记录,人口动态(如违法者生育率/死亡率差异)也会使考公群体趋于稳定,而非归零。概念混淆与情感冲突治安违法≠犯罪:治安处罚(如打架、酒驾、嫖娼)与刑事犯罪性质不同,但公众担忧将二者混为一谈,降低公职准入门槛;“封存”与“消除”的误读:新规要求封存记录(非销毁),国家机关仍可因办案、考公等需求查询,但部分网民误认为“彻底洗白”;价值观冲突:舆论强烈反对将吸毒等行为视为“轻微过错”,强调对缉毒警察的尊重及违法代价的必要性。二、政策背景与现实影响新规内容与初衷2026年1月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确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覆盖所有治安违法(含吸毒、嫖娼等),旨在减少对轻微违法者的社会歧视,促进其回归正常生活;赵宏作为提案学者,主张现行制度过度放大违法后果(如拘留15天却影响终身),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公众质疑焦点考公竞争现实:2025年国考报名人数达371万,岗位供不应求,与“无人考公”的预测形成讽刺;政审边界争议:用人单位要求无犯罪记录本是底线标准,但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指出,部分单位以“无违法记录”作为“圣人门槛”可能矫枉过正;知情权冲突:封存制度可能削弱公众对公职人员、教师等职业背景的知情权,尤其涉毒记录引发强烈不安。三、舆论折射的社会焦虑对专家言论的信任危机“人均违法”表述被批脱离现实,强化了公众对精英阶层“何不食肉糜”的负面观感;网友推测提案动机,如“为特定群体铺路”“忽视守法者权益”。法治与文明的平衡难题支持者认为封存制度体现“宽容司法”,符合国际人权实践;反对者强调“违法必究”的象征意义,尤其涉毒、赌博等行为背后涉及社会安全与道德底线。深层启示:争议本质是治安管理“惩戒”与“修复”功能的权重之争。新规试图在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风险防控间寻求平衡,但需警惕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泛宽容化倾向(如吸毒记录封存未明确特殊职业限制)。当前舆论更呼吁细化规则:区分违法性质、设定查询权限分级、强化重点行业审查,避免“一刀切”引发公平性质疑。

27. 先是封存违法记录,然后封存犯罪记录,再下去就要搞前科消灭,搞黄赌毒的轻罪化……沿着这个法律逻辑,很容易得出毒品合法化的结论,这就是白左意识形态下的#法理学# 个人隐私不应包括违法犯罪的记录,记录是客观事实,是每个人过往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所有的过往,才有今天的一个个具体的人。 所有违法记录都应当公布,一视同仁,掩耳盗铃的封存违法记录不是消除歧视,而是侵害他人的知情权。 #法学园地#

28. 在 Windows 系统上,有哪些实用的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29. 联邦学习:兼顾数据价值释放与隐私权利保护

30. #艾滋病人信息保密是否合理# 关于艾滋病隐私与公共安全的讨论,本质是基本人权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命题,需跳出非此即彼的对立视角。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源于对个体尊严的尊重——疾病不应成为标签,歧视比病毒更伤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正是基于这一伦理共识。但隐私保护绝非“绝对豁免”:《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要求患者履行告知义务,需主动告知密切接触者风险,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提供信息预警——这不是“公开”,而是“精准提醒”。公众的知情权需理性界定。艾滋病传播需特定途径(性、血液、母婴),与“空气传播”的恐慌逻辑不同。若简单将患者信息公之于众,反而可能激化歧视,导致患者隐瞒病情、逃避检测,最终加剧传播风险。真正的公共安全,应依赖科学防控(如推广检测、规范治疗)与消除偏见(如普及“U=U”知识:持续治疗病毒载量测不到即无传染性)。所谓“隔离设区”更不现实——艾滋病并非烈性传染病,隔离既无法律依据,也会制造二次伤害。当前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保密”,而是“如何让保密与防控更协同”:完善信息匿名预警机制,加强患者教育与社区支持,让隐私保护不成为防控漏洞,让公共安全不依赖“暴露隐私”的极端手段。人权与安全从不对立,平衡的智慧,在于让制度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智搜分析我的刷博好搭子# 分析:一直都想不明白,艾滋病这种病有什么高贵之处,要全社会为之保密?它是个绝症,也是个传染病,危害很大,但

31. #豫法关注#【贺小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既是“十五五”时期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必要条件。一、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维护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期盼相比,与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相比,司法公正的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当前,要把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进一步加大制约监督力度,更好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一)以制约监督为重心,进一步明确司法权的职能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优化执法、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监察调查、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以权责一致为关键,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4601.8万件,法官人均年结案354件。面对案件数量与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的新变化,一要进一步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检察官培养体系,畅通优秀法官、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完善司法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二要细化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权责和院长、检察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解决司法权力行使与制约监督、责任承担不相称问题。三要加强法官、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为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三)以法律监督为保障,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强化对新兴行业、弱势群体、公益事业、监管薄弱等领域的法律监督。(四)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加强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建议》指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当前,重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平等保护贯彻到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一是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护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和案外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依法保护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诉权,依法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二是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纠正下级机关确有错误的涉案财物处置行为。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五)以科技赋能为抓手,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提供了更多手段、更大空间。要加快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执法司法数据库,实现执法司法数据汇聚共享。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执法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执法司法数据流通和公开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执法司法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安全性。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司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依法履职,不懈努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评价机制。(一)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否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如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救济,或者到人民法院立案还需要“托人情”、“找关系”,人民群众就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结束了人民群众反映多年的“立案难”问题,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了制度基础。(二)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实现程序规范、司法民主。让当事人把诉求理由倾诉在法庭,是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当前,要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监察调查、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事实证据一律经庭审质证后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的庭审制度与证据规则,确保当事人、代理人依法正当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庭审是最好的法治课,法庭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是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三)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实现流程公开、结果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司法的质量和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的媒介和桥梁。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四)有效解决“执行难”,实现“应执尽执”、“能执尽执”。生效裁判能否执行,胜诉权益能否兑现,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长期以来,生效裁判“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大“顽疾”。近年来,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充分运用大数据解决“查人找物难”等问题,执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表明,只有确保可执行的案件均能实际执行,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公众接受、社会认可。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取决于公正,二取决于廉洁。任何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裁判结果才能被社会公众所信服。相反,一旦案件被金钱、人情、关系所干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也荡然无存。司法机关只有不断推出公正的司法产品,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司法公正是否实现,评价的主体是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当前,要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让裁判可感知、公正能感受。三、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是全体社会成员稳定预期、投资经营、安心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产权归属、确认交易效果、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一)公正性是核心,也是前提。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当前,一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解释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二是全面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关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继续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监督司法创造条件。(二)稳定性是条件,也是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如果一个司法裁判朝令夕改、反复再审、变动频繁,司法稳定社会关系的职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难以保证。同样,如果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能依法予以纠正,当事人反复申诉、申请再审和信访,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当前,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既要提高生效裁判的质量,又要严格规范再审条件,真正发挥生效裁判稳定预期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三)权威性是保证,也是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既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自身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没有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司法裁判就很难令人信服和接受。当前,一要以公正立权威,用人民群众能够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赢得尊重。一份充满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就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和全社会的尊重。相反,任何背离法律的枉法裁判不仅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难以让人民群众从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身也没有权威性。二要以廉洁护权威,用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排除干扰的司法品格赢得信任。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古人讲“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排除关系、人情、金钱的干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才可以保证,司法裁判才能令人信服、拥有权威。三要以执行赢权威,用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执行质效赢得权威。执行是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生效裁判不能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不能执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就难以树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就会受到较大影响。当前,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强制执行的质量与效率。此外,要继续加强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出清,有效激活被长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市场价值,从制度上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执行难”问题。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五五”时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保障机制和评价标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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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裁判文书删除教程。一、适用情形确认 并非所有公开的文书都可进行信息处理,需先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特定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造成权益损害的 2.文书存在信息录入错误、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影响内容准确性的 3.未成年人相关案件或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按规定不宜公开的 4.文书内容已失去公开意义,或后续处理导致原信息无需再公开的。 二、申请材料准备 需按要求备齐书面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企业与个人申请材料略有差异: 个人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 2.《信息处理申请书》,明确说明需处理的文书编号、公开平台、具体理由及处理诉求(如撤回、屏蔽部分内容)。 3.证明符合处理情形的相关材料,如隐私信息涉及说明、文书错误截图等。 单位申请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并签字。 2.与案件相关的结案凭证、义务履行完毕证明(如付款回单、确认函等)。 3.加盖单位公章的《信息处理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三、正式提交申请 1.确定申请对象:向作出该文书的原单位或负责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2.提交方式:可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或指定线上渠道提交材料,部分地区支持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 3.材料核验:提交前需自行核查,确保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委托证明。 四、审核流程办理 1.形式审查:接收申请的单位会先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不齐的会通知补充,补充后重新进入审核流程。 2.实质核查:相关科室对申请理由进行核实,如需确认隐私或秘密属性,会启动内部核查机制,必要时与申请方沟通补充证据。 3.层级审批:核查通过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需上报上级单位复核。 4.结果告知:审核结果会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或线上告知申请人,通常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五、信息处理实施 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整体撤回:若文书完全符合不公开情形,由原发布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撤回,删除互联网公开渠道的内容,并清理后台缓存与备份数据。 2.第三方同步:若文书已被其他平台转载,原单位会协调相关平台同步进行信息处理,确保处理彻底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删除 #裁判文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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