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AEB系统未启动引争议,法院终审驳回车主诉求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与汽车AEB主动安全系统相关的案件,引发了对产品责任和驾驶行为责任的讨论。
案件发生于2020年3月13日,沈某敏当天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品牌汽车,车辆价格为194800元。当天下午,沈某敏驾车前往办理上牌手续,途中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也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沈某敏在事发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错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持续踩踏,因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沈某敏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沈某敏支付了64000元补偿款,并承担了相关民事案件诉讼费用6390元。
2022年6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主张,车辆配备的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事故发生时未启动,未实现自动制动功能,因此存在产品缺陷。同时,他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赔偿相关刑事谅解金、诉讼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退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共计约78万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回应称,车辆用户手册中明确说明AEB系统为辅助驾驶功能,其识别机制基于车辆尾部信息,无法对横向来车或交叉方向的车辆作出预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事故的发生系驾驶人主观过失造成,与车辆性能无直接关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敏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沈某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
作者:散落的星星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