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I数字艺人出道引肖像权争议 技术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6年3月18日,头部影视公司耀客传媒高调官宣签约两名AI数字艺人秦凌岳与林汐颜,宣布二人将主演60集悬疑短剧《秦岭青铜诡事录》并于4月上线,同时开通社交媒体账号开展拟人化互动。这一"科技赋能影视"的尝试,却因AI艺人外貌引发大规模争议,网友普遍指出秦凌岳撞脸演员翟子路,林汐颜则与赵今麦、张子枫等多位女演员存在高度相似性,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肖像权侵权质疑成为舆论焦点。 随着AI技术在影视行业的快速渗透,类似争议并非个例。此前某餐饮公司使用AI合成明星孙某某的形象与声音制作拜年推广视频,被法院判决侵犯肖像权与声音权益,需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芒果平台AI短剧《精华风云》因主角相貌、造型酷似肖战,同样陷入侵权争议。法律界人士明确界定了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AI数字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可识别性"——若其面部特征、神态气质等足以让普通观众一眼联想到特定真人明星,且未经授权用于商业活动,则涉嫌侵犯肖像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陈燕红律师进一步解释,法律保护的"肖像"不仅限于完整面容,任何能稳定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要素,都应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即便AI形象是多素材合成,只要核心特征指向明确自然人,侵权风险便客观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且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构成要件,意味着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无直接盈利意图也可能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已明确,自然人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AI角色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判决某科技公司利用短视频博主的汉服造型、动作特征制作AI换脸模板构成侵权,即便未直接使用面部特征,具有高识别度的整体形象仍受法律保护 。这些案例共同勾勒出AI时代的法律边界:技术创新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此次争议背后,还折射出行业发展与人文价值的深层博弈。耀客传媒宣称此举是"突破创作边界",而爱奇艺CEO龚宇此前也曾提及AI生成视频可使制作成本降低一个数量级,反映出影视行业对降本增效的迫切需求。但网友的抵制情绪同样鲜明,除了侵权担忧,"伪人感太重""缺乏情感共鸣"成为主要槽点,不少观众直言"不想看AI演电视剧",认为真人表演的细腻情感是代码难以复刻的。编剧于正的观点引发广泛认同:AI或许是阶段性潮流,但人类对同类情感的共鸣需求无法被替代,有才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