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禁乘电梯,禁的是狗还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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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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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饲养烈性犬被纳入治安处罚#遛狗不拴绳最高拘10日:养犬新规是文明养宠的刚性约束。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遛狗不拴绳伤人、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纳入治安惩戒,最高可处10日拘留、1000元罚款。这一“加码”并非苛政,而是对养宠与公共安全矛盾的精准回应。此前,饲养烈性犬、遛狗不拴绳致伤等行为常因缺乏行政处罚依据,仅能追究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了侥幸心理。新规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填补了“真空地带”——无论是遛犬不拴绳的疏忽,还是违规养烈性犬的任性,都将面临实质性惩处。养宠自由不能以公共安全为代价。新规的意义不仅在于处罚,更在于倒逼养宠人树立责任意识,让“拴绳遛狗”从道德倡议变为法律义务,最终实现宠物陪伴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这才是文明养宠的应有之义。#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违法饲养烈性犬被纳入治安处罚 川北小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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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牵绳正常行走的宠物犬,被未牵绳的禁养犬撕咬致死,饲养禁养犬的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基本案情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一只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医疗费4275元。据悉,该涉案宠物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丈夫代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成为不少人心中特殊的精神慰藉。但饲养宠物犬并非个人随意行为,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民事行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养犬准则,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尤其是对于烈性犬、禁养犬,养犬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拴养、圈养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伤物,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外出遛犬,要全程规范牵绳!这是最基础的安全管控措施,也是对他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有“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养犬有红线,禁养犬只坚决不养!法律明确规定了禁养犬只名录,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伤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对于烈性犬,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实行拴养、圈养,严禁随意出户遛犬。确需外出诊疗、免疫的,必须装入犬笼或佩戴嘴套,由成年人全程严密管控,确保其不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从司法实践来看,宠物犬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因宠物犬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法院仅支持宠物犬的购买价值、医疗救治费用等直接、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宠物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一概不予支持,但若要获得法院认可,需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犬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否则难以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该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规范牵绳是法定“安全措施”,不规范牵绳属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双重惩戒。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养犬人应自觉依法、规范养犬,主动落实牵绳、免疫、登记、清理粪便等要求,共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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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饲养烈性犬被纳入治安处罚#遛狗不拴绳最高拘10日:养犬新规是文明养宠的刚性约束。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遛狗不拴绳伤人、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纳入治安惩戒,最高可处10日拘留、1000元罚款。这一“加码”并非苛政,而是对养宠与公共安全矛盾的精准回应。此前,饲养烈性犬、遛狗不拴绳致伤等行为常因缺乏行政处罚依据,仅能追究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了侥幸心理。新规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填补了“真空地带”——无论是遛犬不拴绳的疏忽,还是违规养烈性犬的任性,都将面临实质性惩处。养宠自由不能以公共安全为代价。新规的意义不仅在于处罚,更在于倒逼养宠人树立责任意识,让“拴绳遛狗”从道德倡议变为法律义务,最终实现宠物陪伴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这才是文明养宠的应有之义。#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违法饲养烈性犬被纳入治安处罚 川北小哥的微博视频

2. 狗咬狗,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牵绳正常行走的宠物犬,被未牵绳的禁养犬撕咬致死,饲养禁养犬的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基本案情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一只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医疗费4275元。据悉,该涉案宠物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丈夫代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成为不少人心中特殊的精神慰藉。但饲养宠物犬并非个人随意行为,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民事行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养犬准则,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尤其是对于烈性犬、禁养犬,养犬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拴养、圈养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伤物,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外出遛犬,要全程规范牵绳!这是最基础的安全管控措施,也是对他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有“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养犬有红线,禁养犬只坚决不养!法律明确规定了禁养犬只名录,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伤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对于烈性犬,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实行拴养、圈养,严禁随意出户遛犬。确需外出诊疗、免疫的,必须装入犬笼或佩戴嘴套,由成年人全程严密管控,确保其不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从司法实践来看,宠物犬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因宠物犬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法院仅支持宠物犬的购买价值、医疗救治费用等直接、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宠物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一概不予支持,但若要获得法院认可,需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犬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否则难以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该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规范牵绳是法定“安全措施”,不规范牵绳属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双重惩戒。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养犬人应自觉依法、规范养犬,主动落实牵绳、免疫、登记、清理粪便等要求,共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3. #投毒杀狗是对整个社会的侵害# 判决书里明确指出: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人与人的矛盾,个别不文明养犬行为不能成为投毒、虐杀动物的理由。 这句话值得细品,它没有纠缠于狗该不该养、狗主人有没有错的争议,而是直接拔高了视角,表明这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必须用解决人际矛盾的法律途径来处理。 这相当于给类似纠纷定下了司法基调,私人恩怨和不满,绝不能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来解决。它把报复不文明养犬这个看似能博得部分同情的动机,在法律层面彻底剥离了。 http://t.cn/AXye4VJX

4. 养狗新规定也是在保护我们 #养狗经验分享 #遛狗不牵绳 #新手养狗 #养宠进阶指南

5. 2026养犬新规已实施:遛狗不拴绳最高可拘10天,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6. //@它基金:一审判决词节选:“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初级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宠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安定和谐包含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多个维度的和谐共生。”#毒死9条宠物犬获刑4年男子未上诉#

7. 【#北京公园条例二审携犬入园有新规#】 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针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携犬入园这一问题,二审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其他类型的公园管理单位可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时段。如允许,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公示,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如禁止,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者标识。携犬人需承担入园期间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25日。(编辑:昊澜、一如、紫涵|实习生) 北京公园条例二审携犬入园有新规

8. 【#两条未拴绳大狗追咬小猫被白猫赶走#】#主人称白猫曾目睹狗将其他猫咬死#被狗咬伤咬死的猫,救过。错不在狗,在犬主。多次遇见养狗人描述自己家狗追猫,犬主并不认为不妥,反而挺骄傲。没有坏狗,只有不文明养犬缺乏责任感的犬主。同样,也有很多不配养猫的人。#责任养宠##文明养犬#

9. #江苏遛狗不牵绳最高可拘留10天# 【江苏养犬人注意!明年1月1日起,#江苏遛犬不牵绳等行为处罚再升级#】江苏省公安厅明确:全省各地均已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对遛犬不牵绳等违法行为,可处批评教育、罚款,甚至没收犬只。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条款更明确,养犬干扰他人生活:先警告,不改罚1000元以下;未牵绳致动物伤人:罚1000元以下,情节重可拘留5-10日!提醒大家,文明养犬不养禁养犬,遛犬必牵绳;遇违规或受伤,及时报警并留证,警方将依法处理!937江苏新闻广播的微博视频

10. 回复@能不能不要换名字我都不认识了:国外通过考试才能养那是针对部分烈性犬或大型犬(这种犬在国内是直接禁养的),你能把事情说清楚了再来跟我辩。//@能不能不要换名字我都不认识了:回复@蜘蛛猴面包:楼主说的就是你以为的“”别的文明国家”对宠物狗的保护法内容啊。一旦发生宠物狗与人的冲突,罚的就是狗主人,明白吗?保护狗的最好的方法就是限制养狗,不让没资格(需要通过养狗规范考试)没条件的人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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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6年养宠物新规2026年与养宠物相关的新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以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的调整上,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饲养危险动物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故意伤害相关规定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二、武汉养犬管理条例 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武汉市禁止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具体名录由政府公布。 强制免疫与登记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需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在取得免疫证明后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1年。 养犬数量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单位除护卫犬外禁止养犬。 携犬出户规范携犬出户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使用1.5米以内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进入电梯、人群密集场所需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装入犬笼,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禁止进入的场所犬只禁止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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