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鹅腿阿姨”本名陈某某,常年在北京清华、北大周边售卖烤腿,凭借独特口味走红网络,不少学生排队购买,还曾受邀登上北大相关分享活动。
2026年6月,有网友举报其对外宣传、售卖的“烤鹅腿”产品,实际原材料为鸭腿。陈某某在团购群承认,十多年前就改用鸭腿制作,辩解“鹅腿阿姨只是沿用多年称呼,不存在欺诈”。鹅腿进货成本远高于鸭腿,商品售价却依旧按照鹅腿定价销售。一只鸭腿原料成本约2.4至3.1元,而一只真鹅腿成本至少要6至9元,16元的售价如果卖真鹅腿根本覆盖不了成本。此事迅速引爆舆论。
据公开信息,其团购订单覆盖北大、清华、人大等至少15所高校及校区。专属配送团购群拓展至五六十个,仅快团团一个平台成员就超过19万人,跟团人次高达36万+。据报道,走红之前她在北大已有30多个群、清华8个群,每个群500人,有一天晚上就收到两万多元订单。按每只16元估算,仅其中一个平台跟团人次20万,销售额就达320万元。这种巨大的销售体量,是判断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2026年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官方通报:对陈某某涉嫌误导消费者行为开展核查,约谈当事人,后续依法处置。事发后,“鹅腿阿姨”已暂停营业,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有法律从业者向信访、市监、公安部门提交刑事举报材料,质疑其以鸭充鹅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2026年8月10日的最新回应:
海淀公安分局答复:食品类刑事犯罪,需要由市场监管局先行核查,核查确认涉刑后才统一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移送公安。
海淀区市监部门回复:本案收到相关线索数量较多,正在逐一开展核查工作,暂未出最终结论。待全部查清后,再区分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走后续移送或行政处罚流程。
核心法律要点拆解
1. 行政违法:虚假宣传、消费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明明卖鸭腿却对外叫“鹅腿”,隐瞒食材真实品类,已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退一赔三)。
行政层面后果: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2. 刑事层面:能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特别提醒:即便鸭腿本身无毒无害、可以安全食用,也不代表可以排除“以假充真”的刑事评价。“以假充真”的核心在于是否用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牟利,与商品本身有无安全问题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同类判例已经表明,以鸭肉冒充鹅肉销售,即便食材无毒无害,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以假充真”而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金额核算:据公开信息,其团购订单覆盖北大、清华、人大等15个学校及校区。若多年累计销售金额远超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只是第一步,还需看“以假充真”的定性。
涉及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由市监局调查后统一移送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能跳过市监直接立案。目前市监正在审查核实线索,尚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争议焦点
一方观点:只是民间外号,口味没有问题,食材本身无毒无害,只是名字延续老叫法,属于普通行政违规,不应该上升刑事追责。
另一方观点:消费者是冲着“鹅腿”花钱,利用网红名号长期以鸭充鹅赚取差价,销售金额巨大,属于刑法“以假充真”,应当追究刑责。
鹅腿阿姨事件,是网红消费的典型一课。
一个大家喜爱的市井摊主,一夜之间陷入舆论漩涡。很多人纠结的点,不是鸭腿能不能吃,而是:消费者付的是鹅腿的价钱,拿到手却是鸭腿,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有没有被侵害?
法律讲究证据、讲究程序。 现在市监手上多条线索正在逐一核对,不能舆论先行直接定刑事罪名。行政调查是前置关卡,是罚钱整改,还是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全部要看调查后固定下来的完整证据。
外号不能成为掩盖真实商品信息的挡箭牌。 叫了十几年“鹅腿阿姨”,不等于可以一直卖鸭腿。食材是什么,就要如实告诉消费者,这是诚信经营的基本底线。
同类判例已经表明:“以鸭充鹅”不是没有刑事风险。 贵州、北京等地已有商户因此获刑。最终是否入刑,取决于销售金额、主观故意、产品定性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认定。
网红流量来得容易,但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我们静待官方完整调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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