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演员杨紫发布九张假期出游live图,因未给入镜路人打码引发争议,当晚便将博文设为权限、删除处理。微博微博次日,#明星公开发图是否该给路人打码#冲上热搜,迪丽热巴此前街拍手动给路人打码的操作被翻出来对比,被赞"细节见人品"。微博大多数人看的是热闹,但评论区里有条高赞评论说到了点子上:“那现在普通人发照片也要给路人打码吗?”
如果你平时喜欢拍街头纪实、喜欢扫街,这个问题绕不过去。

一、街头纪实玩家,离这条红线最近
先回忆几个不算久远的片段:
李现在澳门扫街摄影,被人威胁警告"给我删了,不然报警",他这才后知后觉,当地并不能随意当街抓拍。知乎
“成都太古里明确禁止未经允许街拍”,今年2月再度成为热议话题,街拍与隐私的争论被反复摆上台面。知乎
就在本月,"女子拒绝街拍被摄影师一再劝说"的提问,又一次把街拍的边界推到大家面前。知乎
这几件事里举着相机的,都不是狗仔,而是"街拍""人文纪实"这个门类——恰恰是普通爱好者最常拍、也最爱看的内容类型。很多人的直觉是:我就在街上拍几张发到网上,又不商用,能有什么问题?
按律师的说法,这个直觉是错的,而且错在最根本的地方。
二、“公共场所"和"非商用”,都不是免死金牌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直接点破了网友默认的两个"免责理由":在公共场所拍摄不算侵权、非商用日常分享不违法——“这两种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均不成立”。微博
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保护严格遵循"告知—同意"原则,未经本人许可,制作、公开他人肖像即涉嫌侵权,该认定和是否盈利、是否在公共场所拍摄没有关系。微博律师还有个说法很到位:很多人混淆了"可视性"和"可使用性"——身处公共场所可以被他人看见,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拍摄并公开发布你的肖像。
换句话说,拍是一回事,发是另一回事。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含清晰路人肖像的照片,未获当事人同意、未做模糊处理,已构成肖像权侵权;一旦被摄者维权,发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合理维权开支。而这类纠纷里,发布者往往还要自证使用行为合法,实务中这几乎难以免责。微博
三、法律给街头纪实留了一扇门
好消息是,民法典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部分情形可以不经同意。知乎其中跟街头纪实最相关的,是这一条: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翻译一下:你拍城市街景、菜市场、广场,路人作为环境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入镜,不是画面主体,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困扰——这种情况有空间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注意三个关键词:不可避免、附带、不困扰。
同样是带人的照片,性质完全不同:大场景街景里,人物是环境的一部分,面目不清、无特定指向,偏安全;怼脸特写里,人物是绝对主体,形象清晰可识别,基本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律师在解读中也特别提到,明星个人出游照里的路人只是"无关点缀",并非场景必要元素,完全达不到合理使用标准。微博这句话对普通人的怼脸抓拍,同样适用。
边界从来不在"你在哪里拍",而在"画面里的人是不是主体、能不能被认出来"。
四、发图前自查:三个区域,对号入座
把上面的信息整理成一份可以直接用的清单。拍街头纪实的朋友,发图前先过一遍:
安全区(基本可以直接发)
远景人群、街市环境照,人物只是背景的一部分;
背影、剪影、动态模糊的身影,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
以建筑、光影、物件为主体的画面,没有可识别面孔。

危险区(先征得同意,或打码)
清晰正脸、能认出具体是谁的画面;
以某个路人为绝对主体的"人物特写";
涉及未成年人的画面,红线更高,拍和发都要格外谨慎;
当事人处于尴尬、冲突或特殊状态的场景。
行动规则
想拍人物特写,先当场口头征得同意,顺便确认用途;
对方当场拒绝或要求删除,立刻删,别讲道理——一张照片不值得起冲突;
发布后有人私信、留言要求删除,尽快处理。平台都有肖像权投诉通道,真走到投诉那一步,成本远不止删一张图;
一旦涉及商用(广告、出版、参赛、展览),请签书面授权,那是另一个量级的事。
五、写在最后
那条热搜下有句评论挺感慨:法制进步就像几十年前大家对酒驾态度的转变,“但这种进步是不是要通知一下大家啊,比如我这种消息滞后的人”。微博

确实。胶片时代,你在街上拍一卷,照片可能永远不会到达被摄者眼前;今天,按下快门几秒钟后,它就可能在几百万人的屏幕上滚动。法律和共识在追赶这种变化,而很多爱好者的习惯,还停在过去。
街头纪实最打动人的地方,是拍真实的人。但"真实"的前提是尊重——尊重被拍的人愿不愿意被看见。今天正好是世界摄影日,与其晒器材晒样片,不如趁这个机会,把相册里那几张没打码的路人特写清理一下。小红书拍得安心,才拍得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