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港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2019-03-04 21:13:00 7点赞 42收藏 7评论

我们都知道,购买保险需要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否则可能为以后理赔埋下隐患,增加拒赔的可能性,有些人甚至称香港保险奉行的是“无限告知”原则,这让很多打算投保香港保险的人望而却步。那么实情究竟是怎样的呢?

解读:香港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是无限告知?2016年出版的《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林宝清著)中是这么写的:

  • 无限告知主义,又称客观告知主义,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且被认为是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应主动、全面地告知保险人。依据该原则,投保人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无限的,保险人只根据投保人告知的事实来判断危险的程度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高低。

除了无限告知主义外,还有另外一种告知方法,也就是我们寿险中最常见的“询问回答主义”:

  • 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的告知以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询问,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 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就没有告知的义务,即使投保人知道该事实存在而且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否则,询问告知主义就会变成无限告知主义。

从两种告知方法的释义来看,“无限告知主义”的确很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很多内地保险自媒体就抓住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为把柄开始攻击,声称任何在投保香港保险时被遗漏或者遗忘的告知内容,都有可能引发“拒赔”。

听上去是不是让人很心慌?不过在我看来,这个结论的得出是非常有问题的,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一下。

第一,香港的重疾险投保,奉行的是不是“无限告知主义”?

首先,搜索“无限告知”四个字,除了几篇自媒体文章在介绍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外,没有任何官方的、学术性的文章声称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其次,所有围绕“无限告知”的学术探讨,都是与海上保险、财产保险相关的内容,与人身险并无关系。因为如今的人身险投保,采取的都是“健康问卷”的形式,这种“健康问卷”的本质是一种“询问告知主义”,而不是“无限告知主义”。

第二,为什么有人会说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主义”?

最近有文章指出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主义”的起源,是因为某人称香港保险投保的“健康问卷”中普遍有这样一个问题:“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患任何疾病而未在上述问题中提及?”

他还解释,由于这种询问方式没有明确的边界,投保人需要主动地向保险公司上报任何可能会被视为重要事实的健康问题,因此说明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主义”。

香港保诚的“健康问卷” - 第2题香港保诚的“健康问卷” - 第2题


香港友邦的“健康问卷” - 第11题香港友邦的“健康问卷” - 第11题

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保险公司在“健康问卷”中设置这样一道开放式问题,确实是不利于投保人的,因为投保人除了要告知保险公司在问卷中提到的疾病,还要告知问卷中没有提及的疾病。

但是仔细想一下保险公司设置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我们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投保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担心投保人钻“健康问卷”的空子(毕竟健康问卷篇幅有限,无法详细罗列所有疾病),才设置这样一道开放式问题,来对风险做“最后的把关”。保险公司想利用这道开放式问题应对的,是那些想利用信息不对称钻保险公司空子的人,而不是设置一个“陷阱”来坑一般的投保人。

另外,这种开放式问题,也并非只是香港保险特有,内地有部分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中也一样有这样的开放式问题。比如下面的,“您是否有以上未述及之疾病或接受任何外科手术、诊疗或住院接受诊断或治疗?”

内地某保险的健康告知 - 问题6内地某保险的健康告知 - 问题6

而且,保险公司在问题的描述中已经明确了问询的时间界限是“五年以内”,范围界限是“疾病、手术、医疗咨询或治疗”,这与“无限告知”定义中的“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任何重要事实(都应该主动告知)”是有本质区别的。

因此,我们能不能因为“健康问卷”中有这样一道相对“开放式”的问题,就可以声称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呢?我们认为这个结论得出有些牵强。

说了这么多,我们来总结一下:

首先,有关于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其来源没有官方或权威解读,有可能根本就是一句谣言;

其次,以“健康问卷”中的一道开放式问题就得出香港保险奉行“无限告知”,这个结论显得很牵强,扭曲保险公司设置这个问题的本意更显得“别有用心”;

再次,就算香港保险真的奉行“无限告知”,其在保险理赔的实务操作中并不一定会利用这一点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至少目前香港保险索偿局所披露的所有保险纠纷案中还没有这样的先例;

此外,大家不要忘了,香港保险虽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也有“不可抗辩”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解读:香港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以香港友邦的条款为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会就保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解读:香港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被保险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赔。这使得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为保险公司赢得了信任。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后记

尽管有“不可抗辩条款”这个保护伞,为免引起争议,小编建议大家无论是赴港还是在内地投保,都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毕竟人人都应该遵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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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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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保险还是没有明确结论是否遵循的无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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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无限告知”这个说法有不可取,更准确的应该是香港保险是遵循的“最高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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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消费者来说这么理解没错,如果有历史不提出来的话,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所谓[不可抗辩]是指合同有效,而不是必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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