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理赔“神器”,但不是“免死金牌”
创作立场声明:来源——幸运学社
偶尔会听到这句话:“熬过两年就好了。”
这句话的依据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事实是不是这么好?
其实不是的,要分很多种情况,切记滥用。
一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出了以下说明。
划重点:如实告知、两年期限。
都知道投保前要做健康告知,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
如果未如实告知,分两种情况。
(1)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事故,如发现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2)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得拒赔。
这么看,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专门用来保护投保人的,更大程度上维护了投保人的期待利益。
虽说这个理赔“神器”很强,但也不是“免死金牌”,给大家两个指南。
二
怎样做到如实告知 ?
保险合同是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毕竟这涉及到高额的赔偿金呀。
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消费者也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其实就是问什么答什么。
形式大多是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加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询问。
如实告知以投保人了解、被保人自身知道或有记录为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问到,那是不属于不如实告知,不得因此拒赔。
或许你还会在告知书里看到“有无其他疾病”、“你是否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的问题”这类概括性问题,只要投保人对答案不确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拒赔。
法律上对此是有规定的。
虽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家给消费者的保护伞,但在进行健康告知的时候,还是不能抱侥幸心理。
只要是合同标明需要告知的,都应该照实回答。
就算是小病小痛,保险公司问到也要回答,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未如实告知,熬不过两年,被保险公司发现,通常会先判定投保人的意图,是过失还是故意为之。
无心之过,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并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蓄意隐瞒,保险公司除了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以外,还可以拒绝退回保费。
三
两年后是否能赔?
真熬过两年,理论上保险公司确实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
但不能解除合同并不代表不能拒赔。
这是很多人存在的一个误区。
(1)保险事故在投保前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投保前已经生病了,还刻意隐瞒。这时候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自然也不成立咯。
(2)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
法律有规定,被保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刻意不通知,利用不可抗辩获得不当赔付,只要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也可以拒绝赔付。
四
其实,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家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并不鼓励消费者拿来钻空子或打擦边球。
如果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及金额特别大,即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可进行抗辩。
毕竟保险公司不可能白白做“冤大头”呀,他们会想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
作为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不然亏的还是咱们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