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争议】续保失误没续上,年金失效怎么办?
原创NO.310保险纠纷实录第21期案例代表性:★★
前言
对于很多长险的购买者来说,每年续保也是重要环节,之前我们也讲过因为续保未续,保单过期引发的拒赔争议。今天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因为年金险续保而引发的争议问题。
对于很多长险的购买者来说,每年续保也是重要环节,之前我们也讲过因为续保未续,保单过期引发的拒赔争议。今天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因为年金险续保而引发的争议问题。
01 . 案例资料
案例来源:(2018)苏13民终3792号上诉人:刘金X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涉及产品:少儿一生幸福保险
02 . 事件经过
购买 1997年10月30日,投保人刘金X以其子刘壮X(1995年11月2日出生)为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投保《少儿一生幸福保险》。约定保险单自1997年10月30日12时生效,缴费期17年,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费每年720元,指定受益人为刘壮X。
产品详情 保险金额包括:成人纪念金3720元,教育金(每年)1560元,婚嫁金7640元,养老金(每月)1640元,普通保险金(未满6周岁)10000元,普通保险金(满6周岁未满22周岁)(大写)20000元。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凡年满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少年儿童投保本保险。
第十一条约定,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保险单每年生效对应日所在的月。第十二条约定,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第十三条约定,在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
续保失败,保单失效 合同签订后,刘金X按合同约定按年向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缴纳保险费。
2011年3月23日,刘金X向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签署《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主要内容:投保人自愿授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授权书指定的开户银行,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按期划付到期保险费,同意在上述保险费划付期间存入足够资金以备转账银行划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本授权书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暂停委托转账银行划付保险费。
转账账户为刘金X妻子尤洪X的储蓄卡(账号:60×××41),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县支行。
2011年10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从尤洪华的上述账户上划付2011年度的保险费72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尤洪华的银行账户上余额最多时为701.55元,不足720元,导致中国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合同规定的保险费交付日期和宽限期内无法划付2012年度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后,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暂停委托转账银行划付2013年度、2014年度的保险费。
刘金X于2018年年初要求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未果,因而成讼。
03 . 核心争议
投保人刘金X认为:1、虽然刘金X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仅差18.45元),但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刘金X补交保险费或者减少保险金额。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涉案保险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中止,但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之后直至本案一审诉讼,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均未提出解除合同,涉案保险合同依然合法有效。3、涉案保险合同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并未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刘金X向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应该予以支持。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合同的解除权已经消灭,涉案保险合同依然合法存在,刘金X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5、涉案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应视为双方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上门收取保费和通知投保人缴纳保费是其法定义务,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的诚信原则,致使刘金X未及时缴纳保费,不能因此认定保单失效。
6、涉案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认为: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并未规定保险人负有催缴保险费的义务,涉案保险合同亦未约定保险人可以减少保险金额,刘金X主张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负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刘金X主张涉案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不能成立。
3、涉案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在保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时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单方能恢复效力,被保险人现在已经不符合复效条件。
4、涉案保险合同系因刘金X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5、缴费方式的变化是经过刘金X的同意,刘金X是明确知道缴费方式的,且不论通过何种缴费方式刘金军没有缴纳保费是事实。刘金X主张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应上门收取保费或者通知投保人缴费没有法律依据。
6、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本案是保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04 . 法院判决
一审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少儿一生幸福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依约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案中,刘金X应根据合同约定在2012年10月份支付该年度的保险费720元,或在之后的六十日内即2012年12月30前支付。刘金X授权的账户在此期间余额不足致使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合同效力自2012年12月31日已中止,刘金军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刘金X现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已远远超过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且被保险人刘壮X已满22周岁,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综上,刘金X要求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刘金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X负担。
二审
二审查明,涉案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储蓄最高月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本案中,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在刘金X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后直至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既没有向刘金X催缴保险费用又没有通知刘金军解除保险合同,刘金X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现又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刘金军申请恢复效力的申请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与刘金X继续履行《少儿一生幸福保险合同》;
3、刘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21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储蓄最高月利率计算)。
05 . 大鱼总结
本案的投保人王金X在20多年前为不到2岁的儿子购买了少儿年金,每年缴费720,到现在儿子已经成年,正式这笔储蓄金开花结果的时候。但几年前因为把续保方式改为了自动扣款,但自己银行卡上少放了20块钱导致自动续费失败,由于没人提醒导致被保险公司解除了合约,最后通过两次诉讼,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才恢复了这单教育金的效力。
本案之所以能够反转,其中一个核心关键点在于,法院认为在中止期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没有增加(因为是年金),而如果本案换做是重疾险这类,打赢官司的希望就渺茫得多了。
所以这里也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得长险的续保缴费,保险法规定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但若过了此期间依然没有续保,保险公司是有权利减保或终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