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新手机因软件不兼容退货被拒 法院:激活也能退
快科技3月13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市民杨先生(化姓)花了14000余元买的手机,因系统兼容问题想退货,商家却以“已激活”为由一口回绝。
当时,杨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看中了这款手机,下单前他还特意留意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没想到新手机到手后,一试用却发现,手机系统与他日常使用的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影响了正常使用,杨先生心里直呼“上当”。
好在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内,他赶紧通过平台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可商家的回复却让他傻了眼:“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不能退。”双方多次沟通都没能达成一致,矛盾愈演愈烈,杨先生一气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院。
商家坚称,手机一旦激活,就相当于被使用过,价值会大打折扣,所以不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
而杨先生则反驳,商家在页面上明明承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并没有对“激活后不能退”做出醒目提示,更没有要求他确认这一条款,商家理应履行承诺。
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
一方面,法官向商家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手机虽然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作出显著提示,并经过消费者确认。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消费者,行使退货权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正常的开机调试不算损坏商品。这帮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杨先生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还14000余元货款。
法官借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保障消费公平、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
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门槛。消费者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编辑: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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