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不能要求“正当防卫”的人保持理性?
大家好,我是学历不高,却要装高深的“独立行为人”。
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上映,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又引起了热议。
罗翔老师又公开发声,再次重申不应该对防卫人提出过高的要求。
什么叫提出过高的要求?我们举罗老师经常讲的粪坑案,说被受害人把意欲强奸的坏人推进粪坑,拿起砖头一顿砸,把坏人砸死了。
当时就有办案人员说,防卫人砸第一下是正当防卫,砸第二、第三下就不算正当防卫。
这个认定方式,所透露出的逻辑是人即便在防卫时也应该保持“理性”或者至少是一定的理性。
罗老师反驳这一点,说这样的要求并不符合常理。
我赞同罗老师的看法,但为什么说这样的要求不符合常理呢?
这里我认为需要扩展一下——防卫人在遇到危险时,奋起自卫,为什么做不到保持理性呢?
要想从本源上来解释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用到一点生物学或者进化论的内容。
人类在漫长的进化历史中,遇到的危险大都是生存危机,比如野外遇到猛兽了。
这在今天是比较少见的危险,但在原始社会或者更早的漫长的进化岁月里,大多时候遇到的都是这样的危险。
这个时候,人类需要的是什么呢?是冷静下来好好分析?显然不是。
人类的力量、爆发力、速度等方面的能力和野兽比起来其实是非常一般的,甚至可以用差来形容。
真的遇到和野兽一对一的战斗,我们需要的是爆发出超乎平时的力量,以求反击或者逃跑。
于是,人类就进化出一种行为模式,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人体会分泌肾上腺素,提高自身的行动力,副作用是抑制当时的思考能力。
有一句总结叫,极致的恐惧,带来极致的愤怒。为什么呢?你明明知道自己不可能战胜眼前的对手,你害怕极了,失去理性了,忘记彼此之间的力量差距,反而奋起反击了。而有的时候你爆发力量来反击了,反而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最终死里逃生。
于是,这种行动反应机制就被保留了下来。
你会发现这种反应机制,和我们今天讨论的“正当防卫”何其相似?
防卫人在遇到危险时如果要自卫,自然也是要提高行动力,抑制思考能力,以爆发出最强的战意,
所以,自卫人在砸出第一块砖头后,绝不可能及时冷静地思考,及时收手。
所以罗老师说的不符合常理,它之所以不合理,最核心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人类在面临危险时,固定的写在基因里的行为方式。
就如同,司机在遇到车祸时,首先会下意识地保护自己,哪怕副驾驶上坐着他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去保护的人。
当然不苛求防卫人的理性,有鼓励正义,惩罚罪恶,避免法律惩罚所带来的滞后性,让被侵害人免受不法侵害的理由。
但理解人类为什么不能充分的理性,做出看似经不起逻辑推敲的“错误”行为,才能真正让法律工作者们不再说出,敲第一下砖头是正当防卫,敲第二下砖头就是防卫过当的言论。
这里跟大家推荐一本相关的书籍,也是讨论看似“错误”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的。希望大家喜欢。
作者声明本文无利益相关,欢迎值友理性交流,和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