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半月接了90余单“顺风车” 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了

私家车半月接了90余单“顺风车” 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了

2026-10-15 00:13:19 0点赞 0收藏 0评论

快科技10月15日消息,日常,私家车主接单顺风车,以此分摊油费、出行成本,这种共享出行方式被官方提倡,但如果使用私家车来进行营运牟利的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次拒赔。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6月,罗某为其自有新能源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一年。

同时,保单“重要提示”栏以加粗字体载明,被保险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罗某签字确认知晓全部免责条款及相关提示内容。

2025年6月,罗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用6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车辆出行记录后发现,涉案车辆存在营运行为、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遂拒绝理赔。罗某不服,诉至双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保险公司申请,调取涉案车辆的平台出行订单数据。

经查,事故发生前半个月内,该车累计产生各类出行订单90余单,接单时段分散、行驶起止地点无固定规律,事故当日仍产生6笔载客订单。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核心在于“基于自用出行、顺路搭载、分摊成本”,车主以自身既定出行计划为前提,偶尔顺路搭载乘客,仅适度分摊出行费用,未改变车辆家用属性,通常不会显著增加保险风险,属于保险承保范畴。

此种情形下,车辆使用性质未发生实质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存在合乘行为为由拒赔。

另一种是车主以合乘为名,高频次、多路线接单载客,接单时间无明显规律、行驶路线分散多变,实质上以载客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已超出私人顺路合乘的合理范畴,具备经营性客运特征,构成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而这起案件中,罗某的行为更符合后者的情形,属于突破私人合乘边界,具有经营性客运的核心特征,已实质改变了车辆家庭自用性质。

同时,家用车改为高频营运载客后,车辆行驶里程、上路时长、使用强度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暴露风险显著增加,直接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大幅上升。

罗某在明知保单免责约定的情况下,未就车辆用途变更、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双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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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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