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员工不慎烫伤幼儿!被判赔5000余元
2021年7月28日,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一项法律诉讼,案号为(2020)京 0115 民初 15214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根据判决书了解,2019年12月,杨某与父母、爷爷奶奶共五人亦庄华联力宝店海底捞火锅餐厅用餐,12点55分左右,杨某从餐厅通道处走向小料台,此时恰逢有员工端着盛有热汤的锅从操作间路过小料台,因双方躲避不及,锅中热汤惯性泼溅到杨某身上。
在简单处理冰敷之后,杨某分别前往北京东区儿童医院、北京和睦家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确定为右侧耳廓、颈部、右手指烫伤。后经304军医医院诊断为烫伤二度及三度。监护人视线之下并未碰到员工,热汤也并非杨某碰洒。
对此杨某父母要求判令海底捞公司支付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1000元。同时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而海底捞方则认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杨某为轻度烫伤,且杨某父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件给杨某造成了精神伤害且达到严重后果,不符合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通过监控视频可见座位区陪同家长疏于看管并未阻止杨某1在就餐区跑动,视频中可看出我方员工步速不快且端锅位置正常,系未预料到杨某1从通道跑出,躲闪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海鸿达公司员工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通过监控视频可知,该员工在通过小料台时速度较快,且在即将经过左侧的门时并未减速,热汤锅未配备锅盖等挡隔工具,导致热汤因惯性泼洒,因而对杨某1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事故发生时,杨某1独自离开餐桌前往小料台,其父母并未全程陪伴守护,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为,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杨某1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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