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万买法拍房,拆迁补偿2475万,税务局突然上门:得交税!
很多人一看到法拍房公告,心里都会先松一口气。公告里写到:“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很多人下意识地认为:行,反正税费都说清楚了,买完、过户、拿证,这事就算结束了。
但是现实,要比人们的想象要残酷得多。

如果你2017年花1055万,通过司法拍卖拍下一处商业房产;到2022年时这套房子被征收了,你拿到2475万元拆迁款;到了2023年,税务局突然找上门,说原房主欠税163万没交,直接把你告了——你会不会觉得,这事有点离谱?
更离谱的是,法院最后还支持了税务机关。
这并不是简单的“补税”的问题,而是一条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风险线:你认为自己买的是一栋房子,其实还可能承担一笔税务的尾巴。

01、拍下房子那一刻,很多人以为事情就结束了
故事要从2017年说起。
当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一套商业房产放在了司法拍卖平台上面进行公开拍卖,标的为宁德某酒店的财产。
拍卖公告中有一条非常醒目的内容: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陈某看到了之后,最后以1055万的价格拍下了这处房产。
然后按照程序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他自己也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大约是32万左右。对他来说,这单买卖到这里已经算是结束了。

但是问题就出在上面。
他交的是应该缴纳的税款,那么原来的房主应该缴纳的部分又怎么办呢?
比如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一直没有被征收。
而卖方宁德某酒店,后来也基本联系不上了,企业状态异常,注册地址也找不到人。也就是说,它没有能力主动去缴纳这笔税款,并且也无法再把这个差额自己补齐了。
很多人常常会想:卖方欠税,和买方有什么关系呢?
但是陈某已经在拍卖公告上签字了,这就不是一句普通的“我知道了”,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02、五年后,补偿款到账,税务局开始追账
时间过得很快,在不知不觉中就到了2022年。
陈某拍下的这套房,被政府征收了,补偿款一到账,足足2475万元。账面上看,这笔投资已经赚得很漂亮。
可真正的麻烦,往往不是在赚钱的时候,而是在“清账”的时候。
2023年2月份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给原来的房主宁德某酒店发了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缴税费162.96万元。
由于企业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所以税务局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按照常理来说,原来的房主接到通知之后应该去补缴税款、申诉或者是至少做出一个反应。但是它没有做任何事情。
原房主不动,税务局也不打算一直等。所以税务局就换了一种方式:不再去找原来的房主了,而是去寻找当年购买房产的陈某。
理由很简单:你在拍卖公告里承诺过税费由你承担。因为原来的房主欠税并且没有履行义务,所以税务局可以依法要求你来偿还。
这时,陈某才知道,之前所说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不是随便写的一个格式条款,而是可以真正落到自己头上的一把刀。

03、一审判陈某赢了,二审却彻底翻盘
陈某自然不服,马上提起诉讼。
他给出的理由也是很强的:司法拍卖属于法院组织的公法行为,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交易。既然不是民事合同关系,那么税务局凭什么用民法典中代位权来向我要钱呢?
一审法院刚开始也是同意这种观点的,认为司法拍卖具有公法性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不属于民事合意,因此没有支持税务局的要求。
陈先生一看,觉得自己的胜利已经在望了。但是税务局上诉之后,二审的观点却大相径庭,最终把案件推翻了。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就是:
第一,拍卖公告不是“没效力”,而是民事合意的一部分。
法院认为拍卖公告是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竞买人的竞拍行为是发出要约的行为,成交并签订确认书是作出承诺的行为。
也就是说,陈某并不是被强加一个条款,而是自己选择同意了“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条件。
这就意味着,买受人和原房主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
第二,原房主对买受人有一笔“应收账”,但它一直没去要。
拍卖成交之后,原来的房主本可以向陈某要回这笔税费的。就是原来的房主联系不到,也不交税,也不向陈某索要,这就是所谓的“怠于行使债权”。
第三,税务局可以代位追偿。
民法典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是:当债务人欠下债务而不偿还时,如果债权人有另外一笔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没有及时行使,则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去向第三人追讨这笔债权。
放到这个案子中就是:原房主欠税不交,陈某又在拍卖公告上承诺要承担税费,因此税务局可以追到这笔钱给陈某。
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税务局的诉求。

04、163万税金要交,滞纳金却没支持
这起案子里,还有个细节不少人会关心。
税务局除了要征收163万元的税款之外,还要加收37.3万元的滞纳金,总共将近200万元。
但是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滞纳金。
原因也很简单:滞纳金一般是由法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来承担的,并且陈某既不是原始纳税人,也不是在扣缴情形下应当履行义务的人。法
院认为陈某所要承担责任的部分,就是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列明的税费本金部分,并不包括滞纳金。
换句话说:税金跑不掉,滞纳金省下了。虽然少交了一笔钱,但是163万元仍然逃不过去。

05、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时效”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问:都过去五年了,为什么还能追?陈某也提出过这样的抗辩,即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但是法院并不这样认为。
由于拍卖公告上只写明了“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却没有说明具体的付款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因此,时效并不是从2017年拍卖成交之日开始计算的,而是在税务局正式通知原房主缴纳相关费用的时候才开始起算。
但是税务局直到2023年2月份才通知原来的房主去缴纳税款,因此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超过时效。
这也正是很多人的陷阱:你以为“时间长了就没事”,可对方的计时器,可能才刚刚开始走。

06、此事件警示:“别把公告当废话”
说到底,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不是陈某亏了多少钱,而是很多人都低估了司法拍卖里的风险。
你以为拍卖公告只是程序文字,你以为“包税”只是格式条款,你以为过户办完就万事大吉,但法院会告诉你:你签过的字,真的会算数。
特别是购买法拍房、税费来源不明或者原房主已经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的就是之后税务追讨的问题。
所以,如果你真的要去碰法拍房的话,不要只看起拍价以及捡漏的空间了,最好先把以下的事情考虑一下:
卖方可能有哪些税;
这些税大概是多少;
公告里“由买受人承担”到底覆盖到什么程度;
有没有后续被税务机关追缴的可能。
有些房子看起来便宜,实际上只是把风险藏到了后面。等你以为捡到便宜的时候,账单可能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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