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抗辩条款,有了它就一定能赔?你可能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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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今天跟大家聊聊“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问一个问题,提到“保险”两个字,大家内心第一反应是什么?
不外乎保险是骗人的、保险这不赔那不赔、保险就是传销等等。
虽然名声不好,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至今,越来越多人开始接受保险,越来越多人从事保险行业。
从2013年开始,中国银保监会把每年7月8日定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以不断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但随着保险不断普及,一个名词总会时不时出现在大家视野里——“不可抗辩条款”。
关于这个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解读,不少人有点跑偏,认为“只要熬过两年,无论什么情况都一定能获赔”。
那究竟真能赔,还是谣传?
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捋一捋这个“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
1、什么是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
2、实例分析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
一、什么是2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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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是俗称的“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
条款确实是有点复杂,简单给大家翻译一下:
1、买保险前,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
2、如果故意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权从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天不行使自动消灭;
4、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可以看到,保险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随意解约或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都有利。
有句话不好听但有点道理,“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犯法”。
保险不可抗辩条款也给一些带病投保的人可趁之机,熬过两年,就能获赔。
但,真熬过两年就能赔?
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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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廖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合同纠纷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2152号
案件简介:
廖某某与保险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后廖某某依约连续交足3年保费。
在合同成立2年零7个月后,廖某某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5月24日住院治疗99天。
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有既往病史拒赔。
经查,廖某某自2009年1月开始患有霍奇金氏淋巴瘤,并分别于2009.1-2009.8、2010.12-2011.4、2017年2月前后多次住院接受治疗。
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
法院观点: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是诚信的重要体现。
《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是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加以限制。
但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滥用此条款来进行恶意投保的不诚信行为。
因此,此案法院判不赔。
案例二:刘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94号)
案件简介:
卢女士于2010年1月8日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2010-2013年共计4年保费。
2013年9月11日,卢女士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死亡,其丈夫刘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死亡保险金。
经保险公司查证:卢女士2009年12月24日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意隐瞒病情。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保险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虽卢女士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两年。
按照关于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
因此,此案法院判赔。
三、一点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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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案情判定结果与大家正常想象的结果不同。
这跟案件具体情况、地区差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具体事实影响有关。
但可以肯定的是,就算赔,也需要打官司。
因此,在投保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因为我们赌不起。
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所有人都平等,但它并不是免死金牌。
随着社会司法制度发展,这类案件判决条件也会越来越明确,引起争议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如果你有什么好的想法,欢迎跟我讲一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