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诺说保险 篇三:健康告知怎么填?关系到能否顺利拿到理赔款
前两篇文章,小诺跟大家分析了保险这个东西到底怎么买,核心条款怎么看,怎么选产品,如果你已经深思熟虑,挑选好了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产品,决定就买这个了,那么接下来就到了投保阶段了。
选产品这种大头的事情都搞定了,投保就变得很容易了,确认好给你签单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如果是在网上第三方平台投保的话,确认好平台的资质和安全问题,仔细看清保险合同条款,对于还有疑问的内容,可以要求销售人员给你再进行解释,重要的内容可以录音保存下来,作为日后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证据。这些都确认好之后,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亲笔签字确认,等待保险公司盖章回执,你的保障就生效了。
这个流程,相信大家都不会有什么疑问,那么,就只剩下一个问题了,健康告知该怎么填?
我们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比如重疾险、医疗险和寿险产品,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健康告知”。这一环节特别重要。它直接决定能不能顺利投保,并在出险时能不能顺利拿到理赔款。
因此,很多想要买保险的童鞋就会担心,到底要怎么来做健康告知,如果我告知的太多会不会就买不了保险了,但如果不完全告知的话,保险公司到时会不会不赔我钱?很多人都在纠结这个问题,那小诺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有关健康告知的事儿。
一、健康告知是什么
二、为什么要做健康告知
三、如实告知原则
四、健康告知具体问啥&咋答
五、被拒保了怎么办
六、两个案例分析
七、总结
一、健康告知是什么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买保险的时候,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都要进行告知,只要回答被问到的问题就可以了。
大部分保险公司目前进行健康告知的形式基本就是“询问告知”的方式,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投保人进行一些健康问题的询问,投保人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二、为什么要做健康告知
一般情况下,我们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不能保证所有人都是这样的想法,有一些投保人可能是在身体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想买保险,进行投保,这种就是保险公司常说的保险的逆选择。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进行仔细核查,那么赔付可能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事了,而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怎么可能做赔本的买卖呢。
所以,为了防范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确认承保前,都会进行一系列核查,再决定以什么方式承保,或是直接拒保。
三、如实告知原则
回答健康告知最大的一个原则,就是如实告知原则。
我们在投保保险时,不但保险公司有如实告知我们产品重要信息(比如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义务,我们也有如实告知自己真实财务、健康状况的义务。
这种双向的如实告知,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以上为某重疾险条款中“如实告知”的截图,供参考)
有些朋友可能问:如实告知到底有多重要?如果有所隐瞒,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如约理赔吗?
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健康告知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投保填写健康告知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完全有理由拒赔的,所以千万不可抱着投机心理故意隐瞒。
四、健康告知具体问啥&咋答
1.有问必答,如实回答
就如我们刚刚说到的,健康告知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原则,所问到的问题,要如实回答,在做健康告知的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回答自己的真是情况,而不是要想着怎么回答能承保。如果刻意隐瞒,即便通过了承保,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严格核保,而且是有权利拒赔的。
2.不问不答
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是采用的是“询问告知”的方式进行健康告知,即使投保人客观存在一些可能影响承保的因素,但由于健康告知里没有询问,也就没有必要告知,即便出险涉及到理赔,责任也不在投保人身上。
小诺为大家整理了几条保险公司询问方式,大家可以看一下:
1)关于是否有列举的疾病或病状,如果曾经患有过疾病,但不在健康告知所列举的疾病种类范围内,就可以选否。
2)区分患病和病毒携带者的说法,如“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毕竟病毒携带者和患病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3)是否在某个时限内,存在某种情况。例如:健康告知上询问“过去两个月之内有没有住过院?”,如果你三个月前住院,那么,就不影响在选项中勾选“否”。
健康告知上还存在一种让大家都比较纠结的问题就是:“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告知上列举的疾病”
针对这个问题,如果问到的疾病自己确实不知道,而且也没有去医院检查过(没有被医院“确诊”的病症),都可以回答“否”。
只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如果后期真的发生那些“不知情”的风险,保险公司同样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如果近期有体检计划,建议先投保再体检。
五、被拒保了怎么办
如果投保人做完健康告知后,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正常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会与投保人商议,通常会以其他方式比如:延期、附加条款投保以及加保费投保这三种方式,继续承保。
1.延期承保
延期承保就是,被保险人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的,需要被保险人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再去投保。
2.附加条款投保
附加条款投保指的就是,保险公司把某项(影响被保险人投保的疾病)保险责任作为除外责任进行承保。也就是说,如果之后发生理赔事故与这项(被拒保的疾病)相关,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
3.加保费投保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情况良好,没有不良生活习惯,这些人被称为“标准体”,可以正常投保,如果被保险人存在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可能诱发疾病的概率非常高,这些人被称为“非标准体”,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拒保,而是以增加保费的形式承保。
如果这几种方式都被拒了,还可以考虑选择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毕竟每家公司的产品承保标准并不相同。但是,不要因为急于投保,而故意欺瞒,因为即使真的通过投保,后期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在这里,小诺再多说几句,千万不要想着钻两年不可抗辨的空子。
关于两年不可抗辨条款(出现在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何用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两年不可抗辩并非尚方宝剑,如果投保人自身确有故意欺瞒,即便顺利度过两年,这项条款最终也是不会生效的,毕竟是要站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上才行。
六、两个案例分析
1.案例一:故意不如实告知
高女士2015年4月1日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医疗险,并在健康告知栏的:
“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或眩晕、晕厥…”
“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史:A…B.心血管的疾病,例如高血压”的选项中都填“否”。
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3日,高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医疗费共计6019.57元,其中社保基金支付3930.1元,个人支付2089.47元。
出院中医诊断为:主病眩晕病,主症风痰上扰,出院西医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幽门螺杆菌感染,反流性食管炎,浅表性胃炎,食管裂孔疝。
当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北京博爱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3日高女士的医保卡门诊挂号诊断名称为“颈椎病、头晕、高血压、便秘”,医药费总计331.8元,基金支付232.51元,个人支付99.29元。
这足以说明高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其高血压的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决定,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高女生称该次就诊并非其本人,是同村亲友李某用她的医保卡拿药而发生的,其本人并没有颈椎病、高血压,也没有在该医院看过病。
但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高女士的门诊记录也仅发生半年左右,她对其高血压病史应该是了解的,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案例二:因过失未实告知义务
2013年3月25日,冯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2014年6月24日,他突然发病,经门诊诊断为脑梗死。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冯某在签订健康告知书时,询问事项中记载: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被保险人勾选项为“否”。
而在理赔过程中,通过调查A医院冯先生的病例,发现冯先生高血压病史8年余,未规律服药,未规律监测血压……。
而冯先生的太太却提供了B医院的体检报告,说明冯先生本人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的病症,且其社保记录里,并无相关费用保销。
法院认为:
冯先生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自己有高血压的症状,可以认定他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高血压是一种普发疾病,其病理表现因人而异,有可能出现忽高忽低的情况而让人忽视(例如B医院体检时就未检出高血压),且住院病历中记载了冯先生对高血压未规律服药、未规律监测,可以看出冯先生对高血压疾病表现出的是一种不太在意和听之任之的状态,未认识到高血压疾病的重要性,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
故法院认为,冯先生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七、总结
说了这么多,总而言之,在投保健康险之前,我们一定要弄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遇到不明白或者不确定的地方,一定要跟工作人员确认清楚,再去操作,保证我们利益最大化,避免后期理赔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切忌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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