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
“没有如实告知不要紧,挨过两年就好了,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没事,这个不用告知,超过两年肯定赔”。
可能有的朋友在购买保险时,会听到业务员说过这样的话。
这些业务员说的,依据来自保险法里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问这些问题的朋友大多在投保时,才发现因为体检异常或者既往疾病的原因,过不了健康告知。
又或者之前傻乎乎的投保了,之后才发现自己不满足健康告知。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1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俗一点的解释就是,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有的会退还保费,也有的不会退还保费。
第二种,合同成立两年后,不管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应当赔偿。
这个“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确实是保障我们投被保人的一个利器。
但在实际的投保过程中,有些不专业的保险代理人,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
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健康险后,只要过了两年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而不能拒赔!
#2
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出险就能赔?
现实是怎么样的呢?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
陈某父亲于2010年8月10日至8月24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肺腺癌”;
2010年8月25日,陈某在明知其父病情的情况下,仍然为其父投保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
之后其父又连续因“右肺腺癌”住院9次,但均未申请理赔……
2012年9月11日(合同成立已满两年),陈某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解除合同,并且拒赔;
2012年10月24日,陈某及其父亲上诉法院,但在二审时主动撤诉;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父亲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
2014年3月24日,陈某父亲因病死亡。
陈某再次上诉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法院以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为由,对陈某的诉请予以驳回。
这样的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很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免死金牌“,两年后不能拿到赔付的情况也很多。
两年不可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但是不解约≠必须理赔。
#3
我们要怎么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
1. "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从保险法条款很容易看出,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解约: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2. 不解约≠必须理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也是最大善意合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于投保人的恶意欺诈行为,无论是否超过二年,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但对于已发生疾病,试图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获利的消费者,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所以在投保时的病史该如何告知?
我们一直都是建议社群的朋友,认真看好健康告知要求,一旦不符合,要么告知后等待核保结果,要么主动放弃投保,切不可隐瞒病史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