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纳入家庭成员范围,精神虐待明确为家暴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亲密关系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针对这一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期明确了两个重要的法律认定原则,显著加强了对特定群体受害者的保护:
第一点明确的是“婚前同居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并非传统意义上以结婚证为唯一标准的狭义概念,而是指向具有实质共同生活基础的关系。具体来说,当情侣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如共同租赁、固定住所起居)、经济上的互助(如共同负担生活开支)、明确的情感依赖(如建立感情联系并相互扶持),甚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共同处理事务、照顾彼此或他人)等情况时,这样的同居关系就可以被视作刑法及反家暴法语境下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打破了以往“必须先领证才算家人”的形式束缚,其核心在于关系建立的实质内涵,而非表面的一纸证明。例如,在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林翰案中,法院即依据双方长期同居、精神依赖、经济往来等特点,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适用了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点突破在于将精神虐待明确定义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远不止肢体冲突。最高检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实施的持续性辱骂、人格贬低、恐吓威胁、情感操控(如精神PUA)、经济封锁、恶意限制社交自由等行为,都属于精神虐待的范畴,同样构成家庭暴力。精神暴力虽无形,但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的持续性伤害和压迫感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能成为酿成自杀等悲剧的直接原因。以往,这类伤害因取证困难、界限模糊,往往维权无门或不被重视。现在法律明确将其纳入家暴类型,意味着受害者不仅可以就肢体伤害追究责任,针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行为同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这两点认定紧密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大量处于稳定的婚前同居关系中却因身份“不合规”而难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受害者(尤其是遭遇暴力的女性)及时堵上了法律保护的缺口。同居不再是家暴行为可能的“避风港”。这意味着如果同居关系中一方遭遇了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受害者有权像婚姻中遭遇家暴一样采取法律行动。主要包括:
* 立即报警:警方有义务介入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书(如告诫书)。
*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一项有力武器,法院可依法禁止施暴者继续实施暴力、禁止其接触或跟踪受害者、责令其迁出住所等。在紧急情况下,近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妇联、公安机关)也可代为申请。
* 保留证据:无论是身体伤害的验伤报告、照片,还是精神虐待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等,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当然,最高检也指出,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目前主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领域(为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和精神保护),而非等同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利义务(如财产分割、法定继承权)。这一点也避免了公众对规定适用范围可能产生的误解。
这一司法实践是对社会发展现实的及时回应。它传递出清晰的信号:法律的保护应当基于共同生活的实质承诺和人身安全的底线需求,而不是僵化的形式标签。无论关系的形式如何,暴力(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都是不可接受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无疑让更多处在隐秘角落的暴力受害者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也让司法保护更加立体和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