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吓倒路人赔28万!别让宠爱变成伤人利器
“我的狗很乖,不会咬人”“这么小的狗,牵绳没必要”……相信大家在小区、公园遛弯时,经常能听到狗主人这样的辩解。
但最近江苏常州一起终审判决,给所有养狗人敲响了警钟:遛狗不牵绳,哪怕狗没真的咬人,只是吓到人,也可能要赔上几十万!
三十公斤未牵绳犬只惊吓老人致伤
饲养人负全责赔偿二十八万元
五十九岁的朱女士未曾预料,一次常规的草坪锻炼竟会导致其九级伤残,而该起意外事件,最终使犬主付出了近三十万元的赔偿代价。
事发当日,朱女士锻炼结束后准备离开现场时,一只体长近八十厘米、体重达三十公斤的黑色贵宾犬突然迎面靠近。该犬只全程未佩戴牵引带,其饲养人王某某当时正处于闭眼休息状态,未对犬只实施任何约束措施。朱女士为躲避该未牵绳犬只,慌乱中摔倒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虽陪同朱女士就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某主张,朱女士摔倒系草坪湿滑所致,与自家犬只无直接关联;即便其在后续录音及警方出警记录中曾表达过承担责任的意愿,亦辩称该表述系“出于善意误判”,并非对客观事实的认可。
该纠纷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仍需向朱女士支付赔偿金二十八万六千二百元。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王某某显然未履行上述安全管理义务。
小型犬只未牵绳致伤
饲养人赔偿十四万元
部分养犬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大型犬只具有危险性,小型犬只无需牵绳”,而上海市的一则案例则彻底打破了这一错误认知。某小区内,饲养人张先生所饲养的比熊犬(体重仅三至三点五公斤)因看管疏忽,在楼道内突然窜出,致使携带孙女出行的孙奶奶受到惊吓。孙奶奶为保护孙女躲闪过程中摔倒,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滑脱,构成九级伤残。

张先生对此亦持有异议,辩称“自家犬只未实施攻击行为,系孩童尖叫惊吓到犬只,老人摔倒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对宠物采取有效的看管约束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张先生支付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上述两起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法律原则:遛狗不牵绳,无论犬只体型大小、是否实施主动攻击行为,只要其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即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恐犬人群而言,犬只突然靠近本身即属于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一旦路人因躲避该危险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且因果关系成立,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便无法免除。
恪守法律红线
文明养犬需遵守三项核心要求
从这些赔偿案例不难看出,遛狗不牵绳不仅会引发高额经济损失,更直接威胁到公众人身安全。作为养犬人,恪守法律底线、践行文明养犬规范,需遵守以下三项要求:
携犬出户必牵绳,严格遵守长度规定:此为文明养犬的首要且核心要求。牵引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犬只行为,避免其惊吓或伤害他人,同时也是对犬只自身安全的保障,可防止犬只走失、遭遇交通事故或误食有毒物品。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均对牵引带长度作出明确规定(多数地区限定为一点五米以内),养犬人需严格遵照执行。
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公共空间卫生: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拾便袋及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破坏居民小区、城市公园等公共环境的整洁,这是养犬人应当具备的基本公共素养。
遇特殊人群主动避让,强化犬只管控:在遇到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或明确表示对犬只有恐惧心理的路人时,应主动收紧牵引带,将犬只牵引至路边或相对隐蔽的区域避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及冲突。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不幸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千万不要逃避责任。应第一时间陪同伤者就医,保留相关医疗记录,主动协商赔偿事宜。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要配合警方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试图用“没咬人”“对方自己摔的”等理由推脱,只会像王某某、张先生那样,最终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养犬是个人自由,但自由的边界是不影响他人权益。一根牵引带,牵住的不仅是宠物,更是责任和安全。别让你的“宠爱”变成伤人的“利器”,文明养犬,才是对宠物、对他人、对自己最好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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