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岁男子签免责声明登机 航班上意外身亡
4 月 13 日,一则民航出行悲剧引发全网持续关注。福州一名男子向媒体反映,其 61 岁的姑丈李先生,在搭乘成都航空 EU2241 航班从成都飞往福州的途中突发身体意外,最终不幸离世。事发后,家属已向航司提出善后诉求,而成都航空方面回应称,已与家属取得联系,事件相关细节与责任认定仍在全面调查中,具体情况将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image据家属披露的完整信息,逝者李先生在事发 9 天前,刚在成都完成了痛风石手术。4 月 10 日,李先生计划搭乘涉事航班返回福州,登机前,家属已按照航司的相关要求,签署了对应的免责声明与风险告知文件,明确知晓术后乘机存在的各类健康风险。
然而在航班飞行过程中,李先生的身体状况突然出现异常,随后情况持续急速恶化,最终在机上失去生命体征。航班抵达福州长乐机场后,李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最终经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家属表示,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败血症。事发后,家属已正式向成都航空提出诉求,希望航司能够尽快推进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image航旅纵横信息显示,涉事的成都航空 EU2241 航班,4 月 10 日计划于 12:50 从成都双流机场起飞,15:40 抵达福州长乐机场,实际起飞时间为 13:43,15:51 落地,全程飞行时长约 2 小时 8 分钟,仅比计划延误 11 分钟抵达。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热议,其中两大核心争议点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其一,是登机前签署的免责声明,是否能成为航司的 “免责金牌”;其二,则是航班飞行途中,机组人员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针对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解读表示,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即便家属在登机前签署了免责声明,这份文件的法律性质也仅为风险提示与告知,无法直接免除航司因自身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定责任,更不能豁免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法定救助义务。
而关于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判定标准主要集中在两个维度。首先,是航班工作人员在发现旅客身体异常后,是否尽到了全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处置延误、疏忽等不当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意味着,旅客在行程中突发疾病时,航空公司负有全力开展医疗救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会因免责声明而消失。
image其次,是旅客自身健康状况在死亡结果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旅客是否属于不适宜乘机的情况。律师表示,如果旅客死亡完全系自身健康原因导致,且航空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合理救助义务,那么依法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若航空公司在救助过程中存在延误、疏忽、处置不当等情形,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机组是否 “尽力救助” 的评判,会结合民航航班的特殊环境,以行业通用的应急处置标准为依据,而非以专业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苛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事件并非个例。2025 年 2 月 13 日,在四川达州飞往福建泉州的川航 3U6979 航班上,也曾有一名 61 岁女性旅客突发身体不适,最终不幸离世,当时该事件同样引发了关于民航机组救助义务履行的广泛讨论。
image截至 4 月 13 日晚间,成都航空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回应表示,目前已与逝者家属保持密切沟通,事件的完整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有最新进展会及时向公众披露。另有媒体报道称,航司已与家属就相关事宜达成初步一致,但机上救助过程的完整细节,仍未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