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癌症多次赔付」,怎么选才不坑?
一直以来,很多人在投保重疾险时,会过分脑补保险责任:
看到多次赔付重疾险,直接脑补出买了就相当于买了好几份重疾险;
看到身故责任,就脑补出大病赔1次,死了再赔1次...
可这些脑补基本都是望文生义,是在不了解保险条款情况下的误读。
例如重疾险的常见责任「癌症多次赔付」,就是踩坑的一大重灾区。
一、癌症多次赔付科普
我们知道,重疾险是保障像癌症、尿毒症、老年痴呆等重大疾病的保险。
曾经重疾险只会赔付一次大病,之后渐渐有了能赔多次大病的重疾险(即多次赔付重疾险)。
可多次赔付重疾险有个致命缺陷:同种大病只赔1次。
例如一款能赔2次大病的重疾险,患了乳腺癌赔1次,之后患了尿毒症再赔1次,这是可以的;
要是患了乳腺癌赔1次,之后再患白血病还能赔吗?不能。
不管什么癌症(肺癌、胃癌、白血病等)都是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因为同种大病只赔1次限制,多次赔付重疾险赔不了上述情况。
无论赔1次还是赔n次大病,重疾险对2次癌症只能赔1次。
这就是癌症多次赔付的开发背景。
那癌症多次赔付能实现什么效果呢?
我们分情况剖析下:
1、癌症额外赔付
这是最早出现的癌症多次赔付形态,它的“保障效果”简单说就是:
第1次患了大病赔付后,第2次患癌症,再赔付一次(赔付保额一般是第1次的100%以上)。
注意两次赔付之间要满足间隔期:
如果是第1次(非癌)→第2次(癌),间隔期目前一般是180天;
如果是第1次(癌)→第2次(癌),间隔期目前一般是3年。
如第1次大病是急性心梗,第2次大病是肺癌,间隔期就只要180天。第1次患的就是肺癌,之后再患癌症,这个间隔期就长达3年。
注:一般来说,第1次患过癌症,3年后第2次患的癌症,无论是新发癌症,还是第一次癌症的复发/转移/持续都能得到赔付。
当然,上面是以癌症只额外赔2次为例,现实还有癌症能赔超过3次的产品,赔付逻辑一样。
2、癌症津贴
这是一类较新的癌症多次赔付形式。
相比上面说的「癌症额外赔付」,癌症津贴的“保障效果”简单说就是:
患了癌症后,之后还处于癌症状态,就可以赔付一次,最多能赔3次。
并且间隔期大大缩短,比起「癌症额外赔付」两次癌症间隔期长达3年,癌症津贴间隔期只有1年。
如第1年患癌,第2年癌症还在,赔1次;第3年癌症还有,再赔1次;第4年还持续,继续赔1次。
不过这么优秀肯定有短板,那就是赔得少。
之前的「癌症额外赔付」每次能赔100%以上的重疾保额,「癌症津贴」每次则只能赔30%以上。
就是说,「癌症额外赔付」间隔期长、赔得多,「癌症津贴」间隔期短、赔得少。
这就是目前主流的癌症多次赔付形态了。
二、为什么有的癌症多次赔会坑?
看完癌症多次赔付的产品形态,接着聊聊隐藏在这两种形态下的“坑”。
根据「癌症额外赔付」和「癌症津贴」两种形态,
我们发现癌症多次赔付的“变量”有3个:
赔付额度、间隔期、赔付条件。
其中“赔付额度”基本没坑,
「癌症额外赔付」理赔100%以上重疾保额,「癌症津贴」理赔30%以上,都可以接受。
主要坑在于“间隔期”和“赔付条件”:
1、间隔期
间隔期的“坑”主要聚焦在「癌症额外赔付」,目前主流是:
如果是第1次(非癌)→第2次(癌),间隔期目前一般是180天;
如果是第1次(癌)→第2次(癌),间隔期目前一般是3年。
“坑”在于部分产品间隔期很长,如下:
第1次(癌)→第2次(癌),间隔期长达5年!
这癌症额外赔付基本可以放弃了。
我们选择癌症多次赔付时,一定得看主流间隔期(前面说的180天/3年),所有间隔期过长的癌症多次赔付不值得附加!
不过好在目前大多数重疾险的“癌症多次赔付”间隔期都还可以,
这项只要注意甄别,一般问题不大,算是小坑,真正的大坑另有其人。
2、赔付条件
这就是真正的大坑了。
而且赔付条件这个坑还特别复杂,我们可以分成两种。
第一种较明显,就是对“癌症范围”加以限制:
正常不坑的癌症二次范围应是:
第1次患过癌症,间隔期后第2次患的癌症,无论是新发癌症,还是第一次癌症的复发/转移/持续都能得到赔付。
而坑的重疾险会针对第2次罹患的癌症加一些限制,常见的限制如下:
与第一次癌症的病理学类型必须不同;
与第一次癌症的发病器官不同;
若是第一次癌症的复发或转移,那第一次癌症必须已经完全缓解;
...
这摆明坑人不是?
要是满足这几项,基本把癌症复发/持续/转移给“废了”,相当于第2次癌症只能是和第1次无关的新发癌症了。
不多说,千万别踩这种坑,血亏。
第二种坑比较烧脑,是对“责任启动”加以限制:
这对接触保险不深的朋友来说,估计都很难理解。
简单解释下,我们前面说的「癌症额外赔付」和「癌症津贴」都是患过大病后,才能触发癌症二次赔付。
为方便理解,以下举例都是以单次赔付重疾险+癌症二次赔付为前提。
正常“不坑”的「癌症额外赔付」是:不管第1次患的是不是癌症,只要第2次患的是癌症我就赔;
正常“不坑”的「癌症津贴」是:不管第1次患的是不是癌症,只要后续患的是癌症,就能触发赔付。
那对“责任启动”加以限制的重疾险是怎么做的呢?
“坑”的「癌症额外赔付」是:如果第1次患的不是癌症,合同就会终止,癌症额外赔付失效;
“坑”的「癌症津贴」一样:如果第1次患的不是癌症,合同终止,癌症津贴失效。
例如你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为了增加癌症保障,花钱附加了癌症额外赔。
结果第1次患的大病是心梗或中风或尿毒症,几年后又患了癌症,结果保险公司告诉你不能赔第2次。
然后你反问为什么别人这种情况可以赔啊,对方轻描淡写一句:这就是我们公司规定的。
想想看,是不是当场血压就上来了。
换个脾气不好的人,估计当场就要充分发挥友善精神,和对方打成一片了(字面意思)。
所以,投保前事先排坑真的很重要!
无论何时都要记住,永远不要在自己对保险责任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买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