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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2018-05-09 16:30:55 71点赞 205收藏 41评论

这些天最大的新闻,莫过于“内地客户在海港城拉横幅抗议香港保诚拒赔”事件。

少见的是,许多保险从业人士这次站客户,认为保诚拒赔并不合理(事件梗概稍后奉上)。

还有人呼吁香港监管机构介入,表示若不限制香港保险公司利用“最高诚信原则”不合理拒赔,有可能引发香港保险危机。

2014年人民币贬值,引发内地购买港险热,从2014年到2017年,内地人赴港投保创造的保费很可能超过千亿人民币。

虽然这批保单尚未进入大规模理赔期,但考虑香港和内地两地对于“如实告知”要求的差异,以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性的差异,预估未来类似“保诚事件”的理赔纠纷不会太少。

如果无论主客观原因导致客户未如实告知,港司都像保诚一样,一律解除合同并拒赔,那内地客户对香港法治的信赖、对保险公司专业操守的信任很可能因此崩塌,一场声势浩大的危机将难以避免。

在大白看来,鉴于目前事件走向仍存不确定性,比如保诚是否会举证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客户确实知晓小孩病情,但未如实告知,为防止打脸,在此并不表态。

但是此次事件暴露的内地、香港保险的差异,尤其是两地诚信环境、法制环境的不同,引发的客户理赔困境,还是很具样本意义,值得进一步探讨。

事实上,大白收到的香港保险咨询并不少,一直未作推荐,除了当下内地保险产品与香港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就有考虑上述因素。

换句话说,港险真的并非适合所有人,所以一旦确定要赴港投保,秉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切记提前做点功课,对港险特点、如实告知及核保要求、理赔流程、法律援助及诉讼等做到心里有数。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事件梗概介绍

先看下“保诚事件”大致的经过,由公众号“香港保险圈”整理👇👇

2013年8月,次子(被保人)出生;

2014年1月,次子首次住院5天,父亲(投保人)正在监狱服刑;

主要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其他诊断:幼儿急症、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

2015年2月,父亲出狱,首次见到次子;

2015年9月,父亲为次子投保2份保单:主险为“隽升终身储蓄型寿险(分红型)”,附加险为“子女住院护惠+智安心+终身保医疗+子女意外护惠”,以及“危疾终身保”。

2016年12月-2017年9月,次子经历了第2、3、4、5、6次住院,医疗险全部理赔成功。

2017年9月,次子第7次住院,被深圳儿童医院初步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0月,父亲带次子到广州南方医院治疗,再次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1月,父亲申请医疗险理赔和重疾险理赔,结果被拒,同时保险公司解除保单!主要原因是首次住院未如实申报。

之后客户申诉2次,理财顾问申诉3次,保险公司维持原判。随后客户尝试向香港保险投诉索偿局投诉,被告知理赔金额超过100万港币,不被受理。

这里面有4个关键点,下面大白分别为大家梳理下。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一、港险的健康告知,该如何告知

案例要点:次子第一次住院时,按父亲的说法,他正在服刑,孩子由母亲照顾,因此并不知情,投保时也就没有告知。

大白解读:

保险业有两类告知方式,一种是无限告知,一种是询问告知(也就是有限告知),目前内地保险采用的是“询问告知”,香港保险则是“无限告知”,建议入乡随俗。

有关“询问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简单总结,即“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下面重点分析“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顾名思义,即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港险条款上,也通常会附上两条提醒👇👇

投保人必须在此投保书上填报一切有关事项,否则所出保单将无效;

投保人是否曾患有过任何疾病、手术、诊断结果及其它治疗,如有请全部告之。

若隐瞒或保留甚至欺骗,依据“最高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原因是“最高诚信原则”是保险行业的最高准则,其含义,简单翻译就是,投保时你说什么,我就信什么,可一旦发现你有所隐瞒,那我可以拒保、解除合同及拒赔。

有人认为,这种操作能有效防范非标体带病投保,维护健康投保人的利益。

但也声音表示,过分严格的审查,实际造成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将保司摆在了高于消费者的立场上。

因为就实务操作来看,让投保人100%清晰记得任何一条过往病史,可操作性并不高。

且像乳腺/甲状腺结节这类对核保有影响,但医生普遍建议“没事,不用治疗”的病症,很多人也会放松警惕——在填写健康问卷时,遗漏告知,或主观以为不用告知,这就易给理赔埋下隐患。

对此,大白的看法是,香港是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且香港保险历经170多年的发展,竞争又非常激烈,无限告知执行至今,仍未被推翻或弱化,就证明有其合理性。

比如香港家庭医生盛行,导致香港居民相比内地居民,对自身健康情况会有更清晰全面的了解,不容易出现漏报、误报。

此外,无限告知并非针对某个人,而是适用于对所有人。

所以“入乡不妨随俗”,真要赴港投保,对此就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当然,也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避免告知不到位的情况👇👇

1、找一个靠谱专业的代理人

香港是繁体字,主流语言为粤语及英语,读简体中文保险合同都费劲的话,有个代理人一旁协助,事半功倍。

此外专业的代理人也可提醒一些易被忽视但对投保影响重大的事项。

以“保诚事件”为例👇👇

投保时,父亲确有义务了解并提供跟孩子健康有关的、且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的情况。即使有服刑的客观原因,对于合同中不确定的内容,也应该向母亲去予以证实,并根据证实结果填写告知。

即使父亲未意识到,保险代理人也应该提醒注意。

2、对既往病史做到心中有数

赴港投保前,可去查询下医保卡里的住院记录和费用清单,社保官网、社保局、微信、支付保等渠道都可以查到。

当然,这种情况下,医保卡就千万不要外借了,即使是个人账户里的钱借给家人买药也不行,港险对此容忍度很低,一经发现,基本拒保、拒赔。前车之鉴已经很多。

3、配合体检

港险普遍要求投保时体检,也能减少一些纠纷。但要注意,体检也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二、两年不可抗辩如何适用于港险?

案例:2015年9月,父亲为次子投保……2017年11月,父亲申请医疗险和重疾险理赔,结果被拒,并被解除保单。

大白解读:

内地、香港保险都支持“两年不可抗辩”(香港保险将“不可抗辩”表述为“不可争议条款”),且都有一个前提原则,即“最高诚信原则”。但在适用情况上,可谓天壤之别。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适用险种上

内地适用于长期性人身保险,主要包括重疾险、寿险;

香港,依据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对“不可争议条款”的解释,仅适用于寿险,不适用于重疾险以及附加的医疗险、意外险

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对“不可争议条款”的解释: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份,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因此所有附加契约均不受这两年「并非欺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争议。

由于这条被写进合同条款,客户签字缴费后,等于默认接受这一约定,那即使打官司,也未必能赢。

合同解除权上

内地《保险法》明确规定:合同生效2年内,若发现客户有重大不如实告知行为,保险公司有30天的合同解除权;若合同生效超过2年,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香港《保险业条例》,则并未对“不可抗辩”进行强制的法律约束,也没有对合同解除的具体约定,那即使保单生效超过2年,港司仍可以以“最高诚信原则”,解除合同并拒赔。

法律支持上

就实际判例看,内地法律还是更支持弱势群众一些,即使保险公司能举证客户确实带病投保,法院也可能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决。

香港,司法环境非常法治化,严格按照条款及规定办事,并无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客户不诚信然后保险公司拒赔,保险监管机构、法院会予以支持。

举两个案例让大家感受下👇👇

内地案例👇👇

被保人4年前买了一份重疾险,四年后确诊白血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被保人在投保前,已经得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属于重疾一种,但未告知相关事项。

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被保人上诉法院,法院判定,无论是否带病投保、有没有如实告知,因合同生效超过2年,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但二审、终审都败诉。

Ps:在《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中,大白提醒过,内地法律并非判例法,所以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例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不要贸然以“法院这样判过”而去以身试法。

香港案例👇👇

内地某女客户2011年7月赴香港生子,之后在安盛公司签署购买了100万保额的保单,每年应交25780元,至出险时,已交4年保费。

2014年11月,该客户被诊断患有乳腺癌2期,属于保单受保范围,客户发起理赔。

申请发起5个月后,保险公司仍未出具理赔结论,客户向香港保监局投诉,经保监局的介入,安盛公司寄送了拒赔及撤销保单的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客户于2011年3月有医院门诊记录,显示患有“甲状腺结节、窦性心律过速、甘油三酯偏高”,但均未告知。

可见,港险理赔更“人性化”,似乎更多是宣传的需要。像这种拉横幅的中国式维权,放在内地,也许保险公司会息事宁人,搞通融理赔,但在香港可行不通,还容易吃大亏。

而且上述香港案例,还反映出一个问题👇👇

如果未披露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即使情况和被保人之后所患的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有权撤销合约。而内地会倾向于判赔。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秉承诚信原则,尽量实事求是地告知投保询问项目,若既往病史已治愈,如实告知是不会影响承保的。即使不幸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也总比交了保费,到大病缠身时,再被拒赔要来得好。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三、保险公司出尔反尔,是否合理合法?

案例:保诚在5次理赔被保人的医疗险后,依然解除合同并拒赔。

大白解读:

这里的争议是,医疗险前5次都理赔成功,按香港法律“允诺禁反言原则”(英文为“My word is my bond”,即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是否表示保险公司默认知晓被保险人的全部住院经历?在此基础上,再来拒赔,是否合理合法?

就此次事件看,小朋友第一次住院,被诊断为“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但此时尚未投保;第二次住院时,被诊断为“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理赔资料也明确写明,这是第二次住院。

有医学人士表示,“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其实都是白血病的前兆。大白查询了相关资料,若出现这些症状,医生在诊断时,确实要考虑是否由白血病引发。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有关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的词条

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有关“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的疾病诊断

可惜的是,医院并未及时确诊,而保诚在第6次接到理赔申请时,才发现异常,然后才去调查小朋友的病史记录。

可见,保诚确有失职,但就实务操作,类似的情况并非少见。

原因在于,日常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多为小额理赔,为节省成本,同时保证理赔速度,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调查。

只有当理赔金额过大(重疾保额动辄几十万)、理赔申请时间异常、存在出险骗保的可能性等因素时,保险公司才会严格审核客户投保前的健康状况,是否有不如实告知行为。

调查渠道一般包括三种,内地和香港并无差别👇👇

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包含住院信息、门诊信息及药房购药等项目。

医院及门诊就诊记录:包括病历基本信息、主诉情况、病史记载情况、治疗情况及医嘱护理情况等。

同业调查:看客户在其他保险公司有无既往理赔记录,不过因系统、数据共享等问题,目前港险这块调查较少,除非有合作关系。

那回到前面的问题:拒赔是否合理合法?

大白的结论是:既不合理,也不人性化,但未必违法。

事实上,“允诺禁反言原则”依然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此次案件中,虽然保诚前5次理赔可视为“允诺”,但客户确有不诚信行为。在这个大前提下,拒赔依然可能受到监管机构支持。

不过,因保诚确有失职,是否会与客户达成和解(可能性很小),以及监管是否会要求保诚适当赔付,有待事态进一步发展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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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险产生理赔纠纷,如何维权?

“保诚事件”发生后,有人开始鼓吹香港保险不靠谱,买了不能赔,不重视内地客户的利益。

这就有点歪曲事实了。

2013年5月1日,专门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的香港保险索偿局,宣布正式接受内地客户的投诉案件。

2015年12月17日,索偿局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可裁决的赔偿限额,由原来80万港元上调至100万港元。

据公开资料,香港保险索赔局成立于1990年,经费由各会员保险公司出,为投诉人提供免费服务。

此次案件中,香港保险索赔局未介入,原因是医疗险和重疾险理赔金已超过100万港元。

有人建议,由于医疗险和重疾险是两份独立的保单,且保额均未超过限额,那可以分开索赔,寻求救助。

有人可能会问,索赔局能发挥作用吗?可以看下公众号“精算视觉”在《香港保险“忽悠”你了吗?》提供的一组数据:

香港保险索偿局2015年处理了728宗投诉案件,有284宗超出了投诉局的职权范围,有333宗已经审结。在333宗已审结的个案中,有53宗在投诉局秘书处的调停下,保险公司与索偿人达成和解,有192宗表面证据不成立,有39宗索偿人撤销投诉,有49宗交由投诉委员会审理。在这49宗案件中,有47宗投诉委员会赞同保险公司的拒赔决议,有2宗索偿人获得索赔。

如果分开索赔,索偿局依然不予受理,只能诉诸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是,在香港打官司,可不便宜,不考虑交通食宿费用,光律师费就是一笔大支出。

知乎用户“闫显明”(认证信息显示为“香港律师及中国律师”),在《在香港打官司,律师费用需多少》一文提到:

1、香港律师是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为2500-5000港币/小时。

2、香港的案件开庭一个星期或几个星期很普遍,复杂的案件,审上几个月也有可能。

好在香港是由败诉方来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氮素,如果原告是香港以外的居民,比如内地居民或公司,那原告在发起诉讼时,被告有权利要求原告向法庭支付诉讼费用保证金,以保证如果原告败诉的话,被告可以向原告追讨原告应支付的被告花费的律师费用。

总之一句话,内地人要在香港打官司,会很贵,而且还面临倒贴一大笔诉讼费的风险。

相信这也是保监会发文提示内地居民赴港投保,将面临五大风险背后的苦心,五大风险如下:

  • 法律风险

  • 汇率风险

  • 分红风险

  • 退保风险

  • 条款风险

所以,保费预算本就不高、以及风险保守型用户,建议直接考虑内地保险,很多产品的性价比已直追港险,投保、理赔也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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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说:港险投保请如实告知

港险相较内地保险,确有不少优势,服务专业,条款全面,费率相对便宜,且美元配置,投资回报高,可抗通胀等,能满足很多中产及富裕家庭的投资需求。就趋势来看,在经历2016年银联卡被禁刷风波后,2018年赴港投保又陆续升温。

在这个节点上,说“保诚事件”给内地投保人乃至香港保险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并不为过。

大白也希望,内地投保人能够主动去理解香港这个法治社会的“残酷”,尤其是它们对“最高诚信原则”至上的追求,而不要依旧以内地的保险思维去投保;港险从业者,也不要为了快速签单挣佣金,有意无意去误导内地客户。

从短期看,如实告知确实会流失一些保单,但着眼长远,无论对客户还是港险的发展,大白坚信,都会是正面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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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评论

  • 精彩
  • 最新
  • 楼主是香港持牌代理吗,正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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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文末的小编注 [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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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一定要去香港?不能在内地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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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的,不适用国内法律,保监会已经说了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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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因为香港保险是受香港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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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狱服刑人员都知道买国外的保险,可见不是一般人,后面的话就不说了,自行脑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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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这种保险搞法完全不适用内地。因为各种告知条款在内地是靠自己为主,不像香港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化。而且不存在很多时候政府出面兜底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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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才是好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内地和香港地区保险的差异。而不是盲目推荐或否定。攒 [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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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保险公司能查到用户的就诊记录,那告知就该是有限的(作为补充)。
    无限告知就是 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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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 真当保险是开慈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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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案例
    内地某女客户2011年7月赴香港生子,之后在安盛公司签署购买了100万保额的保单,每年应交25780元,至出险时,已交4年保费。
    2014年11月,该客户被诊断患有乳腺癌2期,属于保单受保范围,客户发起理赔。
    申请发起5个月后,保险公司仍未出具理赔结论,客户向香港保监局投诉,经保监局的介入,安盛公司寄送了拒赔及撤销保单的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客户于2011年3月有医院门诊记录,显示患有“甲状腺结节、窦性心律过速、甘油三酯偏高”,但均未告知。————这种案例明显就表明内地社会情况不适合香港保险,客户很难尽到全面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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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实是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应该主动向客户索取相关病历,住院记录这些资料,并且要跟客户说明最高诚信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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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文章不顶不合适!顺便打赏,lz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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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不懂就不应该买,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只是为了业绩而卖。那次在香港,一个刚入行的拼命推销,经常打电话,但沟通起来发现还没我懂保险。记得好像是友邦,反正就友邦,保诚这两家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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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盛不应该最大么 [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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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年原则还有一种解释,就是不能对抗欺诈,即故意不如实告知,但是国内法院怎么判完全没有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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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案例
    内地某女客户2011年7月赴香港生子,之后在安盛公司签署购买了100万保额的保单,每年应交25780元,至出险时,已交4年保费。
    2014年11月,该客户被诊断患有乳腺癌2期,属于保单受保范围,客户发起理赔。
    申请发起5个月后,保险公司仍未出具理赔结论,客户向香港保监局投诉,经保监局的介入,安盛公司寄送了拒赔及撤销保单的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客户于2011年3月有医院门诊记录,显示患有“甲状腺结节、窦性心律过速、甘油三酯偏高”,但均未告知

    找借口不赔就是了,这个明显是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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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会不会说感冒未告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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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这行业说白了其实和诈骗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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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车险这种,绝不碰内地保险,可惜香港保险现在也被禁止了,不允许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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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买啊,只是不能在内地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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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买的,只是不能银联直接付款了 [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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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还看到说国内保险公司都是骗子,要去香港买……要去外资公司买,分分钟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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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好我老大也投了香港信诚,顺心转发一下提醒她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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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因为没买香港保险,姑且称之为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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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钱没得买,不能跟你们一起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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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的时候啥都可以,赔偿的时候把你老底都要翻出来,所以不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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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保险相比内地来说算是严进宽出,核保严,理赔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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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没有懂香港保诚和友邦的重疾险?最近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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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朋友需要。。。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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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需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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