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六项扣除申报典型问题汇总
【写作说明】:个税改革六项扣除已经开始申报,在填报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明确,就此,税务总局以及各大重点省市的微信公众号公布了热点资讯问题汇总,本人收集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汇总。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上海税务局公众号、河南税务公众号、广东税务公众号
先放个图,大家自行对比下摆正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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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一、住房贷款利息 (热点)
1、问:我们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的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供他结婚时用,房本写的是我们和儿子共有,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怎么扣除?
答:您买房时的贷款,如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方式是:经夫妻双方约定,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问: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其利息可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3、问: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问:父母为孩子贷款买房,房子为孩子名字,贷款为孩子与父母两个名字,并且实际还款人为父母,孩子也并无收入,父母可以扣除贷款利息吗?[2019-01-11 10:22]
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您的您的描述,您的情况不符合扣除条件,父母不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5、问:我在新乡刚贷款买了房子,但是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优惠怎么办?[2019-01-11 10:49]
答: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6、问:你好,我是2008年买的房,符合住房贷款专项扣除的条件,贷款总期限是20年,我是不是可以按照20年来扣除? [2019-01-11 10:36]
答: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在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住房贷款扣除的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因此,您只能从2019年1月开始享受该政策至您的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7、问:请问,我是在新密租的房子,能不能按郑州的1500元扣除标准进行扣除?[2019-01-11 10:38]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只要您符合扣除条件,可以按照1500元扣除。
8、问:住房贷款利息必须由签订贷款合同的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还是可以夫妻之间协商由一方扣除? [2019-01-11 10:40]
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问:请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婚后应该怎么扣除呢?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问:兄弟两人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不动产权证显示各占有该房产50%的份额,且分别向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贷款均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两人各自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能否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1、问:房屋产权人为已成年子女,银行贷款人为产权人父母及产权人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住房贷款利息由谁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产权人如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12、问:黄先生在中山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以其未成年子女为房屋唯一产权人,由黄先生一人贷款并偿还贷款本息。黄先生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二、子女教育
1、问:我们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通俗的讲,纳税人有受教育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四个阶段:一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二是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阶段,三是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四是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因此,您可以享受每个孩子1000元/月的扣除,两个孩子可以享受2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方式有两种:您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问:我的孩子上的是私立小学,子女教育能扣除吗? [2019-01-11 10:09]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3、问: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4、问:子女学前教育至小学教育中间的空档期,可以正常扣除吗? [2019-01-11 10:46]
答:根据政策规定,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5、问:我的小孩因病休学一年,子女教育还能扣除吗? [2019-01-11 10:13]
答:子女教育的学历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6、问:我们孩子高考成绩不理想,如果复读的话, 复读期间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2019-01-11 10:19]
答: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7、问:你好,请问子女教育这一块,小升初、初升高、高升大学,升学期间的这段间,可以继续享受附加扣除吗? [2019-01-11 10:51]
答:子女教育的学历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8、问:我想问一下,我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2019-01-11 10:58]
答:根据政策规定,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境内接受教育的无需留存资料。
三、继续教育
1、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2、问: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问:复读可以扣除吗?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扣除吗?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时间≤48个月,这个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从接受教育还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接受教育是从2015年开始的)某年考过的会计中级职称,2019年取得的证书,请问可以在2019年扣除吗?另外2019年考过的注会,在2020年5月之前取得证书,请问是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在2020年扣除? 答: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您2019年考过注会,2020年5月取得证书,则应在2020年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扣除。
4、问:参加河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可以进行附加扣除吗? [2019-01-11 10:48]
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5、问:我在国内通过互联网读了国外的学历继续教育,请问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四、大病医疗
1、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问:请问家人的大病医疗支出都算到我头上扣除 也最多只能扣8万吗?[2019-01-11 10:29]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如果您和您妻子及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分别计算扣除额,每人最高扣除限额8万元。
3、问:你好,纳税人并未住院,但长期慢性病吃药,每年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负部分超过1.5万的,能否进行扣除?[2019-01-11 10:44]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 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五、住房租金(热点)
1、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按主要工作城市标准进行扣除。
2、问: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3、问: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金扣除标准。
4、问:单位福利房,没产权,又租有房屋,租金可以扣除吗? [2019-01-11 10:17]
答:实际已有自有住房,不能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问:我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今年9月份到期,没有再租房,能不能扣到12月? [2019-01-11 10:32]
答: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因此,您的住房租金扣除只能到今年9月,而不能到12月。
6、问:我在洛阳工作,妻子在三门峡工作,都是租房子,没有买房,能两个人都扣住房租金吗? [2019-01-11 10:43]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按规定进行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7、问:我目前在嘉定区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在昆山租房居住。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扣税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前提是您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您在嘉定区上班,在昆山租房居住,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您需要将住房租赁合同留存备查
8、问:通过自如租的房子,能否按条件享受住房租金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应该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您通过自如租的房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9、问:王女士在其工作所在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正在租住公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可以享受的话,出租方信息是否直接填写公租房协议上的单位信息?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王女士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出租方信息按出租合同上的出租单位信息填写。
10、问:李先生在他工作的城市无自有住房,在该城市租了一套住房,但李先生大部分时间住在亲戚家,此类情况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11、问:夫妻两人均在广州市工作,两人在番禺区租房,但妻子由于工作原因在从化区租住单位集体宿舍,双方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六、赡养老人
1、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2、问:请问赡养老人指定一孩分摊,每月最多分摊多少? [2019-01-11 10:27]
答: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每人最多不能超过1000元的限额。
3、问:请问非独生子女,能不能指定一个人扣除2000元?[2019-01-11 11:00]
答:根据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每个人的扣除限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4、问:我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我可以怎么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5、问:我有两个兄弟,赡养老人的扣除需要分摊,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6、问郭先生是原生家庭的独生子女,父亲过世,母亲再婚且年龄不满60周岁,继父已满60周岁并有一名亲生子女。请问郭先生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郭先生不是其继父的唯一法定赡养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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