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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没过两年,法院竟然判赔,这是怎么回事?

2019-05-10 18:10:26 13点赞 162收藏 43评论

带病投保会被拒赔,这是个基本常识。

不过,最近大白在看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被保人带病投保,出险疾病与隐瞒事项高度相关,也没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一审、二审,法院却都判赔保险公司赔偿。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先看下这个案例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66号

2012年7月23日,王某在XX人寿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保险,名为XX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XX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分别为79380元。

2013年8月25日,王某父亲因脑梗塞去世,王某便向XX人寿申请理赔。

但XX人寿于2013年9月2日、5日分别对王某及保险代理人济宁调查询问,并调取了2012年7月、2013年2月在淅川县香花镇、淅川县中医院治疗的病历,病历显示,王某父亲在投保前曾因高血压导致脑晕、恶心住院治疗。

2013年9月25日,XX人寿作出拒赔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因不履行告知义务,对身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拒赔通知书于10月8日,送至王某手中。

但王某不服,遂上诉到法院。

如果事先不知道结果,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想大多数人的看法肯定是拒赔,原因很简单:


首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且高血压与后来的脑梗塞存在很高的关联性;

其次,从投保到出险,间隔不到1年,也无法使用两年不可抗辩。


但现实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判保险公司赔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带病投保,没过两年,法院竟然判赔,这是怎么回事?

二、法院的两次判决

我们先来看下一审法院判赔的理由,法律依据主要是两条: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XX人寿在2013年9月2日、5日得知被保人带病投保后,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仅仅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拒赔决定通知书,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所以,XX人寿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赔偿金79380元。

XX人寿也不是没有辩解,它认为,理赔决定通知书上有终止合同内容,算是已经行使了解除权。

不过,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说法。

法院认为,从理赔决定通知书内容文字来看,通知书仅仅告知保险合同终止,并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内容,也没有任何书面明示的方式告知王某解除合同,因此对于XX人寿的辩称不予采信。

XX人寿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认定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不是解除合同通知,其行为不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所以还是维持了原判。

三、大白小结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能看出,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首先,必须用户必须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其次,必须是在2年内;

最后,得知用户不如实告知后,必须及时解除合同,超过30天没有解除,就不能再解除了。

这也说明了,中国的法律是很偏向消费者的。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合同解除权,与保险是否赔付是两码事。

之前,大白也写过一篇文章:看了100个理赔官司后发现,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

其中列举了好几个案子,很多在大家看来,不该赔的,最后还是赔了,有兴趣的可以去回顾下。

案例中的这位用户,也是运气好,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出现问题,它肯定是无法获赔的。

大多数人恐怕是没有这样的运气。

打官司可不是件简单的事,这个用户虽然获得了理赔,一审、二审也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

而且,中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前一个判赢了,后一个也很可能判输,二审推翻一审的也不在少数。以身试法,可不是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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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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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鬼文章,看了几遍都没看懂 [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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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你一样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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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地說,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知情不報,保險生效兩年內是可以解除保險合約,但保險公司並沒有先去做解除合約這個動作。就像我們在超市買東西,夏天的時候有些人排隊買單的時候就打開飲料喝了,排到他的時候雖然他也為這瓶飲料付款,但如果嚴格執法,這樣的行為算是偷竊。在境外就一定不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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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看懂说啥,一般这种情况的拒赔通知书上都会有写依据《保险法》十六条,保险人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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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保险公司犯傻了,没写这句话,被大病投保的那个人捡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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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之力和公司机构打官司,一般民众这真的可以省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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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瞒你说,这类保险官司,还是民众赢得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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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话说得好,大家都看见了屠龙归来的勇士,却没有看见龙爪下的森森白骨,更不用说不敢去碰龙的沉默大多数。不是和题主抬杠,经常游走于2345线城市,阻碍老百姓维权的门槛和成本还是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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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发病,被保险公司发现了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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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要赔。保险公司要在2年内核实清楚你是否没有如实告知相关病情。并且知道后要在30日之内告知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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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那种网签的呢,比如支付宝上的互相保之类的,那种保险公司没办法一个个人单独核对你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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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投保人自己申报呢,保险公司自己去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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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比较难实施,前期一个个查,成本太高,最后这些费用还是要加到消费者身上,所以。。。还是现行的可能性高一些,大家都本着诚信的原则,大家都能省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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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保险公司合同里扣字眼掉书袋,自助智能核保又蠢的不行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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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的同学说了,大部分情况保险会拒赔,但是一起诉就老实了,就是欺负不懂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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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蛮多是协商解决的,因为打官司是个很漫长的过程,可能一拖就是好几年,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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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头图的姑娘怎么哪儿都能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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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太漂亮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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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感觉,保险套路投保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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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都挺多的,后面多给大家分享几个骗保案例,让你们开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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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得看,来人 赏金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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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谢谢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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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啥扯,解除合同只不过是书面通知,这个案例如果是真的只不过是拒赔通知书上没解除保险合同条款。一般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这一项直接退回现金价值并且付上合同解除通知书。没得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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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充其量不过是保险公司没把行政流程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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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错了,不是解除合同,是合同终止,并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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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不得能养活这么多律师,服了ʅ(。◔‸◔。)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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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案例是我们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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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偏向投保人,你保险公司知道了人家带病投保,不要求取消合同还想赚钱,不是该着吗?这和值友被反撸不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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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既想不退钱,又想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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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然是30天的锅,记得有个貌似是AIA的大额案件,最后也是被这个整了 [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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