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免费发放到征税13%,避孕套全面征税的背后,年轻人到底生不生
1993年,为配合计划生育国策,避孕药品和用具被列入增值税免税范围,让人们能以更低成本实行避孕;而到2026年,随着《增值税法》正式实施,这项持续三十多年的免税政策即将终止,今后购买避孕用品需缴纳13%的增值税。这看似细微的税负调整,背后是一场从“节制生育”到“鼓励生育”的时代转身。

当前中国正面临严峻的生育形势:2023年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0左右,新生儿数量不足900万,仅为2016年峰值时期的一半。在高企的养育成本、普遍的教育焦虑与职场压力之下,许多年轻人选择推迟甚至放弃生育。为此,近年来各地陆续推出育儿补贴、幼儿园费用减免、辅助生殖纳入医保等支持措施。然而,这些政策需要财政持续投入,在此背景下,取消已不合时宜的避孕用品免税政策,便成为优化财政支出、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从财政视角看,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第一大税源,其征收范围的规范有助于夯实财政基础。政策制定者或许希望,将避孕用品征税所增加的财政收入,转而投向育儿补贴、托育服务、生育医疗等直接鼓励生育的领域,实现“资金再利用”。换言之,今天人们在购买避孕用品时多付的税款,未来可能转化为更普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更完善的生殖健康保障。

但这一政策转向也引发不少讨论。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避孕成本上升可能给特定群体带来负担,例如低收入家庭、患有疾病不宜怀孕的女性等,他们并非出于生育意愿选择避孕,而是基于健康或经济现实。另一方面,如果因价格因素导致避孕措施使用减少,是否可能增加意外怀孕与人工流产风险?尤其在性教育尚不充分的地区,这类隐忧值得关注。
政策变迁往往伴随社会预期的调整。当国家导向从“少生”转变为“多生”,相关税收与福利体系也随之重构。然而,如何在鼓励生育的同时,不忽视非意愿怀孕的风险防范?如何确保税收调节的公平性与实效性?这些都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

从1993到2026,三十三年间,一项税收优惠的存废折射出人口政策的巨大转折。而当避孕用品不再免税,每个人在结账时多付的那一部分,也因此超越个人消费层面,成为嵌入时代进程的一个注脚。在生育意愿与生活成本、个体选择与公共政策之间,社会仍在寻找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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