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火灾,跳楼避险,意外险能不能赔?
今天特别偶然地翻到某官微发的这篇文章:
说的是,6月9日杭州某建材市场二楼火灾,有位白衣小哥为了避险,直接从楼上跳了下来。
不过,给出的结论让咚妈一惊:
意外险的理赔需要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如果是火灾导致烧伤,意外险可以赔;但避险跳楼是主观上采取的措施,不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意外险不能理赔。
火灾是意外,如果不是为了减轻意外伤害,谁能选择跳楼?
火灾烧伤,意外险能赔;紧急避险遭受其他伤害,意外险不保?
这……
莫慌!听咚妈说,该点评确实简单粗暴了。这个事件属于多原因致损,涉及到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之一。目前我国保险实践中,对有涉及因果关系的保险事故均采用近因原则处理。
近因是指对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
那么,如果应用近因原则区分保险责任呢?
①单一原因。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得赔。
②多个原因危险连续发生、前后衔接造成损害,若几个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前因为近因。
意外险理赔中,有个非常著名的艾思宁顿诉保险公司案:
被保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肺炎是疾病,意外险当然不保。但是,如果不是意外摔伤,就不会导致后续系列险情,这个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所以意外摔伤是被保人的死亡起决定性作用的近因,即死亡近因。
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③多个原因同时发生、相互独立,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于其他原因,这种要区分不同情况:
多个原因都属于承保风险,均属近因,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多个原因均属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则不负赔偿责任;多个原因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只负责承保风险所致损失赔付,而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回到最初的话题:
突发火灾,跳楼避险,属于多个原因危险连续发生、前后衔接造成损害,火灾意外是导致人身伤害的决定性近因,意外险能不赔吗?
不过,虽然近因原则看起来简单,但在意外险理赔实务中,也有很多承保事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相互交织引发保险事故,情况更为复杂,要在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某一事故的近因,却并不容易。
保险法司法解(三)第25条,提出按照承保风险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保险学第六版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延伸阅读:
意外险有必要买吗?保什么?不保什么?
为什么有意外险,还要买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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