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扫平”未如实告知留下的理赔隐患
最近,太多朋友买保险被卡在了如实告知这一环节,比如贫血,囊性结节,有个朋友更是非常认真的罗列了自有记忆以来出去医院的所有记录,如下。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知道,在中国大陆实行的是有限告知主义,就是问到的如实作答,没有问的,不必回答。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健康告知的严苛程度: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意外险。
性价比越高的产品,为了控制成本和发生率,对健康告知的要求会更高。
关于如实告知,有些人说保险是骗人的,即使投保前有个感冒发烧没有告知,今后保险公司也会拒赔;有些又说,糖尿病,肝炎都可以不告知,只要熬过两年……
不如实告知对理赔的影响
不如实告知的例子有很多,你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未如实告知呢?
1、投保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进行问询,后期才发现需要告知;
2、投保时问询了,但因信息异常、年代久远或异常轻微等原因投保人没想起来,故未告知;
3、投保时问询了,也记得,只是觉得问题不大,所以未告知;
4、投保时问询了,也知道需要告知,但怕拒保故意不如实告知。
有了不如实告知,肯定会有后续对理赔的影响,我们以不可抗辩条款的2年期来划分,未如实告知的影响如下:
1、合同生效2年内: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2年内理赔(无论保险事故是否与不如实告知事项有关联),只要给调查到,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因此而作出拒赔并解除合同,情况恶劣的,不退还保费。
2、合同生效2年后: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2年后是否可以理赔,最终是要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是否满足理赔条件来决定。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的情况:
主要看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提高承保费率的,如果未告知对于承保结果无影响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1)理赔的疾病属于投保前的疾病,拒赔。(情况恶劣的,合同还有可能被解除)
(2)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疾病不关联的,根据网上公开信息的判决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会判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3)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有直接因果关系。既是导致后者发生的近因,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
(4)如果理赔涉及的金额过大,而又被保险公司发现没有如实告知的。为了防止保险欺诈,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在规定的30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先解除合同和拒赔,至于最后该赔不该赔,就给法院来裁判。
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如实告知的条款,如果没有诚实的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最后受损的是自己的利益。也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保险公司与社保以及医院都是有合作的,只要在医院用社保卡或者身份证进行挂号看病,保险公司都能查询,并且会作为证据被记录下来,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进行理赔。
有不可抗辩条款为什么还要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建立在合同双方都遵循了最大诚信原则之下的,同时如实告知也是每个投保人该履行的义务,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不会成了「不如实告知」的“免死金牌”。
如果你的不如实告知行为,存在欺诈或隐瞒,不可抗辩条款对你是不起作用的。
敲黑板!当你知道自己未如实告知,还有补救的方法
如何“拯救”未如实告知?
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原因导致的未如实告知或者漏告知,虽然顺利承保,却担心后期理赔有问题,你都可以办理“补充告知”。补充告知是保险保全的一个项目,投保人可就投保时问询的问题未告知的,告知不详的,告知有误偏差的等,进一步补充说明。
什么是补充告知?
很容易理解,就是我买了一份保险,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单顺利承保了,我现在担心以后理赔有问题,我又想告知了,这时候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它属于保险保全的一个项目,投保人可就投保时问询的问题未告知的,告知不详的,告知有误偏差的等,进一步补充说明。
补充告知后,原保险合同会重新由核保员进行审核。
一般来讲,补充告知的结果通常有三种:
原保险合同原条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补充的内容不足以影响原核保结论。比如阑尾炎住院病史未告知,补充告知后,保单继续原条件有效。
原保险合同附加条件继续有效也就说补充告知的内容已经影响到了原核保结论,但还不至于拒保,这个时候核保员会做出加费、除外等处理结果。比如乳腺结节二级,被除外。
原保险合同解除表明告知的异常不在可保范围内。例如补充告知糖尿病病史,原标准体的重大疾病保险拒保,解除保险合同。
说到合同解除,这里就会牵涉到另外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以往交的保费怎么办?是否能全额退费?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小智君也咨询了核保的朋友,得到的答案是:没有答案。因为保险公司通常很难判断,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还是真的因为疏忽没有告知。
因过失未告知,一般可以全额退费;故意的话,情节就比较严重,只能退还现金价值。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争取全额退费的。
当然,犹豫期内退保,是可以退回全部保费的,最多损失的是10元工本费。
在这里,分享-一个补充告知的小技巧:
对于长期险,由于《保险法》规定两年后不能解除合同,即两年不可抗辩,所以两年后再来补充告知,有可能会得到更好的核保结果。例如,本来对于某种乙肝要延期,有可能就变为加费。当然,这个所谓的技巧也是有风险的。万一在两年内出险,还是会出现纠纷。小智君并不建议采用这种方法。
其他
如果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办?有这几种情况:
1、犹豫期内办理补充告知,如果核保结论为拒保或条件承保(延期、加费、责任除外),如果不满意核保结论的,可以办理犹豫期退保。退费=所交保费-工本费(一般10元)
2、超出犹豫期办理补充告知,如果核保结论为拒保,或不同意条件承保继而拒保的,只能办理退保,退费=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首年远低于所交保费),这种损失还是比较大的。
3、如果合同超过了犹豫期,又在生效的2年之内,那就一个字,等,因为保险法有一个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的不可抗辩条款。只要你两年内,医院没有过治疗记录,合同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还是会赔你的。不过,两年后虽然保单能继续有效,补充告知后加费和责任除外或附加条件承保也是很有可能的。
小智君建议:补充告知后,一定要让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因为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后期出现情况也说不清。
所以,建议在投保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体况才是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