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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出现洪水伤亡,算不算工伤?

2021-08-03 16:44:13 0点赞 0收藏 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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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尾巴~

最近河南突发暴风雨,导致很多人遇难,小尾巴看新闻发现一些受难人员也是刚刚下班回家乘坐地铁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今天小尾巴就和大家聊聊,打工人下班路上被洪水冲走,到底算不算工伤?

·工伤情形分为哪些?

我国法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才构成工伤。

而洪水系自然灾害不属上述事故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班路上出现洪水伤亡,算不算工伤?

但若能证明其系在洪水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挺身而出被洪水冲走的,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可视同工伤。

也就是自然洪水发生的事故没有办法按工伤报销。如果因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受难人群、抗洪救灾、是可以按着工伤赔付责任的。

·下班途中因暴雨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

为此小尾巴特意找到了一则下班过程中发生暴雨导致的纠纷案例

2016年3月1日刘大明,加入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

今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骑摩托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洪水冲走。

气象局的气象资料显示:“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暴雨普降,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计雨量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布刘大明死亡。法院裁定:“……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一场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的一座特大洪灾中,被洪水冲走。

2017年4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作出决定,认定刘大明在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不符。

刘大明的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

意外发生:“2016年7月19日18点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回家途中,在回家路上的路上左右为难的地方高速口加油加气时,遇到本村的村民郭某和高某在车内休息,并将其带回家中。过桥时被大水冲走,过了水就找到了摩托,人迹罕至。

一审判决:根据河北高院《关于处理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交通事故之害,如遭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阻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待遇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王小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下班回家途中,刘大明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并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

二人争执的焦点是王小芳的丈夫刘大明回家自救,以及承诺将铲车送到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家中是否有抢险救灾性质,以及是否正确。

「若非雇员有意,则应按工伤认定的标准填写:「刘大明回家,一会儿用铲车将郭某和高某送到」,但若不是因为劳工的故意,则应按工伤认定的标准处理,而不是因为劳工的故意所致,则应按工伤认定的标准处理,而不是因为劳工的故意造成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除了被歹徒攻击、遭遇自然灾害、阻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因为雇员的故意造成的,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能全面核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与工伤认定不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刘大明的工伤认定,只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工伤认定。所以,对刘大明所受的伤害不能完全查明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工伤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事局不服,上诉。

初审判决:刘大明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

二审法院裁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视为工伤。

本案中,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证明刘大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因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

王小芳说,刘大明下班回家的必经路段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这一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王小芳称刘大明为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只有公司单方说明,并未对此提起诉讼;刘大明是自发性的,该事实不能成立;

因此,劳动保障局对刘大明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认定工伤。

王小芳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作出判决,二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其他司法解释和意见,也没有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全面保护劳动者,故其裁决的法律依据是片面的。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采用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这一观点的主要焦点,但是在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部分,却没有提到该意见是否适用、有效和适用。

2、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上下班途中机动车单方事故均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遭遇意外,也应认定为工伤。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某、高某及公司没有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明,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其行政行为。目击证人郭某、高某等人提到死者有自发的救援和救护行为,其准备救援的资格条件和物质条件。

劳动保障局认为,本案不构成工伤,刘大明是在工作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案件也不存在紧急情况,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



下班路上出现洪水伤亡,算不算工伤?

终审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本院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大明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而死亡的。刘大明表示,刘大明下班必经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属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视为工伤。王小芳称刘大明为自发性救灾和救人行为,这一事实仅由原审公司单方提交,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信均未提及。

本案重审期间,王小芳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说明和解释其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大明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刘大明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刘大明所作的工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发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一审以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工伤保险情形以及如何申请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可知,本案中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明显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也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但若能证明刘大明系在洪水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挺身而出被洪水冲走的,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可视同工伤。



下班路上出现洪水伤亡,算不算工伤?

在本案中,王小芳也称刘大明具有自发救灾行为,但是该事实仅有刘大明公司单方说明,可信度低,所以法院未予采信。换言之,刘大明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刘大明被洪水冲走最终身亡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我们通过学习《工伤管理条例》可以了解到,什么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知道,当我们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

工伤认定的: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如果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学习法律的意义在于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某为自己的身亡丈夫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虽然没有被支持,但是可以体现出当今社会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下班路上出现洪水伤亡,算不算工伤?

写在最后;

通过这次的大洪水,除了为河南人民捏一把汗的同时,不得不反思,如果有一天洪水降临在我们身上,面对猛兽版的自然灾害,我们又可以拿什么保护自己和家人呢?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发现单单依靠工伤保险肯定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工伤保险申请门槛也比较高,而且手续也比较复杂,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及时拿到治疗费或者宽慰金对于患难中的人们才是最关键的,谁都不愿意一边为失去亲人痛苦,一边还要闹心的打官司。所以,相比较,商业保险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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