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外借还敢买保险?这起拒赔案例有点……
关于医保卡能不能借给家人开药,外借了是否影响自己买保险,这个话题是目前网上争议最大的。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的政策。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就已经公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在5月1日正式实施。
概括来说,条例规定,如果把医保卡凭证借给他人使用,以达到骗保或者套现的目的,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予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2月1日正式实施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员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自己买药,要带自己身份证;为他人买药,要带上双方身份证。
也就是说,家里老人购药不方便,子女可以带着老人的医保卡、身份证、医生处方,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去购药,药店人员需要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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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这么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冒名购药,让医保基金的钱能公平公正地使用。
知道了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再说一起因医保卡外借而导致的理赔纠纷。
2018年6月9日,沈梅琴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A款,每期保费3690元,交费十年,保额5万。
2020年5月18日,沈梅琴因“脑梗塞”在新乡同盟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向太平洋保险提交材料申请理赔。.
2020年6月9日,太平洋保险向沈梅琴送达人身保险【解除合同通知单】,拒赔理由是:经公司审核,因被保险人沈梅琴投保前冠心病病史。
原来,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当地的医保平台查询到,在2018年6月26日,沈梅琴在照镜镇卫生院有一笔46.08元的门诊费用,治疗科目是“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于是认定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投保人沈梅琴解释称,这是丈夫江树银在照镜卫生院的就诊及取药记录(丹参滴丸),一次性多取药,用二人身份证一并开药。
同时,沈梅琴提供2018年10月22日在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的报告单,证明自己没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最终,法院认为,沈梅琴在能够提供当时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据下,对当时配偶持其医保卡在门诊取药行为,比较符合当前新农合医保卡的消费习惯, 判保险公司败诉:
1.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2.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沈梅琴特定疾病理赔金1万元。
判决文件详见:(2020)豫0724民初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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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看,这起案件是投保人把自己医保卡借给配偶在当地卫生院门诊开药,庆幸的是,投保人事后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当时的健康状况,所以能在法院得到胜诉。
而如果自己无法提供当年的体检材料、除门诊外还有其他就医行为、抑或是其他法院不认可投保人的解释时,很难想象投保人可以顺利获赔。
医保卡外借这件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很多人觉得医保卡里的钱是自己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其实不然。
医保卡的消费记录,会被保险公司默认为是你本人的使用,对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没有得到保险公司核保审查通过就想当然购买保险的,以后理赔大概率会存在纠纷;情节严重的就像本案一样,诉诸法院。
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有医保卡外借买药的,一定要在投保前如实告知,哪家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就买哪家,如果这家公司不接受你投保,千万不要被业务员蒙骗,否则最后吃亏的只有自己。
对于医保卡外借,保险公司审查的时候会看:
1.使用行为发生日期,时间久远的影响不大
2.就医行为,是在门诊看病还是在药房开药
3.开药记录,买的是什么药、开药频率如何
对于一些慢性病的药,且很频繁的开药,保险公司会默认为是本人行为。
比如降血压、降血糖的药,服药后去体检,根本查不出有什么体检指标异常;对于脑血管疾病的药,很多体检项目并不涉及脑CT检查,所以这类医保卡外借开药记录,即使提交体检报告,很多保险公司也不会接受投保。
医保卡外借买重疾险,个别保险公司可能还会因为是“大业务”而提供人工核保支持,而对于医疗险这样的“小业务”,可能就是一律拒保了。
好了,关于医保卡外借开药这个话题,今天就跟大家聊这些,如果自己有相关情况的,也别着急,加我微信咨询,看看能合规买进哪款保单,让精算师专家帮你参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