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的小保险公司靠谱吗?
买保险的时候很多人都认为只能买“大公司”的产品,而一些小公司却不靠谱。但事实的真相是如此的吗?
下面我通过几个关键词来聊聊:
设立条件、偿二代、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破产流程
01设立条件苛刻
先看一下,保险法对于保险主要股东的要求: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来看看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解读:保险公司并不阿猫阿狗也能设立的,对股东的要求很高(没案底、有钱的爷们、内控完善)。而现实情况是国内保险公司主要股东一般为国企或外资保险公司、再者是实力宏厚的金融集团。而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了,2亿元实缴的资本,而且必须是货币资本(换句话说不能是技术、土地、房产等实物资产)。有些人觉得2亿并不是很多,但请注意,2亿是注册的资本,并非企业的资产,腾讯的注册资本也不过是6500万而已。可以想想,保险公司的起步价已经是2个亿了,一旦经营起来,绝对是一个big brother。
02保险的偿二代
我们先看一下保险法对保险监管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其中,有两个指标比较重要: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解读:
2016年,国家上线了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是一套新的风险评估体系,制约保险公司更加注意风险,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营。与“偿一代”相比,更加注重过程的风险监管。这套“偿二代”的风险监管体系,可以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欧盟的“SolvencyⅡ”监管体系相比较了。具体的监管变迁,因为涉及了很多专业的知识,日后有机会再另述。
提到监管,不得不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两个重要指标: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而其中,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00%后,会有很多的监管出现,如: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增资、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暂停发行新保单等。而核心偿付能力是指一些高流动性的资产占比。当然,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监管,不能说越高越好(因为太高可能是没开展业务,本身并没有产生多少负债),低于100%也并不需要马上担心,因为监管会出手监控了,会尽快让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上升到100%以上。
03保险保障基金
老规矩,先上保险法条款: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主要有三:
①保险公司破产时或被依法撤销时用于投保人、被保人的救济;
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时候,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银保监会进驻公司监管,并利用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进行救济。待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之后再退出。我国从建国到现在并没有出现过保险公司倒闭,但确实出现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的,如新华保险上市前保监会的进驻,现在的安邦保险。可以预见,这些保险公司在监管过后,也会不错的。
04责任准备金
我们先来看看责任准备金是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各种的责任准备金包括:
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解读:各种准备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的保费,是保证保险公司能赔付的重要资金来源。
05再保险业务
先看看定义: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出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解读:简单来说,再保险业务就是保险公司再为保单买多一份保险。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会强制要求办理再保险业务。可以说,再保险业务是为了防止未来承保经验的大幅波动,以及潜在的巨灾风险。它像一张大网一样,互相支持着这张网中的保险公司,防止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承受过大的风险。你还以为你在买哪一家的保险?其实你是在买整个保险行业的保障。
06破产程序
我们先看一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管理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解读:网上有些评论认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从保险法可以看出,这种说法是不够严谨的。但保险公司也不是随便可以破产的,破产前需得国务院的批准。当然,我们最关心的是我们的保单如何处理。从九十二条可知,我们的保单是会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会尽最大的可能保障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利益的。
以上几点只是从保险法中列举了几条监管的条款,日常实务中,银保监会有更细致的监管措施。可以说,在国内,除了银行,保险公司也是值得托付终身的公司之一。
所以,在我眼里,保险公司其实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更多的是出名与否的问题。无论是“大”保险公司,还是“小”,它们都靠谱,买保险,更应关注条款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