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险|如果自杀,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前段时间有个很有意思的新闻,说是重庆一男子站在楼顶天台疑似跳楼,接警后被消防员顺利营救。戏剧化的是,男子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因为他只是在梦游···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男子真的跌落楼下,保险到底能不能赔呢?
这就需要探讨一个问题:自杀保险赔吗?
法律规定
案例
小骆驼总结
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是怎么说的:
《保险法》第44条主要传达了两条信息:
第一,合同生效两年后,不管是不是自杀都赔;
第二,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时间限制均可赔付。
先来看看“两年”的时间依据,这一点其实是根据心理学分析和行为学统计得出的结论。学术上认为,一般产生轻生念头的头,如果两年内没有实施,那么大概率会彻底放弃这种想法。
所以将保险赔付限制在2年以上,就在理论上规避了因为想自杀恶意买保险的情况。
再来看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小骆驼以2019年的一个保险裁决文书为例,再来详细解释一下。
裁判文书号:(2019)豫01民终10209号
案情简述:醉酒后口渴误服百草枯死亡
2016年8月30日,秦某在*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福终身寿险,主险保额28万,附加保额20万定期寿险,附加保额30万长期意外险等。
2017年12月16日22点左右,秦某喝醉回到家刚进家门就要水喝,因家人都睡下,就让他自己倒。
五六分钟后,秦某端着碗到卧室门口,其妻听到秦某哎呦了一声,赶紧起床看到其嘴角有绿水,感觉不对就赶紧拨打了120,后在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因醉酒后误喝入农药,属于意外,秦某妻子朱某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表示:主动服用百草枯 自杀不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虽有被保险人院前急救病历、百度百科材料、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但所举证据与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系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这个案例能看出,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在判定起来较为模糊的时候,一般需要保险公司来进行举证。
假设案件留下了遗书、亦或者其他较为明显的证据,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见得败诉了。
又假设该案件发生在投保2年之后,那么不管事实是不是自杀,保险公司都是需要赔付的。
小骆驼总结
关于自杀保险赔不赔的问题,其实法律上规定的特别明确。一般的争议点都产生在“买保险后两年内自杀,自杀的事实依据是否足够”充分上。
另外关于抑郁症患者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暂且没有明确界定。还是需要通过个例经过司法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以上就是今天所有的分享,自杀的问题本身很沉重,但小骆驼尽量理性的把道理给大家盘清楚。
最后,从情感的角度,希望大家平时有任何不开心的事情,都一定要尽量发泄和排解,相信一切都会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