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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个案例告诉你,为何"受益人"很重要

2020-08-26 19:09:57 0点赞 0收藏 0评论


【保险纠纷】一个案例告诉你,为何"受益人"很重要



原创NO.296

保险纠纷实录第20期

案例代表性:★★★★★

前言
今天分享的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涉及到我们经常投保时或者后续所忽略的“受益人”的问题,我们来看看。
01 . 案例资料
案例来源:(2020)陕01民终6332号、(2019)陕0112民初16209号上诉人:李海X投保人:李海X被保险人:施焕X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产品:幸福A04(74401)、附加险为健享人生A(521)2份

02 . 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
结婚 2004年6月14日,原告和施焕x登记结婚。
投保 2009年2月19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Pxxxxx的《人身保险投保书》,合同主险为幸福A04(xxxxxx)、附加险为:健享人生A(521)2份,被保险人为施焕X,身故保险金保额为200000元,医疗险保额共计6000元,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600元。
《人身保险投保书》还载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李海X,是被保险人的:妻子”
离婚 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海X与施焕X于2017年3月8日在沣东新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身故 2018年5月24日被保险人施焕X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拒接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其与被保险人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向其支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和其垫付的医疗费。

03 . 争议点
原告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被保险人也在保险合同上多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其一直交纳保险费,从未中断过。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8条、第34条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二、其系保险单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不存在争议,依法具有索赔权。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不适用于本案,本案的受益人并不存在争议。2、本案保险受益人仅约定姓名,没有双重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首先,保险单中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仅约定了姓名,并不存在同时约定姓名和身份关系的问题。
其次,从《人身保险投保书》的格式来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是用来填写受益人个人信息的,其中“是被保险人的 ”选项,只是为了说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该选项没有“并”字出现,也没有其他词语表明对于受益人同时约定了姓名和身份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其上诉请求。
平安人寿认为: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海X与被保险人施某某已经离婚,其与施某某的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丧失配偶身份,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未指定受益人,李海X不具有主张赔偿的资格,并非适格请求主体。

二、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施某某,李海X不具有请求资格。

三、保险费由李海X缴纳是李海X作为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与李海娟应否取得保险金无关。

03 .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涉案保险合同在受益人一栏中同时载明了姓名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且李海X系基于与施某某的婚姻关系,才取得投保人资格,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海X与被保险人施某某已经离婚,其与施某某的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受益人资格。

现被保险人施某某已经身故,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继承人有权主张该款项,而李海X亦不具备继承人资格。

原审遂裁定:驳回原告李海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二审 原告不服,继续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李海X主张的身故保险金200000元,因《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关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为“姓名李海X,是被保险人的妻子”,该约定表明,当事人对受益人限定的条件是姓名附加身份关系。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海X已与施某某离婚,身份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平安公司对于李海X的受益人身份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之规定,应认定未指定受益人,涉案身故保险金应按施某某遗产进行处理。故对李海X上诉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并未约定姓名和身份双重关系,其系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3 . 大鱼总结
看完这个案例,希望它有所启发。投保人李海X为丈夫缴纳保费近十年,离婚后没多久前夫就不幸身故。但投保人无法获得赔款,身故保险金最终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姓名不等于身份,这一点,一定要切记。虽然我们都希望每个人都婚姻幸福,人生圆满,但若真遇到离婚的情况,则双方不再具有受益关系。如果担心个人付出保费而因为法律关系变化不再具有受益资格,那就建议不要夫妻互相投保,而是被保险人自己作为投保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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